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 钟志君 程晓述
案例回顾
日前,江西某财政部门接到某代理机构负责人杨女士的咨询,其代理的一个竞争性谈判项目,开标当天,有5家供应商前来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最后,A公司中选。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发布A公司为中选人的成交结果公示时,系统显示“未查找到该供应商修改信息,无法发布其成交结果”。经询问系统维护公司技术人员,其称,出现该状况,有可能是A公司未在系统中下载采购文件。经询问A公司相关人员,事实果然如此。对此,系统维护公司技术人员表示,该项操作规程不可逆转,无法后期补正或更正。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财政部门经了解得知,这是一个线下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竞争性谈判项目,A供应商已注册系统的CA(数字认证),其投标代表在系统内浏览某项目采购文件后,忘记下载和报名,直接制作响应文件后参与了谈判环节。其他投标供应商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所以不管是在开标现场,还是评审活动结束后,项目都未受到质疑投诉。当地财政部门也是首次遇到这种情况,财政部门在经过仔细调查后认为,该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遂认定中标结果有效,提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在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代理机构征得采购人同意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后,在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发布了成交结果公示。
实践观点
成交供应商未下载采购文件和报名,成交结果是否有效?
正方认为有效。理由是,该项目已经完成了政府采购的法定流程,且未接到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成交人未在系统内下载采购文件和报名,依然能参加采购活动,这不是供应商的错,而是系统功能不完善导致的,因此,应该认定成交结果有效。至于结果公示问题,可以与系统维护公司沟通,能否开放后台端口,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同意,修改相关数据后准许其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另外,如果不能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媒体发布。
反方认为无效。理由是,供应商未下载采购文件,未完成报名事项,应视为其并未实质性参与该项目,因此,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该项目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系统中设置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和投标报名环节,可以让所有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期就留下参与采购活动的痕迹,方便在系统里留下供应商的IP地址,能有效防止供应商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等。此举也便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知晓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方便代理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建言献策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和报名是否关系其成交结果,笔者就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优化采购营商环境,免费向所有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下载,应在项目公告中载明其设置的采购活动报名方式,但不得以此阻碍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有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在提供采购文件时设置繁杂的报名环节,以报名的名义阻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业绩材料甚至样品等,只有提供了上述材料,供应商才能获取或下载采购文件,这属于违规行为,应当禁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阶段,就进行“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资格审查事项”,违反了87号令的规定。知情权是供应商的基本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或限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实质是设置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属于重点清理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
综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文件应该随同采购公告让供应商无记名免费下载,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取消采购招标报名环节,以此倒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
第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整合共享采购信息公示媒体资源,做好采购信息公示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均对政府采购信息公示做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网以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网站进行免费公示。指定媒体的主要作用是让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具有权威性,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在本案中,代理机构无法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按上述规定,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中公示。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信息都是从该省的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推送而来,因此该省政府采购网自然也无法公示,尽管两张网的数据是打通了,但工作协调方面还需改进。因此,代理机构只能将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在中国招标采购网。公布在中国招标采购网是否违规,此事也有待探讨。如果该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政府采购网有补救措施,也就不存在这个小问题了。
第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等相关各方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在实践中,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一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指定供应商办理相应网站的CA,并在系统内报名和下载采购文件,此方式使用的频率最高,主要用于线上采购。二是供应商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版采购文件,这种方式主要用于一些限额以下的非电子化采购。三是供应商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送纸质版本采购文件,这种方式现在应用得比较少了。
经查阅,笔者找到一些关于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规定,但未找到有关供应商报名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上规定并未明确供应商该如何获取采购文件等。本案中,A公司在阅览采购文件后,并未在网上下载采购文件,就制作响应文件前来参与采购活动,这是否属于非法获取采购文件呢?对此,笔者并未找到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将实践中的问题全部囊括其中,财政部门也不可能给全国各地的采购当事人制定事无巨细的操作流程,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完善采购公告来解决。本案的采购公告,未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和报名,只载明了在网上免费获取的要求,因此,产生了诸多不必要的争议。
政府采购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根据有关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另一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向他人发出要约,邀请人如果撤回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利益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只要采购人在发布采购公告时,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采购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采购人在采购公告中可以载明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的相关事项或规定,只要未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就不违法违规。举例说明,某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载明,供应商首先要办理该网站的CA才能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采购文件,并将CA的办理方法、时限,以及下载文件的方法予以公示,而且该公告还明示,如果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则无法下载、预览采购文件,并视同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无法参加该项目的后续活动。
(作者单位:钟志君,江西省崇义工业园区管委会;程晓述,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聊聊修法·
上文的核心问题是,供应商线下响应但未在线上下载采购文件并报名,这样的投标行为究竟算不算数。而问题背后实际上是电子化采购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小插曲”。
关于电子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该条规定虽未针对上述案件有明确的规定,但明确指出了信息共享的问题,这也是未来电子化采购应当改进的方向。
如果读者朋友针对上述案件和电子化采购还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撰写成文投稿至本报。
(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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