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用益观察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显示,经查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判定,新潮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新潮能源提出申辩意见,称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差额补足协议》签署时,公司不可能知悉该信息;公司首次得知《差额补足协议》系源于媒体报道,核实情况后于2021年3月4日以《涉及诉讼公告》方式披露,并在后续根据实际进展积极履行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主体认定有误等。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山东监管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潮能源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新潮能源还应当依法在之后的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差额补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此外,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代表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对外担保等制度,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等。综上,对新潮能源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有律师表示,新潮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而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新潮能源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7年6月27日到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21年3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尽管深陷担保纠纷案,但得益于今年以来油气产量同比增长、油气销售价格同比上升,新潮能源凭借石油、天燃气资源,经营业绩出现爆发式增长。
仅今年前三季度,新潮能源便实现营业收入67.46亿元,同比增长101.16%;实现净利润26.44亿元,同比增长426.14%。其中,第三季度营业收入24.77亿元,同比增长99.15%;单季净利润10.30亿元,同比增长415.52%。
资料显示,新潮能源于1996年11月2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34亿股,持股比例6.39%,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第四大股东,持股2.75亿股,持股比例4.04%。
来源:中 国 经 济 网、界 面 新 闻、新 黄 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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