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9--天成國際:法證審查主要結果

00109--天成國際:法證審查主要結果
2021年05月03日 22:51 同花顺

基金红人节|金麒麟基金大V评选 百位大咖入围→【投票

原标题:00109--天成國際:法證審查主要結果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責 , 對 其 準 確 性或 完 整 性 亦 不發 表 任 何 聲明 , 並 明 確 表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任何 部 分內 容 而產 生 或因 倚 賴該 等 內容 而 引致 之 任何 損 失承 擔 任何 責 任。

GOODRESOURCESHOLDINGSLIMITED天 成 國 際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9)

法 證 審 查 主 要 結 果

本公 佈 乃 天 成國 際 集 團 控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根 據 聯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上 市規則 」)第 13.09 條及 香 港 法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貨 條 例 第XIVA部 項 下 之 內幕 消 息 條文( 定 義見 上 市規 則 )作 出 。

兹 提 述 本 公 司 日期 為 二 零 二 零年 九 月 二 十四 日 、 二 零 二零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及 二 零 二一年 三 月 二 十四 日 之 公 佈(「 該 等 公 佈 」), 內 容 有關( 其 中 包括 )委 聘 羅申 美 企 業 顧問有 限 公 司(「 羅 申美 」)作 為 獨 立法 證 會 計 師就 貸 款 交 易情 況 進 行 獨 立 調 查(「 法 證會 計 審 查 」)。 除 另有 界 定 者 外 , 本公 佈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等 公 佈 所 賦 予 者 具 有 相 同 涵義。

本 公 司 謹 知 會 股東 , 羅 申 美已 完 成 法 證會 計 審 查 並 發 表 報 告 載 述其 調 查 結 果(「 該報 告 」)。 調 查 委 員會 已 召 開 會 議 採納 該 報 告 , 並 議 決 將 該 報 告 呈 交 董 事 會 。 董 事會 經 考 慮 該 報 告所 載 羅 申 美 之主 要 調 查 結果 後 , 議 決 即時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保 障 本 公司利 益 。法 證 會計 審 查之 主 要結 果 及本 公 司之 補 救措 施 載列 如 下。

法證 會 計 審 查 之 主 要 調 查 結 果 摘 要

(A) 審查 範 圍

誠 如該 等 公 佈 所 披 露 , 於 編 製 本 公 司 二 零 二 零 年 年 度 業 績 過 程 中 , 董 事 會 發現, 於 二零 一 九年 九 月 至二 零 一九 年 十一 月 期 間, 上 海永 盛(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資附 屬 公司 )與一 名 第三 方 借款 人 訂立 若 干未 經 授權 貸 款交 易 。

董 事會 已 成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 其 由 本 公 司 全 體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 以 調 查 與貸款 交 易有 關 之事 項 。其 後 ,羅 申 美獲 委 聘進 行 法 證 會 計 審 查 。

(B) 羅申 美 之主 要 調查 結 果摘 要

(i) 與 貸 款 交 易 有 關 之 事 宜

1. 上 海 永盛 以 北京 銀 行上 海 分行 為 受益 人 簽立 質 押合 同

法 證 會 計審 查 期 間, 羅 申美 自 上 海永 盛 收 到上 海 永 盛 於 二 零一 八 年 及二 零 一 九年 以 北京 銀 行 上海 分 行(「北 京 銀 行 」)為 受 益人 簽 立之 四 份 質押 合 同(「質 押 合同 」)。 以 下載 列 質押 合 同摘 要 。

日 期 主 要條 款

二 零 一八 年

該 質 押 合 同 有 關 北 京 銀 行( 作 為 貸 款 人 )與 上 海 世灝 商 貿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世 灝 」, 作 為 借 款 人 )所 訂 立 涉 及 金 額 人 民 幣 3 89, 000 ,0 00 元 之 貸 款 合同 , 年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至 二 零 一 九 年九 月十 二 日。

