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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证监局
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规范。公司年终奖存在跨期计提的情形,导致公司多计2021年净利润,且金额超过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你公司于2021年2月向控股股东借款500万元,并于当月偿还上述借款,但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规范会计核算,切实保证财务信息质量,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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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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