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69--環球信貸集團: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重選董事、宣派末期股息及特別股息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01669--環球信貸集團: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重選董事、宣派末期股息及特別股息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021年04月23日 18:06 同花顺

基金红人节|金麒麟基金大V评选 百位大咖入围→【投票

原标题:01669--環球信貸集團: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重選董事、宣派末期股息及特別股息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下 如對 本通 函的 任何 內容 或應採 取的 行動 有任 何疑問,應諮 詢股 票經 紀或 其他註 冊證 券交 易商、銀 行 經理、律師、專業 會計 師 或其 他專 業顧 問。

閣 下如已 出售 或轉 讓名 下所 有環球 信貸 集團 有限 公司 的股份,應立 即將 本通 函送 交買主 或承 讓人,或 經 手買 賣或 轉 讓的 銀行、股票 經紀 或 其他 代理 商,以 便轉 交 買主 或承 讓人。

香 港交易 及結 算所 有限 公司 及香港 聯合 交易 所有 限公 司對本 通函 的內 容概 不負 責,對其 準確 性或 完整 性亦 不發 表任 何聲 明,並 明確 表示,概不 對因 本通 函全 部或 任何 部 分內 容而 產生 或因 倚賴 該等 內容 而引 致 的任 何損 失 承擔 任何 責任。

GLOBALINTERNATIONALCREDITGROUPLIMITED

環 球 信 貸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島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公 司)

(股 份 代號:1669)

建 議 發 行 及 購 回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重 選 董 事、宣 派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及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本 公司 謹訂 於二 零二 一年 六 月一 日(星期 二)上午 十一 時正 假座 香港 中 環太 子大 廈12 樓1225 室舉行 股東 週年 大會,大會 通告 載 於本 通函 第13 至第17頁。隨 函 附奉 股東 週年 大會 適用 的 代表 委任表 格。該 代表委 任表 格亦 刊載 於香 港聯 合交 易所 有限 公司 網站(www.hkexnews.hk)。無論 閣下能否 出席 大會,務 請 閣 下將代 表委任 表格 按其上 印備 的指示,儘快填 妥該 表格,並 交回 本公司於 香港 的股 份過 戶登 記分 處寶 德隆 證券 登記 有限 公 司,地址 為 香港 北角 電氣 道148號21 樓2103B室,惟無 論如 何最 遲須 於大 會 或其 任何 續會 指定 舉行 時 間前48小時 交回。填妥 及 交回 代表 委任表 格後,股東 仍可 依 願親 身出 席大 會 或其 任何 續會,並於 會 上投 票。

股東 週年 大會 的 預防 措施

鑑 於新 型冠 狀病 毒(「2019冠 狀病 毒 病」)疫情 持 續,本 公司 將於 股東 週 年大 會上 採 取以 下預 防措 施:

(i) 強 制體 溫 檢測;

(ii) 任 何出 現2019冠狀 病毒 病病 徵或 正接 受香 港特 別行 政區 政府 檢疫 令的 出席 人士 均不 得進 入股 東 週年 大會 會場;

(iii) 必 須佩 戴 外科 口罩;及

(iv) 股 東週 年 大會 恕不 提供 茶 點招 待。

二 零 二一 年 四月 二 十三 日

目   錄

頁 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 會 函件

緒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發 行 股份 的 一般 授 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購 回 股份 的 購回 授 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擴 大 授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 選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宣 派 末期 股 息及 特 別股 息 及暫 停 辦理 股 份過 戶 登記 . . . . . . . . . . . . . . . . 5

股 東 週年 大 會通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代 表 委任 表 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以 投 票方 式 表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責 任 聲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推 薦 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錄 一 - 建 議於 股 東週 年 大會 重 選的 董 事詳 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錄 二 - 購 回授 權 之說 明 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股東 週 年大 會 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釋   義

在 本 通函 內,除 文 義另 有 所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指 本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二一 年 六 月 一 日(星 期 二)上 午

十一 時 正假 座 香港 中 環太 子 大廈12 樓 1225室舉 行的 股 東 週 年 大會 或 其 任 何續 會,其 通 告 載 於 本 通函第 13 至 17頁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指 本公 司 的組 織 章程 細 則

「董 事 會」 指 董事 會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指 開曼群 島 法 律第22章《公司 法》(一 九 六 一 年第 三 號法 例,經 綜 合及 修 訂),經 不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他方 式 修改

「本 公 司」 指 環 球 信 貸 集 團有 限 公 司,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於

二零 一 四 年一 月 二 十 日註 冊 成 立的 獲 豁 免有 限 公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板 上 市

「董 事」 指 本公 司 董事

「擴 大 授 權」 指 建 議 授 予 董 事的 一 般 及 無條 件 授 權,以 藉 加 入 根

據購 回 授 權實 際 購 回 的股 份 數 目增 加 根 據一 般 授權可 予 配發 及 發行 的 股份 總 數

「一 般 授 權」 指 建議 於 股 東週 年 大 會 上授 予 董 事的 一 般 及無 條 件

授 權,以 行 使 本 公 司 權 力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不 超過於 有 關 授予 一 般 授 權的 決 議 案獲 通 過 當日 的 本公司 已 發行 股 本總 面 值20% 的 股 份

「本 集 團」 指 本公 司 及其 附 屬公 司

釋   義

「港 元」或「港 仙」 指 港元 及 港仙,香 港 法 定貨 幣

「香 港」 指 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香 港 特別 行 政 區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二 一 年 四月 十 五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就 確 定

