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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浙江大东南(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大东南,代码:00226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据公开报道,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示范诉讼投资者胜诉。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6个月,受损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案情回溯,2020年1月2日,大东南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浙江证监局查明,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如下:一、大东南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二、大东南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三、大东南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四、大东南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东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在虚假陈述司法实践中,如果受损投资者不依法起诉,被告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0日上午收盘前买入大东南股票,并在2019年5月10日下午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大东南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维权)、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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