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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9989--海普瑞: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海普瑞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 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 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SHENZHENHEPALINKPHARMACEUTICALGROUPCO.,LTD.
(深 圳市 海普 瑞藥 業集 團股 份有 限公 司)
(於中 華人 民共 和國 註冊成 立的 股份 有限 公司)
(股 份代 號:9989)
海 外 監 管 公 告
本 公 告乃 深圳 市 海普 瑞藥 業 集團 股 份有 限公 司(「本公 司」)根 據香 港 聯合 交易 所 有限 公司 證券 上市 規則 第13.10B條 而作 出。
兹 載列 本公 司於 深圳證 券交 易所 網站 刊登 公告 如下,僅供 參閱 。
承董 事會 命
深 圳市 海普 瑞藥 業集 團股份 有限 公司
李鋰
董 事長
中 國深 圳,2021年5月2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李鋰先生、李坦女士、單宇先生及張斌先生;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呂川博士、陳俊 發先生及王肇輝先 生。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8 层
电话:(86-755)82536197 传真:(86-755)82531555 邮编:518038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及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sc.hkex.com.hk)刊载了《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 14:3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031 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锂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473,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8.18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94,099,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7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373,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34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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