九 月 十二 日

作 為 上 海 世 灝 根 據 上 述 貸 款 合 同 所 承 擔 義 務 的 擔保 , 上 海 永 盛 與 北 京 銀 行 訂 立 該 質 押 合 同 , 據此 , 上 海 永 盛 向 北 京 銀 行 質 押 其 定 期 存 款 人 民 幣400,000,000 元 。

二 零 一九 年

該 質 押 合 同 有 關 北 京 銀 行( 作 為 貸 款 人 )與 上 海 錢江 文化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上 海 錢 江 」, 作 為 借款 人 )所訂 立 涉 及 金 額 人民 幣 489,000,000 元 之 貸 款合 同 , 年 期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至 二 零 一九 年十 一 月二 十 八日(「 上 海 錢 江 貸 款 合 同 」)。

五 月 二十 八 日

日 期 主 要條 款

作 為 上 海 錢 江 根 據 上 述 貸 款 合 同 所 承 擔 義 務 的 擔保 , 上 海 永 盛 與 北 京 銀 行 訂 立 該 質 押 合 同 , 據此 , 上 海 永 盛 向 北 京 銀 行 質 押 其 定 期 存 款 人 民 幣300,000,000 元 。

二 零 一九 年

該 質 押 合 同 乃 作 為 上 海 錢 江 根 據 上 海 錢 江 貸 款 合同 所 承 擔 義 務 的 擔 保 而 訂 立 。 根 據 該 質 押 合 同 ,上 海 永 盛 向 北 京 銀 行 質 押 其 定 期 存 款 人 民 幣200,000,000 元 。

五 月 二十 九 日

二 零 一九 年

該 質 押 合 同 有 關 北 京 銀 行( 作 為 貸 款 人 )與 上 海 世灝( 作為 借 款 人 )所 訂 立 涉 及金 額 人 民 幣74,000,000元 之 貸 款 合 同 , 年 期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至 二零 一 九年 十 一月 二 十九 日 。

五 月 二十 九 日

作 為 上 海 世 灝 根 據 上 述 貸 款 合 同 所 承 擔 義 務 的 擔保 , 上 海 永 盛 與 北 京 銀 行 訂 立 該 質 押 合 同 , 據此 , 上 海 永 盛 向 北 京 銀 行 質 押 其 定 期 存 款 人 民 幣76,000,000 元。

由 於 根 據上 述 北 京銀 行 與上 海 世 灝╱ 上 海 錢江 訂 立 之 貸 款 合同 , 上 海世 灝 及 上海 錢 江 拖欠 還 款, 故 北 京銀 行 於 二零 一 九 年 九 月 及二 零 一 九年 十 一 月 前 後 執 行 質 押 合 同 , 扣 除 已 抵 押 之 定 期 存 款 總 額 約 人 民 幣976,000,000元(「 定 期 存 款 」)(「 該 強 制 執行 」)。 在 相 關 時 間 , 本 公 司 並無 獲 匯 報簽 立 質 押合 同 一事 , 該 強制 執 行 亦無 被 記 錄 在 上 海永 盛 之 會計 賬 目。

羅 申 美 已與 上 海 永盛 及 本公 司 相 關員 工 會 談。 總 而 言 之 , 羅申 美 之 調查 結 果為 :

質 押 合同 以 及使 用 公司 印 章及 法 人代 表 印章

(a) 根 據 上 海 永 盛 之 現 任 總 經 理 兼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其 現 任 財 務總 監 , 彼 等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前 後 知 悉 定 期 存 款 遭 扣 減 。 然而 , 彼 等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或 八 月 前 後 方 發 現 質 押 合 同 之 存在 。

(b) 在 相 關 時 間 , 上 海 永 盛 前 任 總 經 理 前 任 助 理 曾 負 責 就 定 期 存款 與 北 京 銀 行 聯 絡 。 彼 與 上 海 永 盛 前 任 副 總 經 理 負 責 與 質 押合 同 有 關 之 事 宜 。 二 人 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前 後 離開 上 海永 盛 。

