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央行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 本报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监管部门又有新动作。
中国人民银行6月21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相关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要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
人民银行表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参会机构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约谈消息发布后,被约谈的工商银行等机构已表示,将禁止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整治重拳频出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从未停止。比如,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集中取缔173家平台,此后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累计清退38家境内新增平台。
今年5月,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多地展开了针对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打击。
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目前,云南、青海、四川等部分电价较低地区也纷纷出台文件要求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中原证券分析师周建华表示,比特币投机行为衍生出大量跟风“挖矿”行为,对电力资源造成了巨量浪费,不符合我国“双碳战略”的要求。
警惕“炒币”危害
监管部门和专家强调,比特币与金融产品有本质区别。比特币交易归根到底就是炒作。
业内人士分析,炒作虚拟货币至少存在三大风险:一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金融产品有本质区别,没有实际价值支撑,也没有主权信用和商业信用,价格很容易被操纵,出现暴涨暴跌;二是就比特币而言,境内当前已没有比特币交易场所,“翻墙”在境外购买比特币没有消费者保护措施,投资者如受损失只能自负;三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容易受到“马斯克式”的炒作,投资者在短时间内被“割韭菜”,从而蒙受巨大经济和财产损失。
在中泰宏观首席分析师陈兴看来,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特别是带有杠杆交易的投机行为,需要保持谨慎。比特币总市值较小,尚不足美股的2%,仅是美国国债规模的4%左右,参与者相对有限,因此价格难免具备高波动的特征。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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