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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证监局
[2022]2号
关于对北京时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时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5月12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86万股,减持均价为19.00 元/股。本次减持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2021年5月权益分派后为21.14元/股)。本次交易违反了你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如果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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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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