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证监局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方式合计购买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电气)10.07%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科林电气9.57%表决权。科林电气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修订稿)》显示,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经查,你公司上述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中有7,000万元来自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借款。《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修订稿)》披露的资金来源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科林电气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次修订稿)》,你公司已对上述权益变动资金来源部分进行了更正。后续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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