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新疆证监局
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唐志荣、刘聪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唐志荣、刘聪聪: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希会审字〔2021〕0166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方面
新赛股份子公司新疆新赛精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精纺)在2020年度通过与相关方开展加工皮棉、棉籽、不孕籽业务中,采用总额法将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额确认。你们未获取该业务相关的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审计证据,未对新赛精纺从相关方采购籽棉的采购价格定价依据及销售收入确认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的规定。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方面
新赛股份2020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661.75万元,其中新疆乌鲁木齐新赛油脂有限公司、新赛精纺等新赛股份6家子公司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合计487.71万元。这6家公司均处于未分配利润为负、连续亏损且累计金额较大状态,未见可抵扣亏损在未来可以弥补的充分依据,且新赛股份对上述部分公司长期应收款及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你们未充分关注到上述事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确认的影响,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在建工程方面
截至2020年底,新赛精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建工程余额1186万元。该在建工程已经于2015年12月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你们未对上述在建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未转固的情况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