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揭示日出乎意料引争议 律师:立案调查日也应当成为揭示日

康美药业揭示日出乎意料引争议 律师:立案调查日也应当成为揭示日
2021年02月18日 14:30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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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鼠年最后一个交易日2021年2月10日晚间,备受投资者关注的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ST康美维权入口)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含)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

  揭示日出乎意料引争议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揭示日的确定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股民是否符合索赔条件。按照规定,只有在实施日至揭示日买入该公司的股票证券,并且持有到揭示日的投资者,才能被认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康美药业揭示日的界定引起了投资者及律师的广泛关注。根据康美药业的公告,广州中院暂定的康美药业索赔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5日。然而,在康美药业公告发布前,众多康美药业索赔代理律师团队和投资者都认为,康美药业索赔案件揭露日将会定在康美药业被立案调查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

  对此,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2020年10月23日,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康美药业表示,经综合评判,根据司法实践操作案例,在揭露日认定方面,广东法院倾向于将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作为揭露日,即以 2018 年 12 月 28 日作为揭露日。此前,康美药业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计提或有诉讼费用 5 亿元。由此可见,康美药业自己也认为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8日。

  就康美药业个案来说,康美药业长期以来都被媒体质疑“存贷双高”的问题,因此2018年10月媒体的关注不能作为唯一的揭露日依据,且之后康美药业公告澄清并否定媒体质疑,投资者在证监会尚未立案调查的情况下,有理由更相信康美药业的澄清。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康美药业大幅下跌、连续跌停,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对投资者的警示作用远超过媒体的报道,因此,立案调查日应当成为揭露日。”

  康美药业在新浪维权平台、同花顺维权平台、律师个人征集等等的数量都排在前列,其中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已经登记有意向参与康美药业索赔的投资者就近7000名,康美药业索赔案件很有可能成为国内证券诉讼第一案。

  “按照广州中院界定的揭露日,将有大量的康美药业索赔投资者丧失索赔资格。”张云律师说道。

  那么,本次法院界定的索赔时段是否就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这一揭露日有可能改变吗?

  张云律师称,目前法院只是初步界定了索赔时段,只能说明法院倾向于2017 年 4 月 20 日作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8 年 10 月 15 日作为揭露日,但是最终判决结果还需要广州中院一审开庭后判决,同时还需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才能算是最终确定判决结果。

  累计诉讼金额超24亿

  回顾过往,康美药业被誉为中国股市的白马股,公司广告歌曲《康美之恋》也曾传遍大江南北。2018年上半年时,康美药业的市值更是一度超过1200亿元。

  然而,在股价大涨的背后,是康美药业巨大的造假内幕。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连发20 多项公告,自曝财务数据会计差错,称2017年营收多计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76亿元,销售商品收入多计102亿元,货币资金多计299.44亿元等多项财务差错。

  近300亿货币资金不翼而飞,康美药业的虚假操作震惊了整个资本界。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5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ST康美(维权)违法事实,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2月10日,康美药业发布累计涉及诉讼情况,截至2021年2月10日,公司及下属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4.31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据悉,其中公司及下属公司主动起诉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9.13亿元,公司及下属公司被动起诉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5.18亿元。

  最后,对于康美药业的股民索赔条件,张云律师表示,鉴于保护投资者的立法精神,本案界定为两个索赔时间段更符合立法精神,按照以往的证券诉讼案例来看,同时有两个揭露日的先例是存在的。

  第一个时间段: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0月16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康美药业股票造成造成亏损的投资者;

  第二个时间段: 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康美药业股票造成造成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索赔。

  (本文观点提供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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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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