(c) 質 押 合同 上 蓋有 上 海 永盛 之 公司 印 章 及陳 傳 進先 生( 本 公 司 前任 主 席兼 董 事及 上 海 永盛 前 任主 席 、 董事 兼 法人 代 表 )之 法 人代 表 印章 。

(d) 在 相 關 時 間 , 上 海 永 盛 之 公 司 印 章 及 法 人 代 表 印 章 由 上 海 永盛 綜 合 事 務 部 經 理 保 管 。 根 據 羅 申 美 對 上 海 永 盛 所 保 管 有 關印 章 使 用 之 登 記 表 進 行 之 審 閱 所 得 , 並 無 與 簽 立 質 押 合 同 有關 之 任何 記 錄資 料 。

(e) 陳 傳 進 先 生 宣 稱 , 彼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期 間 之 某 段時 間 方 得 知 質 押 合 同 之 存 在 。 彼 並 不 知 悉 在 質 押 合 同 中 使 用了 其 法 人 代 表 印 章 。 於 相 關 時 間 , 上 海 永 盛 之 管 理 層 並 未 向本 公 司報 告 發現 質 押合 同 之情 況 。

(f) 據 總 經 理 所 了 解 , 上 海 永 盛 訂 立 質 押 合 同 可 能 乃 由 於 其 與 上海 世 灝 之 長 期 業 務 關 係 , 且 上 海 世 灝 與 上 海 錢 江 為 長 期 業 務夥 伴 。

(g) 本 公 司 及 其 香 港 管 理 層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前 後 方 得 知 貸 款 交易 之 存 在 及 定 期 存 款 之 扣 減 , 並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底 前 後 方得 知 質押 合 同之 存 在。

執 行 質押 合 同

(h)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前 後 加 入 上 海 永 盛 後 不 久 得 知 有 關該 強 制 執 行 一 事 , 並 認 為 應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以 保 障 上 海 永 盛 之利 益 。 因 此 , 總 經 理 與 上 海 世 灝 進 行 磋 商 及 安 排 簽 立 貸 款 合同( 即 貸 款 交 易 ), 作 為 上 海 世 灝 所 結 欠 上 海 永 盛 債 務 之 證據 。 貸款 交 易之 詳 情載 於 本公 佈 下 一 部 分 。

(i) 知 悉 該 強 制 執 行 後 , 上 海 永 盛 之 現 任 財 務 總 監 隨 即 向 陳 傳 進先 生 彙 報 。 彼 並 不 知 悉 陳 傳 進 先 生 是 否 已 向 董 事 會 彙 報 此事 。

經 審 查 相 關 通 訊 及 文 件 並 與 上 海 永 盛 及 本 公 司 之 相 關 僱 員 會 談後 , 羅 申 美 的 結 論 是 認 為 概 無 證 據 顯 示 本 公 司 、 董 事 會( 陳 傳 進先 生 除 外 )及 香 港 管 理 層 於 相 關 時 間 知 悉 質 押 合 同 的 簽 立 及 該 強制 執 行。

2. 上 海 永盛 與 上海 世 灝訂 立 之貸 款 合同

上 海 永 盛( 作 為 貸 款 人 )與 上 海 世 灝( 作 為 借 款 人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一九 年 九 月十 一 日 、二 零 一九 年 十 一月 二 十 八日 及 二 零 一 九 年十 一 月 二十 九 日之 四 份貸 款 合同( 即貸 款 交易 )。 下 文載 列 貸款 交 易摘 要 。

日 期 貸 款金 額 年 期 年 利 率

二 零 一九 年 九月 十 一日 人 民 幣 406,200,000 元 3 年 4 %二 零 一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八 日 人 民 幣 300,000,000 元 3 年 4 %二 零 一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九 日 人 民 幣76,000,000 元 3 年 4 %二 零 一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九 日 人 民 幣 200,000,000 元 3 年 4 %