本通 函 所載 若 干資 料 的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上 市 規 則」 指 聯交 所 證券 上 市規 則

「提 名 委 員 會」 指 本公 司 之提 名 委員 會

「通 告」 指 載列 於 本通 函 內的 股 東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購 回 授 權」 指 建議 於 股 東週 年 大 會 上授 予 董 事的 一 般 及無 條 件

授 權,以購 回 不 超 過於 授 出 購 回 授 權 的 有 關 決 議案 獲 通 過 當 日 本 公司 的 已 發 行 股 本總 面 值10% 的股份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港 法 例 第 571章證 券 及 期貨條 例,經不 時 修 訂、補充 或 以其 他 方式 修 改

「股 份」 指 本公 司 股本 中 每股 面 值0.01 港 元 的 普 通 股

「股 東」 指 股份 持 有人

「聯 交 所」 指 香港 聯 合交 易 所有 限 公司

「收 購 守 則」 指 香港 公 司收 購 及合 併 守則

GLOBALINTERNATIONALCREDITGROUPLIMITED

環 球 信 貸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島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公 司)

(股 份 代號:1669)

執行 董 事:

註 冊 辦 事 處:P.O.Box309UglandHouse

王瑤 女 士(主 席)

金曉 琴 女士

葉莉 盈 女士

GrandCaymanKY1-1104CaymanIslands

獨立 非 執行 董 事:

吳麗 文 博士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香 港

文耀 光 先生

唐偉 倫 先生(別 名:唐 俊 懿)

中 環 德 輔 道 中19 號環 球 大 廈23 樓 01室

敬啟 者:

建 議 發 行 及 購 回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重 選 董 事、宣 派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及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緒言

本 通 函 旨 在向股 東 提 供 股 東週年 大 會 通 告,以 及 有 關將於 股 東 週 年大會 上 提呈的 下 列 議 案 的 資 料:(i) 向董 事 授 出 發行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購 回股 份 的 購 回授 權及擴 大 授權;(ii)重 選 董事;及 (iii) 宣 派末 期 股息 及 特別 股 息。

發 行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

為 確 保 本 公司於需 要 發 行 新股份 時 董 事 具有更 大 的 靈 活性及 酌 情 權,現 根 據上 市 規則,尋 求 股 東 批 准 發 行 股 份 的 一 般授 權。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將 提 呈 通 告第5(A)項普通決 議 案,授予 董 事 一 般授權,行 使本公 司 權 力 以配發、發 行及處 理 本公司 股 本 中新 股 份,最 多 可達 相 當 於 在 有 關一 般 授 權 的 相 關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日 的本公 司 已發 行 股本 總 面值 的 20%。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本 包 括 400,000,000股 股 份。待 上 述普通決 議 案 獲通過 後 並 按於最 後 實 際可行 日 期 後至股 東 週 年大會 舉 行 前不再 發 行或購 回 股份 的 情況 下,本 公 司 將 獲 批 准 發 行 的 股 份 最 多 為80,000,000股 股 份。

購 回 股 份 的 購 回 授 權

此 外,本 公 司 將 於 股 東 週年 大 會 上 提呈 載 列 於 通 告 第 5(B)項 普 通 決 議 案,藉以批 准 授 予 董 事 購 回授 權,行 使 本 公 司權 力 以 購 回 股 份,最 多 可佔 於 有 關 購 回 授權的 決 議案 獲 通過 當 日的 本 公司 已 發行 股 本總 面 值的 10%。

上 市 規 則 要求的有 關 購 回 授權的 說 明 函 件載於 本 通 函 附錄二。該 說明函 件 載有一 切 合 理所 需 資料,致 令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大 會 上 投 票 贊 成或 反 對 有 關 決 議案 時可作 出 知情 決 定。

擴 大 授 權

待 載 列 於通 告 第 5(C) 項 普 通決 議 案獲 獨 立 批准 後,本公 司 根 據載 列 於 通 告 第5(B)項 普 通決 議 案(倘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上 獲 股 東 批 准)購 回 的 股 份數 目 亦 將 加 入 以擴大 載 列於 通 告第 5(A)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所 述的 可 予配 發 及發 行 的股 份 總 數,惟該 等新增金 額 不 得超過 本 公 司於一 般 授 權及購 回 授 權通過 當 日 的已發 行 股 本總面 值 的10%。董 事 指 出,彼 等 並無 即 時計 劃 根據 一 般授 權 發 行 任 何 新 股 份。

重 選 董 事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16.2條,葉 莉 盈 女 士 自 二 零 二零 年 八月 二 十 八 日 起 獲董 事會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其 任 期僅 至 股 東 周年 大 會 為 止。她 符 合 資 格並 願 意 於 股 東 週年大 會 上重 選 連任。

根 據 組 織章 程 細 則 的細 則 第 16.18 條 的 規定,在 每次的 股 東 週年 大 會 上,當 時三分之 一 的 董 事(或倘 董 事 人 數並非 三 或 三 的倍數,則 以最接 近 但 不 少 於三分 之 一的人 數 為 准)須 輪 值告 退,致 使 每 名董 事(包 括 按 特 定任 期 委任 者)將 至少 每 三年 一次於股 東 週 年大會 上 輪 席 告退 一 次。根據 組 織 章程細 則 第16.2條 或 第16.3條任 命 的任何 董 事 在 決 定 輪 值告 退 的董 事 時 均 不 予 考 慮。金 曉琴 女 士(作 為 執行 董 事)及 文耀光 先 生(作 為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各 自 將 退 任 董 事,並 符 合 資 格 及願 意 於 股 東 週 年大會 上 重選 連 任。

