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柜台人员在未全面交付使用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现场未悬挂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大部分人员在营业场所以外地点办公;三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影响营业部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立即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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