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向众泰汽车下发警示函,明确指出公司发布澄清公告不及时,董事长黄继宏等相关方负有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向众泰汽车下发警示函,明确指出公司发布澄清公告不及时,董事长黄继宏等相关方负有主要责任
2022年11月13日 12:38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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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浙江证监局向众泰汽车下发警示函,明确指出公司发布澄清公告不及时,董事长黄继宏等相关方负有主要责任。

  11月3日,市场传闻众泰汽车内部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有意引进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更先进。浙江证监局调查发现,包括黄继宏在内的相关方,在11月3日晚间获悉上述事项。

  不过,众泰汽车11月8日才发布澄清公告。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深交所11月4日就对众泰汽车下发关注函,要求回复是否存在上述事项。

  而在11月3日至11月8日,众泰汽车连获3个涨停,并且截至11月10日四次登上龙虎榜,目前市值逼近400亿元。

  澄清不及时

  11月3日,有媒体报道众泰汽车内部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将从海外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目前双方正在更进一步的洽谈中……但可以确认的是,我们的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更加先进。”

  而据浙江证监局调查发现,11月3日晚间,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和品牌部负责人知晓上述报道后,向众泰汽车董事长黄继宏、总经理连刚汇报。

来源: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来源: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11月4日,众泰汽车已核实,上述媒体报道提及众泰汽车内部人士,不仅不是众泰汽车员工,而且公司没有从海外公司引进先进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事宜,报道中相关事项不属实。

  浙江证监局指出,众泰汽车对上述不实内容,没有及时向相关媒体提出更正或撤回要求,也未及时发布公告澄清。

  而直到11月8日,众泰汽车才发布澄清公告,否认了11月3日的市场传言。

  此外,浙江证监局还指出,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在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及重整进展事项的答复不准确。

  6个交易日股价大涨超70%

  市场传言一出,众泰汽车在11月3日至11月8日获得3个涨停,自11月3日至11月10日6个交易日累计涨幅71.52%。截至11月11日收盘,众泰汽车市值380.7亿元。

  同时,众泰汽车在11月7日、8日、9日、10日,均登上了龙虎榜。探究这四个交易日的买方与卖方前五席位,多家知名游资聚集的营业部榜上有名。

  11月10日,众泰汽车买方前五席位分别是,光大证券(维权)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东财拉萨东环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东财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东财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东财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11月11日晚间,众泰汽车回复深交所关注函,重申此前市场传闻消息不属实,经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近期没有接受过相关媒体采访。

  众泰汽车表示,公司除已公告事项外,目前不存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信息,也不存在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热点概念等,前期信息披露不存在需要补充或更正情形。

  公司及众高管被警示

  浙江证监局认为,众泰汽车、黄继宏、连刚、杨海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其中,结合众泰汽车近期的股价走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及内幕信息的披露事项,尤为值得关注。

  浙江证监局表示,众泰汽车董事长黄继宏、总经理连刚、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及时披露澄清公告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准确答复公司重整进展负有主要责任。

  深交所官网显示,众泰汽车2019年至2021年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均为D。

图为:深交所官网披露,众泰汽车2019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图为:深交所官网披露,众泰汽车2019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考评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显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其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众泰汽车、黄继宏、连刚、杨海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相关方要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未按承诺完成回购

  黄继宏此前已被警示

  记者注意到,黄继宏入主众泰汽车之前,已将庞大集团揽入怀中,而公司及其本人今年也收过警示函。

  今年4月,河北证监局向庞大集团、黄继宏等相关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是庞大集团未按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

  2020年5月15日,庞大集团股东大会通过议案,公司计划自2020年5月15日起12个月内,出资5亿元至10亿元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8元/股。

  2021年5月13日,庞大集团董事会通过议案,将上述回购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14日。但是截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回购股份支付总金额约2.5亿元,占此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下限的50.04%。

  彼时,庞大集团公告称,实际回购情况与方案存在差异,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稳定经营及业务发展,将资金优先保障日常经营需求,放缓了回购进度。同时,公司股价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的情形。

  河北证监局指出,庞大集团股价在回购期间长期低于1.78元/股,但公司未按承诺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信息。

  河北证监局认为,庞大集团时任董事长黄继宏等人,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和信息公布,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河北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庞大集团及黄继宏等相关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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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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