建 議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由 管 理 層 在 考 慮 其 技 能 及 經驗 後 確 定。文 耀 光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已 服 務 董 事 會 超 過 五 年。文 先生符 合 上市 規 則 第3.13 條載 列 的 獨 立 性 指 引 並 已 向 本 公 司 提 交獨 立 性之 週 年確 認書。文 先 生 之 獨 立 性 亦 已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評核,並 被 認 定 為 獨 立。文 先 生 為 香 港 會計師 公 會 會員 及 英國 特 許 公認 會 計師 公 會 資深 會 員,擁 有 豐富 的 會 計 及 企 業融 資專業 知 識 和經 驗。董 事 會 認為 重 選 文 先 生 將會 對 本 集 團 的 企業 管 治 及 業 務 發展 形成一 個 平衡 的 技能 矩,從 而 有 助 於 董 事 會 的 多 樣 性。

根 據 提 名 委員會 的 建 議 和 提名,董 事 會建議 重 選 金 曉琴女 士 及 葉 莉盈女 士 為執行 董 事及 文 耀光 先 生為 獨 立非 執 行董 事。

根 據 上 市 規則的 相 關 規 定,上 述 將 於 股東週 年 大 會 重選連 任 的 退 任董事 的 詳情載 於 本通 函 附錄 一。

宣 派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及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宣派 末 期股 息 及特 別 股息

誠 如 本 公 司日期 為 二 零 二 一年三 月 三 十 日的末 期 業 績 公告所 述,董事會 建 議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6.4港 仙 及 特 別 股 息 每股3.2 港 仙,股 息 各 合共25,600,000港 元及12,800,000港 元,惟 須 待股東 於 股 東週 年 大會上 批 准,方 可 作 實。

末 期 股 息 及特別股 息 倘 獲 股東在 股 東 週 年大會 上 批 准,將 於 二 零 二一年 六 月二十 五 日(星 期 五)或前 後 向 名 列 於 二 零二 一 年六 月 十 日(星 期四)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的股 東 派付。

暫停 辦 理股 份 過戶 登 記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星 期 四)至 二零 二 一 年 六月 一 日(星 期二)(包 括首 尾 兩 天)暫 停 辦 理股 份 過 戶登 記 手 續,在 該 期 間內 亦 不 會登 記 任 何股 份轉讓。為符 合 資 格 出 席 股 東週 年 大 會 並於 會 上 投 票,所 有 股 份 過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股票 必 須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星 期 三)下午 四 時三 十 分前 送 達本 公 司於 香港的 股 份 過 戶 登 記分 處 寶 德 隆 證 券登 記 有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港 北 角 電 氣 道 148 號21樓2103B室),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本 公 司 將 於 二零二 一 年 六 月 八日(星 期 二)至二零 二 一 年 六 月十日(星 期 四)(包括首尾 兩 天)暫停 辦 理 股 份過 戶 登 記 手續,在 該期間 內 亦 不會登 記 任 何股份 轉 讓。

為符 合 資 格收 取 末期 股 息 及特 別 股息,所 有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同 有 關 股 票 必 須於 二零二 一 年六 月 七 日(星 期 一)下 午 四時 三 十分 前 送達 本 公司 於 香港 的 股份 過 戶登 記分處 寶 德 隆 證 券 登 記 有限 公 司(地 址為 香 港 北 角 電 氣 道 148號 21 樓 2103B 室),以 辦理登 記 手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股 東 週年 大 會通 告 載於 本 通 函 第 13 至17頁,其 載 有(其 中包 括)將向 股 東提 呈以作 考 慮 及 批 准 於股 東 週年 大 會(i)向董 事 授 出 發 行 股份 的 一般 授 權、購 回 股份 的購回 授 權及 擴 大授 權;(ii) 重 選董 事 的決 議 案;及 (iii)宣 派 末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隨 函 附 奉 股東週年 大 會 適 用的代 表 委 任 表格。該 代 表委任 表 格 亦 刊載於 聯 交所網 站 (www.hkexnews.hk)。無 論 閣 下 是 否 有 意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務 請 閣 下將代表 委 任 表格填 妥 並 交回本 公 司 於香港 的 股 份過戶 登 記 處寶德 隆 證 券登記 有 限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北 角 電 氣 道 148 號 21 樓2103B室,惟 無 論 如 何 最 遲 須 於 股 東 週 年大會 或 其任 何 續會 指 定舉 行 時間 前 48小 時 交 回。

填 妥 及 交 回代表委 任 表 格 後,股 東 仍 可依願 親 身 出 席股東 週 年 大 會或其 任 何續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根 據 上 市規 則 第 13.39(4) 條 及 組織 章 程 細則 第 13.6條的 規 定,除 股 東 週年 大 會主席 以 誠 實信 用 的原 則 作 出決 定,/p>

在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表 決 時,各 親 身 或 委 任 代表 出 席 的 股 東(或 倘 股東 為 法 團,則其正 式 授 權代表)將 就 以彼╱其 名稱於 公 司 股東名 冊 持 有的每 股 股 份擁有 一 票。

