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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金融报
近日,包括金花股份(维权)、科新发展、优博讯、宇信科技等上市公司纷纷发布独董辞职公告。而从11月12日至19日,短短的8天时间,沪深股市就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的独董选择辞职,这在独董制度建立以来是非常罕见的。上市公司独董上演“辞职潮”,显然与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作出一审判决有关。笔者认为,这或许意味着“花瓶”独董将成为历史。
因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且财务造假时间跨度长,涉及金额巨大,并造成众多投资者亏损严重,今年4月,中证投服中心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康美药业案因之成为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也受到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
根据一审判决书,广州中院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的赔偿金额,也刷新了纪录。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13名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的人员中,包括5名独董。独董江镇平等3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为2.46亿元;独董郭崇慧等2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江镇平等3人2016年至2018年间独董薪酬为7万元,郭崇慧等2人2018年的独董薪酬同样为7万元。这表明,期间5位独董获得77万元的薪酬,此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应的金额高达3.59亿元,个中差距非常悬殊,收益与风险也明显不匹配。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独董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过,自独董制度建立以来,由于独董基本上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薪酬由上市公司发放,导致大股东在聘请独董时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也频频导致独董不“独”、“花瓶”独董等现象时常出现。
不仅如此,某些上市公司的独董还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应担负的责任抛在脑后,甚至于上市公司召开审议重大事项的董事会都不参加,对于上市公司的事项基本上不知、不闻、不问,更别奢谈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康美药业相关独董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实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毫无疑问,对于独董而言,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的一审判决,将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一方面,预示着担任上市公司独董将是有风险的。而客观上讲,这也是近期多家上市公司独董上演辞职潮的根本原因。毕竟,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董,有可能被波及,且有可能像康美药业案一样因赔偿金额巨大,而有不可承受之重。
另一方面,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也将倒逼上市公司独董保持职业操守,提升职业胜任能力水平,且两者缺一不可。无论是丧失职业操守,还是职业胜任能力不足,都或将面临着履职风险,且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等损害投资者利益事项,独董就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也能从根本上改变独董不“独”与“花瓶”独董等现象。根据规定,独董在充分履行职责的情形下,是可以减免责任的。比如因发现问题,然后通过发表独立意见的方式,与问题公司进行“切割”。如果独董仍然扮演“花瓶”独董,或独董不“独”的角色,没有自己的独立性,那么就有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作者曹中铭,系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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