根 據 羅 申美 對 相 關記 錄 之審 查 以 及與 上 海 永盛 及 本 公 司 之 相關 員 工 進行 之 會談 , 羅申 美 之觀 察 及調 查 結果 如 下:

(a) 總 經 理 確 認 , 為 保 障 上 海 永 盛 之利 益 , 彼 安 排 與上 海 世 灝 進 行 貸款 交 易作 為 補救 措 施。

(b) 於 進 行 貸 款 交 易 前 , 總 經 理 已 透過 電 話 通 話 向 陳傳 進 先 生 滙 報 該事 項 ,並 徵 求其 指 示。 陳 傳進 先 生告 訴 其可 全 權處 理 該事 項 。

(c) 總 經 理 確 認 , 彼 並 無 知 會 本 公 司及 香 港 管 理 層 有關 貸 款 交 易 。 彼並 不 知 悉 陳 傳 進 先 生 是 否 已 向 董 事 會 彙 報 該 強 制 執 行 及 貸 款 交易 。

(d) 陳 傳 進 先 生 確 認 , 在 相 關 時 間 由於 其 父 親 身 故 及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彼 並 無 知 會 董 事 會 有 關 貸 款 交 易。 彼 宣 稱 其 最 近方 得 知 有 關 貸 款交 易 之四 份 貸款 合 同上 蓋 有其 法 人代 表 印章 。

(e) 儘 管 定 期 存 款 已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及 十 一 月 前 後 被 扣 減( 即 該 強制 執 行 ), 惟 該 等 存 款 仍 反 映 在 上 海 永 盛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十 一 日 之 財 務 報 表 中 。 上 海 永 盛之 現 任 財 務 總 監解 釋 , 由 於 彼 並不 知 悉 被 扣 減 之 相 關 原 因 , 故 有關 扣 減 並 無 被 記錄 在 上 海 永 盛 之會 計 賬目 內 。

(f) 上 海 永 盛 現 任 財 務 總 監 於 知 悉 扣減 與 質 押 合 同 有關 , 並 得 知 簽 立貸 款 交 易 後 , 指 示 上 海 永 盛 財 務 人 員 將 扣 減 人 民 幣 976,000,000 元之 情 況 反 映 在 上 海 永 盛 於 二 零 二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之 財 務 報 表 中 。

其 後 本公 司 於二 零 二零 年 十月 前 後獲 提 供該 等 經調 整 財務 報 表。

(g)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底 , 上 海 永盛 向 本 公 司 提 供與 貸 款 交 易 有 關之 內 部 盡 職 調 查 報 告 及 使 用 印 章之 申 請 。 羅 申 美注 意 到 該 等 報 告及 申 請之 日 期乃 於 簽立 貸 款交 易 之後 。

羅 申 美 曾嘗 試 聯 繫上 海 世灝 及 上 海錢 江 , 並要 求 與 上 海 世 灝及 上 海 錢江 進 行會 談 。上 海 世灝 及 上海 錢 江並 無 回應 羅 申美 之 函件 或 要求 。

3. 股 權 質押 合 同

誠 如 本 公司 日 期 為二 零 二一 年 三 月二 十 四 日之 公 佈 所 披 露 ,於 法 證 會計 審 查 過程 中 , 羅申 美 注意 到 上 海永 盛 於 二零 二 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前 後與 上 海世 灝 訂立 一 份股 權 質押 合 同(「二 零 二一 年 質押 合 同」)。

根 據 二 零二 一 年 質押 合 同, 上 海 世灝 同 意 將其 於 鎮 江 榮 德 新能 源 科 技有 限 公 司(「鎮 江 榮德 」)之 全部 股 權 抵押 予 上海 永 盛 ,作 為 上海 世 灝 在貸 款 交 易 項 下 義 務 的 擔 保。 保 證 的 最 高 債 務 金 額 為人 民 幣 982,200,000元 。