擁有 超 過 一 票 的 股 東毋 須 用 盡 彼╱其 所 有 票 數 或 以 相 同 方式 就 彼╱其 所 有 票 數 表決。

責 任 聲 明

本 通 函 的資 料 乃 遵照 上 市規 則 而 刊載,旨 在提 供 有 關本 公 司 的 資 料;董 事 願就本 通 函 共 同 及 個 別地 承 擔 全 部責 任。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理 查 詢 後 確認,就 其 所知及所信,本 通 函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並 無 誤 導 或 欺 詐成分,且並 無 遺漏 任 何其 他 事項,令 致 本 通 函 或 當 中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推 薦 意 見

董 事 認 為,就 將 予提 呈 有關 向 董 事授 出 發 行股 份 的 一般 授 權、購 回 股份 的 購回授 權 及 擴大 授 權,重 選 董事 以 及 宣 派 末 期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的 決 議 案 符 合 本公 司及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因 此,董 事 建議 全 體 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投 票 贊 成 所 有 有關的 決 議案。

此 致

列位 股 東 台 照

承 董 事會 命

環 球 信 貸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總 裁

王 瑤

謹 啟

二零 二 一年 四 月二 十 三日

附 錄 一 建 議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重 選 的 董 事 詳 情

下 文 為上 市 規則 所 規定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擬 重 選 的 董 事 的 詳 情。

除 本 節 所 披露者外 並 就 本 公司所 深 知,下列 董 事 概 無於本 公 司 或 本集團 任 何其他 成 員 公司 擔 任任 何 職 務,亦 並 無 在 過 往三 年 於 其 他 上 市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事 職務。此 外,除 本 節 所 披 露 者外,下 列董 事 與任 何 其 他董 事、本 公 司 高級 管 理 層、主要股 東 或控 股 股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概 無 任 何 關係。

除 本 通 函 所披露者 外 並 就 本公司 所 深 知,概 無 其 他 有關下 列 董 事 而須股 東 垂注 的 事 宜,亦 並 無 有 關 下 列 董 事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3.51(2)(h) 至 (v)條 的 規 定 予 以披露 的 其他 資 料。

董 事 候 選 人

葉 莉 盈 女 士,37 歲,於 二 零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八日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事。葉 女 士於二 零 一 六年 二 月加 盟 本 集團 擔 任首 席 財 務總 監,並 同 時 獲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公 司秘 書。葉 女 士 主 要 負 責 監 管 本 集 團 財 務 管理、內 部 監 控、公 司 秘 書 及 企 業 融 資 事務。葉 女 士 擁 有 逾10 年 專 業 會 計 及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經 驗。於 加 盟 本 集 團 前,葉 女 士於二 零 零 七年 二 月至 二 零 一六 年 一月 期 間 任職 於 德勤 香 港,彼 所 擔 任 的 最 後職 位為德 勤 咨 詢(香 港)有 限 公 司 的 副總 監。葉 女 士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成 為 香 港 會 計 師公會 會 員,持 有 新 南 威 爾 士大 學 會 計 及 金 融商 學 學 士 學 位 及資 金 管 理 商 學 碩士 學位。

葉 女 士 已 就委任她 為 執 行 董事而 與 本 公 司訂立 委 任 書,初 步 任 期 自二零 二 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開 始,為期三年,除 非 任何一方根據 其 條 款 終 止。葉女士 的 委 任 需根據 本 公 司組 織 章程 細 則 於股 東 週年 大 會 上輪 值 告退 及 重 選連 任。根 據 彼 與本 集團 的 僱傭 合 約,葉 女 士 將 收 取 固 定 年 薪 1,346,400港 元 及 與 表 現 掛 鉤 的 酌 情 花 紅。

葉女 士 與 本集 團 之間 訂 立 的僱 傭 合約 沒 有 固定 期 限,但 可 以由 任 何 一 方 在 發出 一個月 的 書 面通 知 或支 付 代 通知 金 的情 況 下 終止。葉 女 士 之 酬金 乃 由 董 事 會 經參 考本公 司 薪 酬委 員 會之 建 議 後參 考 當時 市 況,其 經 驗 以 及 彼 於本 集 團 之 職 務 及職 責後釐 定。該 等 酬 金 須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賦 予 之 權 力 不時 檢 討。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葉 女 士 並 無 於《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 XV部 所 指 的 任 何股份 中 擁有 任 何權 益。

附 錄 一 建 議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重 選 的 董 事 詳 情

金 曉 琴 女 士,64 歲,於 二 零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獲委 任 為 董 事,並 於 二 零 一 四 年七月 二 十 四 日 調 任 為執 行 董 事。金 女 士為 本 集 團 的 共 同 創辦 人,並 為 資 深 物 業 投資者。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期 間,彼 為 香 港 一 間 私 人 公 司 的 董 事,該公 司 透 過其 附 屬公 司 在 中國 從 事電 單 車 製造 及 買賣 業 務。彼 負 責 本 集 團 業務 及營運 的 整體 管 理,並 參 與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庫 務 職 能。金女 士 為 王 瑤 女 士 的 母 親。

