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被骗后续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被警示

宁波东力被骗后续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被警示
2021年04月16日 09:45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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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13日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发布了4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在宁波东力(维权)收购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年富供应链)过程中,作为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的主办人、评估的经办人、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宁波东力维权入口)

  宁波东力收购的年富供应链因财务造假,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介绍说,因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经代理股民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经立案。

  至于上述中介人员是否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志旺律师认为,按《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关键是认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宁波证监局对宁波东力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经办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适用了201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该条款是针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等情形。如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则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并按《证券法》规定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所以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看,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说即使文件存在重大虚假但主观上没有重大过错。

  张志旺律师认为,股民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行为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三个要件:行为人有过错,股民有损失,股民损失与行为人过错有因果关系。对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宁波东力的证券服务人员是有过错的,该过错与股民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适用推定原则,那么宁波东力的证券机构服务人员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股民损失承担责任。如在引人注目的“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件中,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而为此次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法院认为该两家机构与被诉债券发行行为有关,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不过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但两家机构均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被杭州中院酌定分别承担5%和10%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志旺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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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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