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1--創業集團控股:有關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已發行股本51%的和解協議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的最新資料

02221--創業集團控股:有關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已發行股本51%的和解協議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的最新資料
2021年05月07日 19:53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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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2221--創業集團控股:有關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已發行股本51%的和解協議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的最新資料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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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業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221)

有關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已發行股本51%的和解協議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的最新資料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29日、2020年11月5日及2020年12月1日的公佈(「該等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買方(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賣方、保證人及目標公司於2020年5月28日訂立的和解協議(經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的首份補充協議(「首份補充協議」)及日期為2020年12月1日的第二份補充協議(「第二份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除非文義另有指明,否則本公佈所用的專有詞彙具有該等公佈所界定的相同涵義。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2021年5月7日,和解協議訂約各方訂立第三份補充協議(「第三份補充協議」),據此,訂約各方協定修訂和解協議,內容如下:

(I) 延遲第四期款項

誠如日期為2020年7月29日的公告所披露,根據和解協議,賣方有義務(其中包括)分5期向買方支付現金退款人民幣36,000,000元,其中第四期款項人民幣10,000,000元(「第四期款項」)應於由和解協議日期起計12個月內(即2021年5月28日或之前)支付。賣方及保證人最近知會買方,彼等需要更多時間為支付第四

期款項提供資金,並希望重新安排第四期款項的時間及付款方式。因此,訂約各方同意按下列方式重新安排第四期款項的支付事宜:

(i) 人民幣1,000,000元(不計利息)應於2021年5月28日或之前支付;

(ii) 人民幣3,200,000元(不計利息)應於2021年6月22日或之前支付;

(iii) 人民幣1,450,000元(不計利息)應於2021年7月28日或之前支付;

(iv) 人民幣1,450,000元(連同由2021年6月22日起計算每日0.03%的利息)應於2021年8月28日或之前支付;

(v) 人民幣1,450,000元(連同由2021年6月22日起計算每日0.03%的利息)應於2021年9月28日或之前支付;及

(vi) 人民幣1,450,000元(連同由2021年6月22日起計算每日0.03%的利息)應於2021年10月28日或之前支付。

賣方及╱或保證人若無法準時支付上述任何分期款項,則有進一步義務支付由2021年5月28日起按第四期款項全額計算每日0.03%的額外利息。

(II) 延長代價股份的出售期

根據和解協議(經首份補充協議補充),賣方有義務(其中包括)於和解協議日期(或訂約各方書面同意的其他日期)後12個月內(「出售期」)向任何承讓人(並非本公司、買方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出售代價股份,以及安排承讓人將相關所得款項存入經買方指定的銀行戶口。根據第三份補充協議,由於需要額外時間尋求代價股份的潛在買家,故訂約各方同意將出售期進一步延長至2021年11月30日。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和解協議(經首份補充協議及第二份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的其他條款及條件全部維持不變,仍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董事會有關第三份補充協議的見解

誠如日期為2020年12月1日的公告所披露,訂約各方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應賣方的要求,協定分5期支付賣方根據和解協議應付的第三期款項人民幣36,000,000元。

上述第三期款項已全數償付。經考慮(i)賣方已按照和解協議(經第二份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履行責任,支付第一、第二及第三期款項;及(ii)經第三份補充協議延長的第四期款項付款期較短,且並無重大影響,董事會認為延長第四期款項的付款期屬公平合理,符合正常商務條款,對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自簽訂和解協議以來,訂約各方一直尋求潛在投資者收購代價股份。然而,由於代價股份原先以實物股票保存,訂約各方難以招攬潛在投資者,原因在於以實物股票保存的股份轉讓程序需時較電子股票為長,令買入日期至轉讓完成日期期間股價的不確定性或出現波動的可能性增加,故投資者收購以實物股票保存的股份的意欲普遍較低。因此,本公司於簽訂首份補充協議後已安排將代價股份轉回電子形式,而轉換手續已於近期完成。經考慮本公司建議延長出售期旨在提高以理想價格出售代價股份的機會,符合本公司利益,董事會認為延長出售期屬公平合理,符合正常商務條款,對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承董事會命

創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朱勇軍

香港,2021年5月7日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朱勇軍先生、潘軼旻先生及李錫勛先生;非執行董事為葛曉鱗博士及張立輝博士;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羅俊超先生、唐嘉樂博士及蔡偉石先生,榮譽勳章,太平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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