金 女 士 已 與本公司 訂 立 服 務協議,有 關其獲 委 任 為 執行董 事 的 任 期為二 零 一四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起,為期 三 年,除 非 獲 得 至 少 六 個 月 的 書 面通 知 或 根 據 其 他方 式 終止,否 則 此 後 將 繼 續 有 效,服 務 協 議 須 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一 次。根 據 服務協議 之 條 款,她 將 收 取 每月50,000港元 之 薪 金,並 須 由 董事會 及 董 事 會薪酬 委 員會每 年 檢 討。根 據 董 事 會 薪酬 委 員 會 的建 議,她 還 有 權 獲 得 由 董事 會 決 定 的 酌 情花紅。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日 期,按《證 券 及期 貨 條 例》第XV 部 所 指,金 女士 被 視 為擁 有透過 其 全資 公 司BlossomSpringGlobalLimited 持 有 的300,000,000 股股 份 的權 益。

文 耀 光 先 生,51 歲,於 二 零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獲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文 先生現 為 國 信 證 券(香 港)融 資 有 限公 司 投 資 銀 行 部 門之 董 事 總 經 理。文 先 生 擁 有 逾10年 的 企 業 融 資 經 驗。文 先生 於 一 九 九三 年 十 月 畢 業 於 加 拿 大 西 門 菲莎 大 學,取得工 商 管 理學 士 學位。彼 自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起 成 為 香 港 會 計師 公 會 會 員 及 自二 零零三 年 九月 起 成為 特 許公 認 會計 師 公會 資 深會 員。

文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簽 署 了委 任 書,自 二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起,為期 三 年,除非 按 照該 委 任 書 另 行 終 止,並 至 少 每 三 年退 任 一 次。根 據 委 任 書 之 條 款,文 先 生將收 取 每 年240,000港 元 酬 金。文 先 生 作 為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酬 金 由 董 事 會 薪酬 委員 會 參考 其 經 驗,責 任,工 作 量 以 及 將 要 投 入 本 集 團 的 時 間 確 定,並 需 不 時 由 董事會 薪 酬委 員 會進 行 審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文 先 生 沒 有 於《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 XV部 所 指 的 任 何股份 中 擁有 任 何權 益。

附 錄 二 購 回 授 權 之 說 明 函 件

以 下 為根 據 上市 規 則規 定 就 有 關 建 議 購 回 授 權 須 寄 予 股 東 的 說 明 函 件。

股 本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包 括4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1 港元的 股 份。待 授 出 購 回 授 權的 決 議 案 獲通 過 後,並 假 設 在 最 後 實際 可 行 日 期 後 至股東 週 年 大會 日 期止 再 無 發行 或 購回 股 份,本 公 司 將 獲 准 由通 過 通 告 內 相 關決 議案截 至(i)本公 司 下 屆股 東 週 年大 會 結 束;或(ii)開 曼 群 島公 司 法 或組 織 章 程細 則 規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限 期 屆 滿;或 (iii) 於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會前 股 東在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修 訂 該 權 力 日 期(以最 早 發生 者 為準)的期間 內 購回 最 多40,000,000股 股 份,佔 本 公 司 期 內 已 發 行 股 本 的10%。

購 回 的 理 由 及 用 於 購 回 的 資 金

董 事 認 為,向 股 東 尋 求授予 一 般 授 權 使本公 司 可 於 聯交所 購 回 其 股份乃 符 合本公 司 及 整體 股 東的 最 佳 利益。該 等 購 回 股份 或 會 導 致 本 集團 每 股 股 份 的 資產 淨值 及╱或 每 股 盈 利 有 所 提 高,惟 須 視 乎 當 時 市 況 及 資 金 安 排 而 定,並 僅 於 董 事 認為該 等 購回 將 對本 公 司及 股 東整 體 有利 的 情況 下 方會 進 行。

於 購 回 股份 時,本公 司 僅可 動 用 依照 組 織 章程 細 則、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及 上 市規則 的 規 定 可 合 法 撥作 此 用 途 的資 金。按 照 開 曼 群 島 公 司法 的 規 定,購 回 股 份 所須付 還 的 股 本,可 自 本 公 司溢 利 或 就 此新 發 行 股 份 的 所 得款 項 撥 付,或 根 據 或 受開曼 群 島 法例 的 條文 所 限 下可 自 股本 撥 付。購 回 應 付 的 溢 價金 額 只 可 由 本 公司 的溢利 或 本公 司 股份 溢 價賬 的 進賬 款 項支 付。

附 錄 二 購 回 授 權 之 說 明 函 件

董 事 現 時 並無意購 回 任 何 股份,並 僅 於彼等 認 為 該 項購回 將 符 合 本公司 及 股東的 整 體 最 佳 利 益 的情 況 下 方 會行 使 權 力 購 回。董 事 認 為,倘 購回 授 權 按 現 行 市值獲 全 數 行 使,其 或 會 對 本公 司 的 營 運 資 金 及╱或 資產 負 債 比 率 產 生 重大 不 利 影響(相 對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即本 公 司最 近 刊發 的 經審 核 合併 財務報 表 的編 製 日期)的 經 審 核 合併 財 務報 表 所披 露 的狀 況 而 言)。倘 董 事 認 為 行 使購回授 權 將 對本公 司 的 營運資 金 需 求或董 事 不 時認為 對 本 公司而 言 為 適當的 資 產負債 水 平造 成 重大 不 利影 響,將 不 會 建 議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一 般 事 項

