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王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年09月15日 18:42 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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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东证监局

  王恩平:

  经查,你于2021年4月起至今任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独立董事。2021年6月4日,你的配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科恒股份股票1,200股,买入均价16.92元/股,成交金额20,304元;7月9日卖出科恒股份股票1,200股,成交均价19.36元/股,成交金额23,232元。

  你作为科恒股份的独立董事,你的配偶将持有的科恒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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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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