根 據 公 開搜 尋 結 果, 羅 申美 注 意 到上 海 世 灝持 有 之 鎮 江 榮 德股 份 已 於二 零 一八 年 四月 抵 押予 中 航信 託 股份 有 限公 司 。

(ii) 與 理 財 產 品 有 關 之 事 宜

於 編 製 本 公 司 二 零 二 零 年 度 之 年 度 業 績 過 程 中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十 七日 , 本 公 司 自 上 海 永 盛 收 到 其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之 財 務 報 表 , 當中 顯 示 上海 永 盛 可 能 已 認購 中 國 民生 銀 行所 發 售 金額 為 人民 幣 602,980,000元 之 若 干 理 財 產 品(「 理 財 產 品 」)。 理 財 產 品 乃 於 相 關 時 間 在 本 公 司 並 不知 情 或 並 無 批 准 之 情 況 下 認 購 。 因 此 , 董 事 會 隨 即 要 求 上 海 永 盛 安 排 贖回 理 財 產 品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 上 海 永 盛 知 會 本 公 司 理 財 產 品 已 於 二 零 二零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被 贖 回 。 然 而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前 後 , 本 公 司 之 核數 師 知 會 本 公 司 , 彼 等 無 法獲 得 中國 民 生銀 行 對理 財 產品 之 確認 。

根 據 羅 申 美 對 與 理 財 產 品 有 關 之 通 訊 及 文 件 之 審 查 以 及 與 上 海 永 盛 及 本公 司 員 工 進 行 之 會 談 , 羅 申 美 就 據 稱 認 購 及 贖 回 理 財 產 品 有 以 下 觀 察 及調 查 結 果 :

1. 據 稱 與認 購 理財 產 品有 關 之單 據

羅 申 美 已審 查 五 張 據 稱 與認 購 理 財 產 品 有關 之 據 稱單 據(「 據稱 認 購 記錄 」)。 儘管 據 稱 認購 記 錄 各 自 均 印 有 類似 中 國 民生 銀 行 之 標 誌 , 惟 羅申 美 注 意到 該 等 單據 之 標誌 及 版 面與 中 國 民生 銀 行 向 上 海 永盛 出 具 之

其 他 電 子回 單 有 出入 。 此外 , 羅 申美 在 從 中國 民 生 銀 行 取 得之 對 賬 單中 亦 無法 找 到任 何 有關 認 購理 財 產品 之 記錄 證 明。

2. 據 稱 與贖 回 理財 產 品有 關 之銀 行 記錄

根 據 羅 申 美 對 據 稱 可 證 明 已 贖 回 理 財 產 品 之 銀 行 記 錄 進 行 之 審 查 所得 , 羅 申美 注 意到 該 等 據稱 贖 回記 錄 似 乎為 自 上海 永 盛 10 個通 知 存 款賬 戶 轉 賬至 上 海 永盛 現 時於 中 國 民生 銀 行 之一 般 銀 行 賬 戶 之資 金 匯 款記 錄 。 羅 申 美 進 一 步 注 意 到 上 海 永盛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即據 稱 落實 贖 回當 日 )在 中 國民 生 銀行 開 立該 10 個 通知 存 款賬 戶 。

3. 上 海 永盛 之 解釋 與 證明 文 件之 間 之差 異

就 據 稱 認購 與 贖 回理 財 產品 實 際 上是 否 已 進行 而 言 , 上 海 永盛 員 工 所作 解 釋 與羅 申 美 可獲 得 記錄 之 間 存在 差 異 。據 總 經 理 及 上 海永 盛 現 任財 務 總監 所 稱, 認 購理 財 產品 實 屬一 個 誤會 。