據 董 事 作出 一 切 合理 查 詢後 所 深 知,若 股 東批 准 購 回授 權,概 無 董 事或 彼 等的任 何 密切 聯 繫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現時 有 意向 本 公司 或 其附 屬 公司 出 售任 何股份。

董 事 已 向聯 交 所 承諾,彼等 將 僅 根據 上 市 規則、開 曼群 島 適 用 法 例 及組 織 章程細 則 的規 定 行使 購 回授 權(如 適 用)。

本 公 司 不 得於 知 情 的 情況 下 在 聯 交所 向 核 心關連 人 士(定義見 上 市 規則)收 購回證 券,而 核 心 關 連 人 士 亦 不 得 於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所 持 的 證券。

概 無 本 公 司 核 心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知 會 本 公 司,若 購 回 授 權 獲 行使,其 現 時 有 意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或 承諾 不 會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倘 根 據 購 回授權購 回 股 份 引致股 東 所 佔 本公司 投 票 權 比例有 所 增 加,就 收 購守則規 則32而 言,該項增 加 而 言將被 視 為 一項收 購。因此,視 乎彼╱其 權 益的 增 加程度 而 定,一 名 股 東 或 一 群一 致 行 動 股東 可 獲 得 或 鞏 固 其對 本 公 司 的控 制 權,則須遵 照 收 購 守則 規 則26 提 出強 制 收 購 建議。除上 述 者 外,董 事 並不 知 悉 根 據建 議購回 授 權購 回 任何 股 份將 產 生收 購 守則 所 指的 任 何後 果。

附 錄 二 購 回 授 權 之 說 明 函 件

於 最 後 實際 可 行 日期,據董 事 所 深知 及 確 信,由 執 行董 事 金 曉 琴 女 士全 資 擁有的BlossomSpringGlobalLimited持 有本公 司75%現有 已 發 行 股本的 權 益。僅 供 說明用途,倘 董 事 將悉數行使 購 回 授 權,BlossomSpringGlobalLimited於本公 司 的 股權將 增 至 佔 本 公 司 已 發行 股 本 約 83.33%。據 董 事 所 深 知及 確 信,該項 升 幅 將 不 會導致 根 據收 購 守則 須 作出 強 制收 購 建議 的 責任。

然 而,根據 上 市 規則 規 定,倘 若 購回 股 份 導致 公 眾 持有 的 本 公 司 的 已發 行 股本少 於 25%(或聯 交 所 釐 定 的 其 他 指定 最 低 百 分 比),則 公 司 不 得 於 聯 交所 進 行 購回。倘 購 回 股 份 導 致 公 眾 股 份 總 數 低 於 指 定 最 低 百 分 比,則 董 事 不 擬 進 行 購 回。

本 公 司 購 回 股 份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止,並 無 購 回 任 何 股 份(不論 於 聯交 所 或其 他 交易 所)。

股 價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過去 十 二 個 月 各 月 及 由 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至 最 後 實 際可行 日 期期 間 內,股 份 每 月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最 高 及 最 低 價 如 下:

月 份 最 高 成交 價 最 低 成交 價

港 元 港 元

二 零 二零 年

四 月 0.65 0.53五 月 0.66 0.47六 月 0.60 0.50七 月 0.63 0.51八 月 0.55 0.465九 月 0.485 0.42十 月 0.475 0.415十 一 月 0.50 0.40十 二 月 0.46 0.40

二 零 二一 年

一 月 0.45 0.40二 月 0.52 0.405三 月 0.62 0.46四 月(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0.84 0.59

GLOBALINTERNATIONALCREDITGROUPLIMITED

環 球 信 貸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島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公 司)

(股 份 代號:1669)

茲 通 告 環 球 信貸 集 團有 限 公司(「本 公 司」)將 於二 零 二一 年 六月 一 日(星 期 二)上 午 十 一時 假 座香 港 中環 太 子 大 廈 12樓1225 室 舉行 股 東週 年 大會,藉 以 考 慮並 酌情 通 過 下 列 決 議案 為 本公 司 普通 決 議案:

1. 省 覽及 採 納本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十 一 日止 年度 的經 審 核綜 合 財務 報 表以 及 董事 會 報告 及 核數 師 報告。

2.(a)宣派截 至 二 零二零 年 十 二月 三 十 一 日止 年 度 本公司 的 末 期股 息 每

股6.4港 仙。

(b) 宣派截 至 二 零二零 年 十 二月 三 十 一 日止 年 度 本公司 的 特 別股 息 每股3.2港 仙。

3.(a)重選 下 列本 公 司董 事:

(i) 葉 莉 盈女 士 為本 公 司執 行 董事

(ii) 金 曉 琴女 士 為本 公 司執 行 董事

(iii) 文 耀 光先 生 為本 公 司獨 立 非執 行 董事

(b) 授權 本 公司 董 事會 釐 定本 公 司董 事 的酬 金。

4. 續 聘羅 兵 咸永 道 會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並 授 權 本 公司 董 事會 釐定 其酬 金。

5. 考 慮並 酌 情通 過 下列 決 議案(不 論 有 否 修 訂)為 普 通決 議 案:

(A) 「動 議:

(i) 在 下 文(iii) 段 的規 限 下,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董 事 於 有關 期 間(定 義 見 下 文)內 行 使 本 公 司 一切 權 力,以 配 發、發 行或 以 其 他 方式處 理 本 公 司股本 中 的 額 外股份,或 可轉換 為 股份 的 證 券 或購股 權、認股權 證 或 可 認購本 公 司 股 份或可 換 股證 券 的 類 似 權 利,及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須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建議、協 議及╱或 購股 權(包 括可 轉 換 為本 公 司 股份 的 債 券、認股 權 證及 債 權證);

