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1188--正道集團:復牌指引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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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道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1188)
復牌指引
本公佈乃正 道集團有限 公司(「本公 司」,連同其附 屬公司統稱 為「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根 據香港 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 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2)(a)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下之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作出。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 為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 公佈,內容有關本集團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經審核全年業績(「二零二零全年業績」)及暫停股份買賣;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公佈,內容有關本集團二零二零全年業績之經審核全年業績公佈(「二零二零年經審核業績公佈」)及繼續暫停股份買賣;以及二零二零全年業績之年報(「二零二零年報」)。除非另有指明,否 則本公佈所 用之專有詞彙具有二零二零年報所界定之相同涵義。
背景
誠如二零二零年經審 核業績公佈及二零二零年報所 披露,本公司之核數師 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核數師」)因未能取得若干事項之充分適當審核憑證,故不會就本集團二零二零全年業績之綜合財務報表發表意見(「無法表示意見」),該等事項包括:
(a) 有關持續經營之重大不確定性;
(b) 應佔聯營公司之虧損及於聯營公司之投資;
(c) 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入之股本投資,以及以於債務人投資之股權作抵押之溢利保證安排產生之其他應收款;
(d) 與本集團所擁有電池科技之技術知識有關之無形資產及相關減值虧損;
(e) 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增值稅減值虧損;
(f) 預付一名供應商款項及相關或然負債是否存在及其披露事項是否完整;及
(g) 出售附屬公司虧損及相關披露事項是否準確。
無法表示意見之詳情請參閱二零二零年報。
復牌指引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司收到聯交所來函,內容為聯交所 已(i)表示關注本公司未有維持足夠之業務運作及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及(ii)為本公司列出以下復牌指引(「復牌指引」):
(a) 按上市規則第13.50A條所規定,解決導致無法表示意見之問題、保證毋 須再就該等問題發出無法表示意見、及披露足夠資料令投資者可在知情之情況下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作出評估;
(b) 顯示本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及
(c) 向市場發佈所有重要資料,以供本公司股東及投資者評估本公司之狀況。
按照聯交所之指示,本公司必須補救導致停 牌之問題及全面遵守上市規則 至聯交所滿意之程度,本公 司之證券 方 會獲准復 牌。就 此,本 公司之首要 責任乃制 訂 其復牌行動計劃。倘本公司情況有變,聯交所可能會修改或補充復牌指引。
此外,聯交所已載列有關上市規則第6.01A條之進一步指引(「進一步指引」),說明聯交所可將已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除牌。就本公司之情況而言,第6.01A(1)條下之18個月期間將於二零二 二年九月三十日屆滿。倘本公司未能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補救導致停牌 之問題、全 面遵守 上市規 則至聯 交所滿 意之程 度以及 復牌,則上市科將建議上市委員會展開本公司之除牌程序。根據上市規則第6.01及6.10條,聯交所亦有權施加較短之補救期(視乎適用情況而定)。
本公司現正諮詢其專 業顧問,採 取適當 步驟處 理聯交 所之關 注,履行及遵守復牌指引及進一步指引下之 要求。本公司將於適當 時候知會股東及潛在投資者相 關事態進展。
繼續暫停買賣
股份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小心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正道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仰融
香港,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七名執行董事:即仰融博士(主席)、馮鋭先生(行政總裁)、劉泉先生、朱勝良博士、李正山先生、丁國傑先生及陳曉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即夏廷康博士;以及五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朱國斌博士、鄭達華先生、李建勇博士、陳善衡先生及李暢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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