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郑晓远:
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8月2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你的父亲郑某某存在将其持有的“南亚新材”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规成交股数15000股,违规交易金额358820.90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规短线交易行为。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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