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元药业董事长泄密 美诺华“被”内幕交易

宏元药业董事长泄密 美诺华“被”内幕交易
2019年10月18日 19:23 新京报网

  原标题:宏元药业董事长泄密 美诺华“被”内幕交易

  新京报讯(记者 张秀兰)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宁波监管局针对美诺华“被”内幕交易一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美诺华披露收购宏元药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前,宏元药业董事长方某荣的朋友夏宇波已经获悉,并买入卖出美诺华股票,这一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1月13日至17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董事长姚某志短信联系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药业)董事长方某荣,询问宏元药业是否出售,寻求见面商谈。

  2018年1月20日,姚某志与方某荣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可能性,方某荣提出出售价格等条件。

  2018年1月24日,姚某志与方某荣、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宏元药业80%股份,以下简称物产化工)董事长张某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当日,三人赴物产化工控股股东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与物产中大总经理周某女、投资部总经理彭某进一步商谈收购事宜,周某女表示可以继续推进。

  2018年1月29日,彭某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阮某发送宏元药业相关材料,请其开展数据测算等工作。

  2018年1月30日,姚某志安排美诺华财务总监李某和方某荣对接收购宏元药业事项,李某和方某荣在杭州进行面谈。当晚,华泰联合陶某松向彭某发送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备忘录,内容涉及交易流程、方案等。

  2018年1月31日,方某荣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与彭某就宏元药业对外出售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2018年2月1日12时45分许,李某和方某荣再次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

  2018年2月7日上午,张某、方某荣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讨论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具体方案。下午,张某、方某荣与姚某志就收购事项进行谈判,就收购价格等形成一致意见。

  2018年2月8日,美诺华披露《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美诺华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美诺华”开始停牌。

  2018年3月8日,美诺华披露《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美诺华与物产化工于当月7日签署《关于资产重组事项的框架协议》,就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美诺华披露的收购宏元药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公开于2018年2月8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宇波与方某荣存在通话联络。处罚决定书显示,方某荣因担任宏元药业董事长,参与收购事项谈判而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夏宇波与方某荣系朋友关系,两人存在日常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宇波与方某荣共通话5次,其中2018年2月1日15时12分通话1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宇波使用本人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账户)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账户),存入资金,合计买入“美诺华”226109股,成交金额共计5555521.3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492622.13元,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共计亏损71580.95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夏宇波交易“美诺华”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美诺华”。夏宇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宁波监管局对夏宇波处以3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陈志杰

美诺华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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