4. 自 上 海錢 江 匯出 及 向上 海 錢江 匯 入人 民 幣378,000,000元

根 據 羅 申美 對 上 海永 盛 分類 賬 進 行之 審 查 所得 , 並 無 記 錄 證明 在 二 零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曾 出 現 據 稱 認 購 理 財 產 品 。 然 而 , 羅 申 美 注 意到 上 海 永盛 於 二 零二 零 年六 月 三 十日 記 錄 了自 上 海 錢 江 匯 入之 款 項 人民 幣 378 ,00 0,0 00 元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一 日 , 上 海 永 盛 將 人 民 幣378,000,000 元 轉 回上 海 錢 江 。 總 經 理 宣 稱 ,上 海 永 盛 財 務 人 員 自 上 海錢 江 獲 悉於 二 零 二零 年 六月 三 十 日之 匯 款 為其 操 作 失 誤 。 因此 , 上 海永 盛 翌日 將 等額 款 項匯 回 上海 錢 江。

(C) 本公 司 將採 取 之下 一 步行 動

本 公司 及 董 事 會 認 真 看 待 法 證 會 計 審 查 結 果 。 董 事 會 就 上 海 永 盛 的 營 運 及 有關 員工 之 誠 信 表 示 深 切 關 注 。 審 查 結 果 顯 示 可 能 存 在 違 反 公 司 利 益 之 不 恰 當行 為。 本 公 司 決 意 進 一 步 調 查 有 關 不 恰 當 行 為 , 並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行 動 , 保 障本公 司 利益 。

誠 如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之 公 佈 所 披 露 , 陳 傳 進 先 生 已 辭 任彼 於本 公 司 之 所 有 職 務 , 自 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起 生 效 。 陳 傳 進 先 生 亦 辭任 彼於 上 海 永 盛 之 所 有 職 位 。 經 謹 慎 磋 商 及 周 詳 考 慮 , 董 事 會 議 決 必 須 採 取下列 即 時行 動 :

(a) 暫 停 涉 及 該 報 告 所 強 調 之 事 宜 之 上海 永 盛員 工 的職 務 ;

(b) 委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劉 斌 先 生 為 上 海 永 盛 主 席 、 董 事 兼 法 人 代 表 , 負 責監 督 並 管 理 上 海 永 盛 之 營 運( 包 括 上 海 永 盛 之 所 有 銀 行 戶 口 ), 自 本 公 佈日期 起 生 效 ;

(c) 上海 永 盛 之 全 部 印 章 及 印 鑑(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公 司 印 章 及 法 人 代 表 印 章 )由劉斌 先 生 保 管 ;

(d) 就使 用 上 海 永 盛 之 印 章 及 印 鑑 實 行嚴 格 控制 措 施;

(e) 委聘 羅 申 美 進 行 獨 立 內 部 監 控 審 查工 作 ;

(f) 就 二 零 二 一 年 質 押 合 同 之 可 強 制 執 行 性 及 相 關 已 抵 押 股 權 價 值 尋 求 專 業意見 ; 及

(g)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以 釐 定 及 制 訂 將 進 行 之 下 一 步 行 動 , 以 保 障 本 公 司 及 股東之 利 益 。

本 公司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就 上 述 行 動 之 任 何 重 大 進 展 刊 發 公 佈 , 以 向 股 東 及 潛 在投資 者 提供 最 新資 料 。

暫停 買 賣

應 本 公 司 要 求 ,本 公 司 股 份 已自 二 零 二 零年 九 月 二 十 三日 下 午 一 時 正 起 於 聯 交 所暫停 買 賣, 並 將繼 續 暫停 直 至另 行 通知 為 止。

本公 司 股東 及 潛在 投 資者 於 買賣 本 公司 之 證券 時 務請 審 慎行 事 。

釋義

「二 零 二一 年

指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之 股 權 質 押 合 同 , 據此 , 上 海 世 灝 同 意 將 其 於 鎮 江 榮 德 之 100 % 股 權 抵 押予 上 海永 盛 , 作為 上 海 世灝 在 貸 款交 易 項 下義 務 的 擔保

