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判定?哪种情形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12333为您解答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判定?哪种情形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12333为您解答
2021年10月25日 17:0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这一期我们来看各地如何答疑解惑——

No.

01

咨询: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判定?

江苏12333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包含“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No.

02

咨询:哪种情形无法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

山东12333解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期编辑:张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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