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在这起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中,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侮辱罪,并适用公诉程序,向“网黄者”亮剑,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在酒吧结识,随后互相添加了微信。同年12月,二人发生性关系。其间,李某趁王某睡着之际,偷拍了包含王某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
一周后,李某再次约王某遭到了拒绝,心生报复之意,将偷拍王某的1部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质且含有个人信息的名称进行命名。视频上传后,该网站后台有多人向李某私信索要视频及联系方式,李某因为害怕删除了该视频。删除前,视频已被境外其他色情网站转载,转载后浏览量达2.3万余次。
2023年3月,王某获悉该视频在网络广泛流传并被熟人认出后报警。经查,李某在境外网站还上传了其与另外5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所拍摄的没有面部信息且无其他识别具体人员信息的视频42部,点击量总计9000余次。
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对李某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围绕域外网络特点、犯罪动机、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证据收集的意见建议,于4月27日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
202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对于李某上传42部私密视频的行为可依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对上传含有王某个人信息的私密视频行为,应体现对特定被害人的保护,构成侮辱罪。同时,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应适用公诉程序。
2023年9月25日,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宣告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介绍,对于行为人上传至网络空间的主要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属性的私密视频,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对于行为人上传包含完整人脸信息、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视频,且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的,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罪一般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犯罪,但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此,检察机关表示,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行为,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作案手段、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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