質押 合 同」

「該 等 公佈 」 指 本 公 司日 期 為 二零 二 零 年九 月 二 十四 日 、 二零 二 零 年

十 月十 二 日及 二 零二 一 年三 月 二十 四 日之 公 佈

「北 京 銀行 」 指 北 京銀 行 上海 分 行

「董 事 會」 指 本 公司 董 事會

「本 公 司」 指 天 成 國際 集 團 控股 有 限 公司 , 一 家於 百 慕 達註 冊 成 立

之 有限 公 司, 其 股份 於 聯交 所 主板 上 市

「該 強 制執 行 」 指 北 京銀 行 強制 執 行質 押 合同

「定 期 存款 」 指 質 押 合同 項 下 上海 永 盛 已抵 押 定 期存 款 , 總額 約 為 人

民 幣 976,000,000 元 ,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及 十 一 月 由 北京 銀行 扣 減

「法 證 會計 審 查」 指 羅 申美 就 貸款 交 易情 況 進行 之 獨立 審 查

「總 經 理」 指 上 海永 盛 現任 總 經理 兼 董事

「貸 款 交易 」 指 上 海 永 盛( 作 為 貸 款 人 )及 上 海 世 灝( 作 為 借 款 人 )於

二 零 一九 年 九 月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九年 十 一 月二 十 八 日及 二零 一 九年 十 一月 二 十九 日 訂立 之 四份 貸 款合 同

「質 押 合同 」 指 上 海 永盛 於 二 零一 八 年 及二 零 一 九年 以 北 京銀 行 為 受益 人簽 立 之四 份 質押 合 同「據 稱 認購 記 錄」 指 五 張 據 稱單 據 , 總 金 額 為人 民 幣 602,980,000 元 , 據 稱

與 認購 理 財產 品 相關

「該 報 告」 指 羅 申美 發 出之 報 告, 載 列法 證 會計 審 查結 果

「羅 申 美」 指 羅 申美 企 業顧 問 有限 公 司, 獨 立專 業 會計 及 諮詢 公 司「上 海 錢江 」 指 上 海錢 江 文化 科 技( 集 團 )有 限公 司

「上 海 錢江 貸 款合

指 北 京 銀 行( 作 為 貸 款 人 )與 上 海 錢 江( 作 為 借 款 人 )所訂 立 涉 及金 額 人 民 幣 489,000,000 元 之 貸 款 合 同 , 年 期為 二 零一 九 年 五月 二 十 八日 至 二 零一 九 年 十一 月 二 十八 日

同」

「上 海 世灝 」 指 上 海世 灝 商貿 發 展有 限 公司

「上 海 永盛 」 指 上 海 永盛 融 資 租賃 有 限 公司 , 本 公司 之 間 接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股 東 」 指 本 公司 股 東

「聯 交 所」 指 香 港聯 合 交易 所 有限 公 司

「理 財 產品 」 指 中 國 民 生銀 行 所 發 售 金 額為 人 民 幣 602,980,000 元 之 若

干 理財 產 品

「鎮 江 榮德 」 指 鎮 江榮 德 新能 源 科技 有 限公 司

承 董事 會 命

天 成 國際 集 團控 股 有限 公 司

執 行董 事

劉斌

香港 , 二零 二 一年 五 月三 日

於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i) 執 行董 事 為陳 實 先 生 及 劉 斌先 生 ;及 (ii)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周安 達 源先 生 、張 寧 先生 及 黃學 斌 先生 。

* 僅供 識 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上海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5-07 康拓医疗 688314 --
  • 05-07 电气风电 688660 --
  • 05-06 南侨食品 605339 16.98
  • 05-06 亚辉龙 688575 14.8
  • 05-06 依依股份 001206 44.6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