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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泰勒
金融圈最近发了一件标志性的事情。
有一家公司叫,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买了安信信托的产品,爆雷了。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
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与安信信托虽然在《信托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
结果你猜法院怎么判?湖南高速败诉,安信信托不用承担4个亿的补偿,而湖南高速不仅拿不回4亿,还得交500多万的费用,估计内心是无比崩溃!
分析认为,这是目前安信信托首个因法院认定“刚性兑付”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或具有标志性意义。
湖南高院认定违规刚兑承诺无效
安信信托二审胜诉
事情是这样的,26日,*ST安信发布公告,是关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告显示,12月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安信信托公司和高速财务公司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高速财务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
是不是看起来还有点复杂?基金君给你捋一捋。
此前,湖南高速起诉安信信托,与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逾期有关。根据安信信托披露,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受益人,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此前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协议。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 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 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从《信托 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认为,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跟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调查了一番之后,认为这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故二审法院认为应认定双方签订涉案转让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法院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院表示,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议应认定无效。
法院称,因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资金信托计划总期限为60个月,双方约定的资金信托期限未到期,双方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高速财务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履行期满后,高速财务公司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最后,湖南高速财务公司不仅暂时拿不到4亿元,还得承担一审二审中的500多万受理费,而安信信托只负担9000多块钱的受理费,另外安信信托支付律师代理费49万元、律师咨询费3万元及差旅费45115元。
今年5月初,安信信托因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到5月底,安信信托宣布正与重组方协商重组方案,在退市的阴影下,安信信托备受市场关注,根据财报显示,安信信托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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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信托公司出兜底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不具法律效应
7月16日,银保监会通气会上,信托部副主任唐炜会上表示,当前银保监会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和川信两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关于信托产品的兑付问题,唐炜表示,任何信托产品的兑付原则都是一致的,即要符合信托法律关系和符合信托产品的特征。简单来讲,就是一单一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诺都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唐炜表示,未来要继续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乱象治理,严厉打击违规提供兜底函的行为,在今年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活动中,严查严惩兜底函的行为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一旦查实信托公司有类似的违规行为,一定严惩不贷。另外,金融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在投资信托产品的时候,如果接受了兜底函,同样是违背审慎经营的原则,也应该予以惩处。
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律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保护的,都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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