为了守住自己的稻虾养殖基地,姚洪龙刚刚熬了一个通宵。
姚洪龙的稻虾养殖基地位于四川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梓潼村,近日,有视频博主“打野”捡龙虾,并误传“随便捡”“根本捡不完”,导致他的养殖基地每天都涌入很多人来“捡”虾,场面一度失控。
“辛辛苦苦忙一年,眼睁睁看别人把虾捡走了。”姚洪龙讲起来心痛不已。他说,过去的十几天,他的稻虾养殖基地至少损失数万斤种虾,价值几十万元。
每晚涌入两三百人
几万斤龙虾被“捡”走
稻虾养殖基地失控的场面让姚洪龙很揪心:一晚上两三百人来“捡”虾,路边停满了车,田间灯光闪烁。他和股东们到处喊,但根本阻止不了。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理,一部分虾被倒回田里,但更多的人没有拦住,一桶一桶的虾被塞进车里,扬长而去……
密密麻麻的虾在田边被刨出来,很多人提着多个桶过来,直接上手捧,多的一晚上能“捡”十来桶,起码上百斤。
“一亩田至少有上百斤龙虾被‘捡’走,几百亩算下来,就是几万斤,直接损失几十万元。”姚洪龙告诉记者,5月上旬以来,已有700亩田放水栽秧,这700亩田均被捡虾人“清理”了一遍。他表示,这只是保守估计的直接损失,还不算明年的育苗成本,购买虾苗的价格可能更贵。
姚洪龙说,三年前,梓潼村2000多亩稻虾养殖基地投建,共投入1000多万元,至今还有600万元成本没有收回。水稻种植只能保本,全靠养虾赚钱。如今几万斤虾被“捡”走,他和所有股东痛心不已。
社交媒体发酵引来大量“捡”虾者
警方:每天至少接5起警情
为什么养殖基地的龙虾被“哄捡”?姚洪龙说,起因是有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称,这里可以“随便捡龙虾”,后来消息持续发酵,引来了更多的人。
河沙派出所所长邹松朴告诉记者,最近几天,派出所每天能接到5起以上梓桐村偷龙虾的警情,警方已在稻虾基地加强了巡逻,但前来“捡”龙虾的人仍然很多。
警方介绍,5月9日,在接到有人在偷龙虾的警情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原本冷清的村道上停满了汽车,不少人提着桶在捡龙虾,其中一名男子被稻虾基地管理人员围住。
该男子表示,他是根据视频平台上的介绍,和朋友一起来捡龙虾,觉得捡起来太慢,便跑到养殖塘里去拿地笼里的龙虾。
警方调查了解到,5月初,有人在梓潼村捡到虾后,受社交媒体影响,很多人纷纷去捡,后面来的人捡不到了,便去抓人家养殖田里的虾,拿人家地笼里的虾。5月9日以来,河沙派出所一共挡获可疑人员5名,行政处罚1名,劝导群众60余名。
姚洪龙告诉记者,网络不实信息的传播,让很多人涌进了梓潼村,并导致局面失控。了解情况的村民并未到田里捡虾,他在遂宁的其他两处养殖基地也均未发生这种情况。
律师:“捡”虾者涉嫌盗窃
不要认为“法不责众”
那这些“捡”龙虾的人是否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表示,这些“捡”龙虾的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或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此外,那些在网络上发布、转发“捡”龙虾视频、信息的造谣、传谣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发布者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信息发布者的行为造成了龙虾基地养殖户经济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不要认为“法不责众”就心存侥幸参与哄抢,如果该养殖基地及附近路段有监控,或者现场有人用手机录像,或有现场人员指认的话,参与者均会受到相应处罚。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ID:nbdnews) 成都商报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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