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2024年07月05日 16:35 市场投研资讯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李俊杨,男,19824出生广东科信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聚力)总经理。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俊杨内幕交易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技术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俊杨的要求,我局2024年6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李俊杨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俊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科信技术2021年全年经营业绩为亏损,资产负债率较高,2022年1月,董事会秘书杨某坤在年初战略规划中向董事长陈某志建议考虑再融资。1月7日,陈某志在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将结合公司收入和利润情况实施定增

2月,杨某坤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葛某沟通再融资事项,双方约定先梳理公司再融资的可行性2月15日,葛某安排国信证券工作人员姚某对接。

2月16日,姚某杨某坤发送《关于科信技术2022年再融资方案探讨的备忘录(2022年第1号)》,就科信技术再融资面临的问题、难度进行分析,并提供方案及时间表。

2月末至3月初,科信技术分别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睿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上述中介机构分别提供审计、法律、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相关中介机构开始收集公司资料用于初步评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方向。

3月1日,杨某坤建立“2022科信锂电项目募投”微信群,邀请科信技术子公司科信聚力总经理李俊杨、深圳睿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泽加入群聊。3月1-25日,杨某坤、李俊杨、陈某泽等人在微信群沟通再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事项,由李俊杨配合提供产业背景资料、资金需求测算,并解答募集资金相关问题。

3月底,经初步尽职调查,国信证券认为待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要求、公司业务基本面好转等条件确定后再正式启动。4月8日,科信技术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暂缓再融资,待半年报数据出来再决定是否继续。

7月14日,科信技术合并报表初稿显示2022年半年度扭亏为盈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扭亏为盈。此后约一周,公司财务汇总合并报表数据后,确定2022年半年度业绩扭亏为盈。杨某坤向陈某志汇报后,陈某志同意先安排中介机构开展再融资事项相关研判。

7月26日,科信技术证券事务代表杨某纬通知姚某再融资事项要开始推动。7月27日8月6日杨某坤等人中介机构就再融资募投项目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8月8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杨某坤就再融资事项进行汇报,此次再融资拟以储能锂电池系统项目、钠离子电池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融资4.5-6亿元

2022年8月14日,科信技术披露《关于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我局认为,科信技术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重大事件,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1月7日形成,于2022年8月14日公开。李俊杨系科信技术电池事业部负责人科信聚力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2年3月1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李俊杨内幕交易“科信技术”股票情况

“李俊杨”长江证券账户2020年1月13日开立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诚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号码20****38,下挂沪市股东代码A62****714、深市股东代码027****272,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俊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李俊杨”账户涉案交易均由其本人决策,使用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交易。

2022年3月29日至7月25日,“李俊杨”账户买入“科信技术”股票65,300股、买入金额737,863卖出25,600股、卖出金额435,706内幕信息公开后2022年8月24日至26日卖出29,700股,卖出金额1,560,930元,其后继续交易,目前已全部清仓。

经计算,“李俊杨”账户涉案交易获利1,403,912.5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李俊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科信技术”股票,其称长期看好新能源与公司发展情况、同期持有多只新能源行业股票、非上市公司董监高、未接受过证券法相关培训、未被告知不能交易等理由,均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李俊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俊杨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有误。科信技术2021年取得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案涉事项系该批复的具体实施2022年3月公司对再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测算后,再次暂缓融资,直至2022年7月下旬确定财务状况扭亏为盈后才正式启动再融资,内幕信息应形成于2022年7月26日。

第二,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认定有误。2022年3月1日,董秘建立微信群并请李俊杨测算锂电池生产线所需建设资金,相关聊天记录未提及增资的问题。

第三,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不存在明显异常。李俊杨2022年2月即开始买卖“科信技术”股票,且公司准备暂缓再融资事项后仍有交易,未背离交易习惯。2022年7月26日被通知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内幕信息公开均未交易,且为了弥补错误还在内幕信息公开后高价购入股票。

第四,违法所得认定过高,应按李俊杨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10月26日交易“科信技术”股票的实际所得计算。

综上,李俊杨认为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采取了补救措施,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无误。2022年1月7日,陈某志提出将结合公司收入和利润情况实施定增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陈某志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动议之时即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其后再融资事项虽暂缓,但相关过程并不影响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此外,2021年1月科信技术取得证监会相关批复,但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与案涉事项,案涉内幕信息与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前次批复公告无关

第二,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的认定无误2022年3月1日,杨某坤建立“2022科信锂电项目募投”微信群,李俊杨自认该微信群用于沟通再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事项,李俊杨负责配合中介机构提供资料并解答定增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相关问题。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俊杨不晚于2022年3月1日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李俊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李俊杨于2022年3月1日至25日期间在微信群内沟通再融资项目有关事项,3月29日开始放量买入“科信技术”股票,相关辩解均不足以排除内幕交易。

第四,违法所得认定无误。李俊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科信技术”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该期间内李俊杨交易所得应当认定违法所得,将内幕信息公开之后的交易纳入计算范围主张于法无据。

此外,在我局尚未掌握其案涉违法行为之时李俊杨主动供述案涉交易、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李俊杨违法所得1,403,912.54元,并处以1,403,912.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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