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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079--世紀建業: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ENTURYLEGEND(HOLDINGS)LIMITED
(於 百 慕達 註 冊 成立 之 有 限公 司)
(股 份 代 號:00079)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茲 通 告 世 紀 建 業(集 團)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星期 五)下 午 四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151號 資 本 中 心 9樓 906 室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會,藉 以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1. 省 覽 及 考 慮 截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核 財 務 報 表,以 及董 事 會 報 告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2.(a)重 選 曾 昭 婉 女 士 連 任 執 行 董 事;
(b) 重 選 朱 明 德 女 士 連 任 執 行 董 事、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c) 重 選 許 人 傑 先 生 為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以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及
(d)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董 事 酬 金。
3. 續 聘 香 港 立 信 德 豪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核 數 師 並 且 授 權 董 事會 釐 定 彼 等 之 酬 金。
* 僅 供 識 別
作 為 特 別 事 項,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下 列 決 議 案:
普 通 決 議 案
4. 「動 議:
(a) 在 下 文(c)段 所 限 制 下,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准 本 公 司 董 事 在有 關 期 間 內 行 使本 公 司 所 有 權 力 以 配 發、發 行 並 處 置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之 額 外 股 份,並 在 需要 行 使 此 等 權 力 下 作 出 或 授 予 售 股 建 議、協 議 及 購 股 權;
(b) 上 文(a)段 之 批 准 將 授 權 本 公 司 董 事 在 有 關 期 間 內 作 出 或 授 予 需 於 有 關期 間 結 束 後 行 使 此 等 權 力 之 售 股 建 議、協 議 及 購 股 權;
(c) 本 公 司 董 事 依 據 上 文(a) 段 批 准 配 發 或 同 意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配 發(不 論 是否 依 據 購 股 權 或 其 他 方 式 而配 發 者)之 股 本 面 值 總額(根 據 供 股 或 行 使 本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之 認 購 權 而 配 發 者 除 外)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在 本 決 議 案 之日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本 公 司 董 事 在 上文 所 獲 賦 予 之 批 准亦 須 受 此 限 制;及
(d)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有 關 期 間」乃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之 日 期 至 下 列 三 項 較 早 之 期 間:(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ii) 依 照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任 何 適 用 之 法 例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召 開 下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期 限 屆 滿 之 日;及
(iii) 本 決 議案 於 股 東 大 會 經 本 公 司 股東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修改 之 日;及
「供 股」乃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指 定 期 間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內 於 指 定 記 錄 日期 所 登 記 之 股 份 持 有 人 按 其 當 時 持 股 比 例 建 議 發 售 股 份(惟 本 公 司 董 事有 權 就 零 碎 配 額,經 考 慮 任 何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域 之 法 律 限 制 或 責 任,或 任何 認 可 管 制 機 構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規 定 後 認 為 必 須 或 權 宜 取 消 在 此 方 面之 權 利 或 作 出 任 何 其 他 安 排)。」
