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禄最大客户京东方“突击”入股,为上市聘律所,反遭起诉

苏州天禄最大客户京东方“突击”入股,为上市聘律所,反遭起诉
2021年02月03日 18:12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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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光

导光板供应商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禄”)正在申请创业板IPO。报告期内,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京东方A,证券代码:000725.SZ)一直是苏州天禄第一大客户,2020年还成为了苏州天禄的股东。而苏州天禄的另一大客户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翰博高新,证券代码:833994.OC)具有导光板自主产能,却仍向苏州天禄采购导光板,令人有些费解。另外,苏州天禄还曾卷入两个奇葩案件,与股东、律师对簿公堂。

第一大客户“突击”入股,另一大客户存自主产能

苏州天禄成立于2010年,实际控制人为陈凌、梅坦。公司主要从事导光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导光板产品主要应用于台式显示器和笔记本电脑。据招股书披露,2017年至2020年1-9月,苏州天禄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0218.53万元、60995.31万元、63824.55万元、49250.22万元,分别实现归属净利润2180.66万元、4483.69万元、8277.29万元、7654.16万元,业绩增长看似良好。

报告期内,苏州天禄的前五大客户比较固定,其中,京东方一直是公司第一大客户。2017年至2020年1-9月,苏州天禄对京东方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2806.60万元、14040.31万元、15420.26万元、12986.7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84%、23.02%、24.16%、26.37%。据招股书披露,在笔记本电脑、台式显示器等领域,京东方连续多年全球出货量第一,那么京东方长期担任苏州天禄的最大客户似乎很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苏州天禄与京东方之间除了购销交易外,还有持股关系。

2020年4月,苏州天禄的实际控制人陈凌、梅坦和副总经理王水银与天津显智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天津显智链”)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陈凌、梅坦、王水银分别将其持有的苏州天禄1.00%、1.00%、1.30%股权以10.340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天津显智链。在天津显智链的合伙人中,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创投”)的出资比例为81.93%,而京东方创投正是京东方在2020年1月刚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京东方间接持有苏州天禄2.71%股权。对于最大客户“突击”入股的背景,苏州天禄披露称,公司与京东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约定。

新三板公司翰博高新也是苏州天禄的前五大客户之一。2017年至2020年1-6月,苏州天禄对翰博高新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075.17万元、8940.43万元、8059.97万元、4891.2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11%、14.66%、12.63%、9.93%。翰博高新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自身具有导光板产能,而且与苏州天禄的技术路径大致相同,都是采用热压工艺。

翰博高新公开发行说明书显示,公司2015年成功研发微结构转印技术用于生产导光板,当年即实现规模化生产,其生产的导光板一部分用作背光显示模组的原材料,一部分对外销售至京东方等客户。2017年至2019年,翰博高新的导光板产量分别为1880.83万件、2214.78万件、2417.01万件,销量分别为997.66万件、875.48万件、1197.48万件。

同时,据苏州天禄披露,2017年至2019年,公司对翰博高新销售导光板的数量分别为803.62万片、969.32万片、919.84万片。也就是说,翰博高新一边从苏州天禄采购导光板,一边对外销售自产导光板,如果外购与自产的导光板不存在明显技术差异,那么这种业务模式可能令人有些费解。

与股东对簿公堂,还曾拖欠律所服务费

被股东和律师起诉的情况在拟上市企业身上似乎不多见,但都被苏州天禄遇上了。

2014年5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虞某与苏州天禄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州天禄时任股东包括常州天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虞某、王水银、袁某、梅坦,其中,虞某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8%。公司成立后,虞某在苏州天禄工作,后于2013年离职。2013年9月20日、10月23日,虞某向苏州天禄发出两份函告,要求查询、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都没有得到苏州天禄回复。苏州天禄辩称,虞某亲属经营的企业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而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并据此判决苏州天禄向虞某提供相关文件。

(来自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天禄在招股书全篇,包括公司设立的历史背景中,都没有提到虞某。而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苏州天禄部分专利的发明人原本包括虞某,但不知为何,公司后来将虞某从发明人信息里剔除了。以201120117580.4号实用新型专利“近红外加热LED导光板装置”为例,该专利发明人原包括王水银、梅坦、虞某、袁某,但2014年9月变更后就只剩王水银、梅坦。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另外,2018年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所”)与苏州天禄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信达律所与苏州天禄签订一份《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苏州天禄聘请信达律所担任公司改制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对信达律所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约定,包括对苏州天禄及相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配合其他中介机构制订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及发行上市方案、协助苏州天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苏州天禄草拟和修订改制上市项目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等。协议还约定,苏州天禄应向信达律所支付改制上市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费共计150万元,苏州天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后,可为信达律所提供奖励。

(来自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然而,在信达律所为苏州天禄提供尽职调查、股份改制等服务后,苏州天禄却拒绝支付费用,苏州天禄称,协议原本约定上述业务由信达律所高级合伙人魏某主办,但魏某并没有参与项目。信达律所辩称,企业的上市业务并非一个人能够完成,而且魏某去了现场开会和提供法律服务,因此苏州天禄所谓的魏某没有参与项目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信达律所亦提交了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双方就股改方案的制订、与股改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的起草、修订、法律咨询等事项进行沟通的电子邮件等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信达律所的诉讼请求,判决苏州天禄向信达律所支付相应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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