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邓学勤、赵彦轻、王小琴:
前期,我局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制药)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科兴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1月31日,科兴制药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000万元到-8,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000万元到-9,500万元。2024年2月24日,科兴制药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000万元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200万元左右。2024年4月27日,科兴制药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29.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120.72万元。科兴制药未充分考虑相关产品未来市场需求下滑对开发支出的影响,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保持自愿信息披露的持续性。2022年,科兴制药自愿披露了人干扰素α2b泡腾胶囊项目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收到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等公告。但是,该项目于2024年1月终止,科兴制药未及时披露相关终止情况,仅在202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科兴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邓学勤作为公司董事长,赵彦轻作为公司总经理,王小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科兴制药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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