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数据违法!杭州一公司“注水”播放量 被判赔爱奇艺50万

刷数据违法!杭州一公司“注水”播放量 被判赔爱奇艺50万
2019年07月23日 21:33 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刷数据违法!杭州一公司“注水”播放量 被判赔爱奇艺50万 来源:东方财富

因为一句“数据差”,这两天自称周杰伦的“夕阳粉丝团”被迫营业,最终将蔡徐坤挤下蝉联64周的微博超话冠军榜。这场红红火火的流量之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唯数据论”的尴尬。

当人们沉迷于数据展现出的虚假繁荣,距离真实也更远了。不仅在粉丝圈,旅游平台、视频网站等也曾出现数据“注水”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数据刷量行为或涉嫌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纠纷案件,因通过技术手段虚假增加爱奇艺视频播放数据,杭州飞益公司被判向爱奇艺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主张索赔500万元!称被异常访问9.5亿次

7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披露,该法院日前审结了爱奇艺诉杭州飞益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刷高视频播放量的案子,判决被告此举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获赔50万元。

据上海知产法院介绍,爱奇艺公司发现数据反常是在2017年,有两部作品《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分别出现访问数据急剧升高后恢复平稳的情形。

随后爱奇艺核实发现,杭州飞益公司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仅2017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飞益公司使用meijujia字段,对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日志约9.5亿余条,视频刷量数平均每月约2.375亿次。

南都记者查阅裁判文书发现,爱奇艺在二审中诉称,一审法院判决50万元,不足以弥补爱奇艺公司的损失。其中一个理由是,该公司统计发现,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13日侵权期间的刷量数26.125亿次,如果按每万次15元计,被告获利数为3,918,750元。即使按照24.05%的视频刷量成功率计,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的获利亦有942,459元。

公开数据显示,杭州飞益信息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手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爱奇艺方面称,飞益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针对爱奇艺、优酷土豆、腾讯视频等网站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吕某系飞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主要负责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胡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监事,主要负责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使用,并且也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

爱奇艺认为,飞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抗辩刷量未在反不正当法禁止之列

针对爱奇艺方面的指控,飞益公司辩称,所涉视频刷量行为改变的是视频的播放数据,并未给爱奇艺公司造成影响或者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是爱奇艺公司运营视频网站,收入来源于广告费、会员费,飞益公司接受委托,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视频点击量,增加视频知名度,两者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

此外飞益公司还指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禁止之列,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南都记者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明了实施混淆行为、贿赂、虚假商业宣传、侵害商业秘密等情形,确实未提到刷量行为。

尽管如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情形纷繁多样,对于制定时未显现的以及其他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与一审法院的裁判依据不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虚构视频点击量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引用该法第二条另行评判。

上海知产法院解释,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经营者及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所以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判后指出,对于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仍应当通过现象看本质,采用最适合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同时要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过度适用。

法官解析刷量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了法律适用问题外,据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介绍,这起新型反不正当案件最大的审理难点和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被告在进行抗辩时提到,因爱奇艺采用的技术屏蔽手段,大大降低了视频刷量的成功率,该公司最终受益较低,而且视频刷量行为客观上大幅提升了爱奇艺公司的广告收入,所以没有给爱奇艺造成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则认为,在视频播放商业领域中,不仅包括作为视频播放平台经营者的爱奇艺公司,还涉及视频内容投资者、制作者、交易商以及广告投放者等,视频播放量对于上述经营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和指引作用。而虚假错误的视频播放量可能造成相关市场交易者的误判,从而对其造成损害。

因此,本案视频刷量行为对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视频播放商业领域的相关市场参与者均造成了损害。

据南都记者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还对刷量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论述。

法院指出,如果爱奇艺网站不能有效排除无效访问数据,采取技术手段获得较高访问量的视频即可能排位在先,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视频符合大众欣赏眼光、更值得观看,从而引起消费者的错误关注。而被误导的消费者一旦发现视频排位与质量不相吻合,会产生不良用户体验,进而失去对平台的信任,选择其他服务提供商。

在上述基础上,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结合飞益公司、吕某、胡某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期间、侵权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涉案视频刷量行为的收费标准、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访问数据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的数额,尚属合理,所以依法予以维持。

爱奇艺 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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