(ii) 上 文(i)段所 批 准 的 授權,可 附加 於 本 公 司董 事 獲 得 的任 何 其他 授 權 及將 授 權 董 事於 有 關 期間(定 義 見 下文)內 作 出或 授 出可 能 須於 有 關 期 間 結 束後 行 使 該 等 權 力的 建 議、協 議 及╱或購 股 權;

(iii) 本 公 司董 事 根據 上 文(i)段,於 有 關 期 間(定 義 見 下 文)內所 配發 或 同 意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將 予 配發(不 論 是 否 根據 購 股權 或其 他 方 式 配 發)的 股 本 總 面 值,不 得 超 過 於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當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面 值 合 共 20%,惟 根 據(1) 供 股(定義 見 下 文);或 (2)根 據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授出 或 行 使 任何 購股 權 或 當 時採納 的 任 何 其他購 股 權、計劃 或 類 似 安排以 向 本公 司 及╱或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及╱或 僱員 授 出 或 發 行股份或可 購 入 本 公 司股份的 權 利;或(3) 根 據 不時 生 效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配 發 本 公 司 股 份 以 代 替 本 公 司 股 份全 部 或 部 分 股息的任何 以 股 代 息 或類似安 排;或(4)因 根 據 本公 司 所 發 行 的 任 何 現 有 可 換 股 票 據 或 本 公 司 附 帶 權 利 可 認購 或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任 何 現 有 證 券 的 條 款 行 使 認 購 或轉 換 權 而 發行的 本 公 司 任何股 份,而上述 批 准 亦 須以此 數 額為 限;

(iv) 就 本 決議 案 而言:

(a) 「有關 期 間」指本決議 案 獲 通 過至下列 最 早 期 限止期 間:

(1) 本公 司 下屆 股 東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2) 任何 適 用 法例 或 組 織 章程 細 則 規定 本 公 司須 舉 行下屆 股 東週 年 大會 的 期 限 屆 滿 之 日;或

(3) 本公 司 股 東於 股 東 大 會通 過 普 通決 議 案 撤銷 或 修訂本 決 議案 所 授予 的 權 力 時;及

(b) 「供 股」指 於 本 公 司 董 事 指 定 期 間,向 於 指 定 記 錄 日 期名 列 股 東 名 冊 上 的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股 份 持 有 人,按 照 彼等 當 時 持股 比 例 提 出發 售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的 股 份 或發 售或 發 行 認 股 權 證、購 股 權 或 附 帶 權 利 可 認 購 股 份 的 其他 證 券 的 建 議,惟 本 公 司 董 事 有 權 就 零 碎 配 額 或 於 考慮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的 法 例,或 適 用 於 本公 司 任 何認 可 監 管 機構 或 任 何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規 定所 產生 的 任 何 限 制 或 責 任 後,或 於 決 定 該 等 法 例 項 下 任 何限 制 或 責任 或 規 定 的存 在 或 範 圍 時 可 能 涉 及 的 開支 或延 誤,按 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必須或適 當 的 方 式,取消 若 干股 東在 此 方面 的 權利 或 作 出 其 他 安 排。」

(B) 「動 議:

(i) 在 下 文(ii)段 的 規 限下,一 般 及 無 條 件批准本公司董 事 於 有 關期 間(定 義 見 下 文)內行 使 本公 司 一 切 權 力,遵 照一 切 適用 法例 及 香 港 聯 合 交易 所 有 限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則(「上市 規 則」)的規 定,於香港 聯 合 交 易所有 限 公 司 或本公 司 股 份 可能上 市 並就 此 獲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公 司 根 據 股 份 購 回 守 則 認 可 的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購 回 本公 司 股份;

(ii)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文 (i)段的 批 准 可購回 的 本 公司股 份 總 面 值,不得 超 過 於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面 值 的10%,而 上 述 批 准 亦 須 以 此數 額 為限;

(iii) 待 本 決 議 案(i) 及 (ii) 段 獲 通 過 後,撤 銷 本 決 議 案 (i)及(ii)段 所述 本 公司 董 事已 獲 授並 仍 然有 效 的任 何 事 先 批 准;及

(iv) 就 本 決議 案 而言:

「有 關 期 間」指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至 下 列 最 早 期 限 止 期 間:

(a) 本 公司 下 屆股 東 週年 大 會結 束 時;

(b) 任 何 適 用法 例 或 組 織章 程 細 則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下 屆股 東週 年 大會 的 期限 屆 滿之 日;或

(c) 股 東 於 股東 大 會 通 過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修 訂 本 決議 案所 授予 的 權力 時。」

(C) 「動 議 待召 開 本 大會 通 告 所載 列 的 第 5(A)項 及 第 5(B) 項 決 議案獲 通過後,擴 大 本 公 司 董 事 根 據 召 開 本 大會 通 告 所 載第5(A) 項 普 通 決議案 獲 授有 關 行使 本 公司 權 力配 發、發 行 及 以 其 他 方式 處 理本 公司額 外 股份 的 一般 授 權,及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須 行 使 該等 權 力的 建議、協 議 及╱或購股權,在 本 公司董事可能根據上述 一 般 授 權 配 發的本 公 司股 本 總面 值 加入 本 公司 根 據召

