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翔受审

转自:政事儿

12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4年初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获取财政补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2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杰翔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杰翔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杰翔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2年4月7日消息,李杰翔被查;2022年9月19日消息,李杰翔被“双开”。

经查,李杰翔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搞政治投机,为谋求职务晋升结交政治掮客,利用国有矿产资源搞政治交易,对抗组织审查搞政治伪装,求神拜佛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信奉庸俗的“酒桌文化”,肆意吃喝享乐,违规收受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道德败坏;毫无纪法底线,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利用亲友经商做掩护,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杰翔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杰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公开履历,李杰翔生于1964年。2019年9月起,他任青海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2022年1月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赴任青海前,他在内蒙古工作了34年,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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