承 董 事 會 命

環 球信 貸 集團 有 限公 司

主 席 兼 總 裁

王瑤

香港,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註冊 公 司:

香 港主 要 營業 地 點:香 港

P.O.Box309

中 環 德 輔 道 中19 號環 球 大 廈23 樓 01室

UglandHouse

GrandCaymanKY1-1104

CaymanIslands

附註:

(i) 於 第5(A)項 及第5(B)項 普通 決議 案獲 本公 司股 東通 過後,方 提呈 第5(C)項決 議案 予股 東通過。

(ii) 凡 有 權出 席 上述 大會 投 票的 股 東有 權委 任 其他 人 士作 為代 表,代其 出 席及 投票,受 委代表 毋 須為 本公 司股 東。

(iii) 倘 屬 聯名 持有 人,任 何一 位聯 名 持有 人均 可親 自或 由 授權 代表 就有 關股 份 於任 何大 會上投 票,猶如 其為 唯 一有 權 投票 者;但 若 多於 一位 該 等聯 名 持有 人 親身 或由 授 權代 表 出席任 何 大會,則前 述 出席 人士 中 排名 最 先或(視 情況 而定)較 先者 方 有權 就 有關 聯名 持 有的股 份 投票,而就 此 而言,排名 次 序則 參 考聯 名持 有 人就 有 關聯 名 持有 的股 份 於股 東 名冊內 的 排名 次序 而定。

(iv) 代 表 委任 表格 連同 已 簽署 的授 權書 或 其他 授權 文件(如有)或 經由 公 證人 簽署 證 明的 授權書 或 授權 文件 副本,最遲 須於 大 會或 其續 會指 定 舉行 時間 48小 時前 送達 本公 司 的香 港股份 過 戶登 記 分處 寶 德隆 證 券登 記 有限 公 司,地 址 為香 港 北角 電 氣道 148號21樓2103B室,方 為 有 效。填 妥 及交 回 代表 委 任 表格 後,股東 仍 可依 願 親 身出 席 大會 或 其續 會,並 於會上 投 票。

(v) 為 釐 定股 東出 席 股東 週 年大 會的 權 利,本 公司 將 由二 零 二一 年五 月 二十 七日(星 期四)至二 零 二一 年六 月 一日(星 期二)暫 停辦 理 股份 過戶 登 記手 續,在 該 期間 內 亦不 會登 記 任何股 份 轉讓。所有 過 戶文 件連 同 有關 股 票最 遲須 於 二零 二 一年 五月 二 十六 日(星期 三)下午四 時 三十 分 前交 回 本公 司 的香 港 股份 過 戶登 記 分處 寶德 隆 證券 登 記有 限 公司(地 址為 香港 北 角電 氣道 148號21 樓2103B室),以 辦理 登記。

(vi) 為 釐 定股 東收 取 末期 股息 及 特別 股息 的 權利,本公 司 將由 二零 二 一年 六月 八 日(星 期二)至 二 零二 一 年六 月十 日(星期 四)(包 括首 尾 兩日)暫 停辦 理 股份 過戶 登 記手 續,在 該 期間內 不會 登記 任何 股份 轉讓。所 有過 戶文 件連 同有 關股票 最遲 須於 二零 二一 年六月 七日(星期 一)下 午四 時 三十 分前 交 回本 公 司的 香 港股 份 過戶 登 記分 處 寶德 隆 證券 登 記有 限 公司(地 址為 香港 北 角電 氣道 148號21樓2103B室),以 辦理 登記。

(vii) 根 據上述第3項普 通決議案,葉莉盈女 士、金曉 琴女士及 文耀光先 生須退任,惟彼等 合資格並 願意於上 述大會重 選連任。上述董事 的詳情 載列於隨 附日期為 二零二一 年四月二 十三日的 通 函附 錄一。

(viii) 就 上 述第 5(A) 項普 通 決議 案 而言,本 公司 董 事謹 此 聲明,彼 等並 無 計劃 發 行本 公 司任 何新 股 份。本 公司 根據 上市 規 則規 定尋 求股 東 批准 一般 授權。

(ix) 就 上 述 第5(B)項 普 通決 議 案 而言,本 公司 董 事 謹此 聲 明,彼 等 將 行使 一 般 授權 賦 予 的權力 以 購回 本 公司 的股 份,倘彼 等認 為 有關 購 回符 合本 公 司最 佳 利益。根據 上 市規 則 的規定,說 明 函 件 須包 含 必 要 資 訊 以使 本 公 司 股 東 就是 否 投 票 贊 成 或反 對 決 議 案 批准 購 回本 公 司股 份的 一般 授權 作 出知 情決 定。有 關說 明函 件 載列 於隨 附日 期為 二 零二 一年 四月二 十 三日 的通 函附 錄 二。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為 王 瑤 女 士、金 曉 琴 女 士 及 葉 莉盈 女 士,及本公司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為吳麗文 博 士、文耀光 先 生 及 唐 偉 倫先生(別 名:唐俊懿)。

扫二维码,3分钟极速开户>>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香港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4-27 博众精工 688097 --
  • 04-26 华通线缆 605196 5.05
  • 04-26 川网传媒 300987 6.79
  • 04-26 同飞股份 300990 85.5
  • 04-26 迅捷兴 688655 7.59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