5. 「動 議:
(a) 在 本 決 議 案(b) 段 所 限 制 下,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在 有 關 期 間內 依 照 一 切 適 用 法 例 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權 力 以 購 回 本 公 司 本 身 股 份;
(b) 本 公 司 依 據 上 文(a)段 批 准在 有 關 期 間 購 回之 本 公 司 股 份 面值 總 額,不 得超 過 本 公 司 在 本 決議 案 日 已 發 行 股 本面 值 總 額 百 分 之 十,而 上 述 所 獲 賦予 之 批 准 亦 須 受 此 限 制;及
(c)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有 關 期 間」乃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之 日 期 至 下 列 三 項 較 早 之 期 間:(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ii) 依 照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任 何 適 用 之 法 例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召 開 下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期 限 屆 滿 之 日;及
(iii) 本決 議 案 於股 東 大會 經 本 公司 股 東以 普 通決 議 案 撤銷 或 修改 之 日。」
6. 「動 議 如 上 文 第 5 項 決 議 案 獲 通 過,則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文 第 5 項 決 議 案 所 述 給 予本 公 司 董 事 之 授 權 而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之 股 份 面 值 總 額,將 加 入 本 公 司 董事 根 據 上 文 第 4項 決 議 案 可 予 配 發 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同 意 配 發 之 股 本 面 值 總額。」
承 董 事 會 命公 司 秘 書
施 得 安
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151號
資 本 中 心 9 樓906 室
附 註:
(1) 凡 有權 出 席上 述 通告 召開 之 大會 及 於會 上 投票 之股 東,均有 權 委任 一名 或(倘股 東 持有 多於一 份 股份)多 名 受 委代 表 出 席並(倘進 行 投 票表 決)代 其 投 票。受 委 代表 毋 須 為本 公 司 股東,惟 必 須親 身 出 席大 會 以 代表 股 東。
(2) 隨 附大 會適 用 之代 表委 任表 格。無論 閣下 是否 有意 親 身出 席大 會,請 依 照代 表委 任表 格 上印 備 之指 示 填 妥及 交 回 表格。
(3) 代 表 委任 表 格 連同 授 權 書或 其 他 授權 文 件(如 有)或 經簽 署 證 明之 授 權 書或 其 他 授權 文 件 副本,最遲 須 於 大會 或 任 何續 會 舉 行時 間 四 十八 小 時 前送 達 本 公司 於 香 港之 股 份 過戶 登 記 分處 寶 德隆 證 券 登記 有 限 公司,地 址為 香 港 北角 電 氣 道148號 21樓 2103B 室,方 為 有 效。
(4) 填 妥 及 交 回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本 公 司 股 東 仍 可 親身 出 席 大 會 並 於 會上 投 票。在 此 情 況下,委 任 代表 之 文 據將 視 作 已撤 回。
(5) 為 確定 有 權出 席 股東 週年 大 會並 於 會上 投 票之 本公 司 股東,由 二零 二一 年 五月 二 十五 日(星期 二)至 二 零二 一 年 五月 二 十 八日(星期 五)止(首 尾兩 天 包 括在 內),本 公司 將 暫 停辦 理 股 份過 戶 登 記手 續。該 期間 不 會 進 行 本公 司 股 份 過 戶登 記。為 確保 合 資 格 出 席股 東 大 會 並 於會上 投 票,所 有 股 份 過戶 文 件 須 於二 零 二 一 年 五月 二 十 四 日(星 期 一)下 午 四 時三 十 分 前 送 達本 公司 香 港股 份過 戶 登記 處 分處 寶德 隆 證券 登 記有 限 公司,地址 為 香港 北角 電 器道148號21樓 2103B 室,辦 理 登記 手 續。
(6) 倘 屬 本公 司 任 何股 份 之 聯名 登 記 持有 人,任何 該 等 持有 人 均 可親 身 或 委派 代 表 於大 會 上 就有 關 股 份投 票,猶 如該 名 持 有 人 為唯 一 有 權 投 票者。惟 倘 超過 一 名 該 等 持有 人 親 身 或 委派代 表 出席 大 會,則 只 有 於本 公 司 股東 名 冊 中就 相 關 股份 排 名 首位 之 持 有人 方 有 權就 有 關 股份 投 票。就 此 而 言,身 故 股 東 之 多名 遺 囑 執 行 人或 遺 產 管 理 人應 被 視 為 以其 名 義 持 有 之任何 股 份之 聯 名 持有 人。
(7) 倘 於會 議 當 日上 午 十一 時 三十 分 之 後任 何 時間 生 效8號 或 以 上颱 風 訊號,或「黑 色」暴雨 警 告訊 號,則 會 議 將延 後。本公 司 將 於本 公 司 網站 (www.clh.com.hk) 及聯 交 所 網站 (www.hkexnews.hk)刊 發 公 告,以 告 知本 公 司 股東 經 調 整會 議 的 日期、時 間及 地 點。
(8)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預 防 措 施
為保 障 股東 的 健康 與 安全,以 及為 防 止新 冠 病毒 傳 播,股 東 週年 大 會將 採 取以 下 預防 措施:
(1) 強 制量 度 體 溫
(2) 強 制佩 戴 外 科手 術 口 罩
(3) 不 供應 茶 點 及不 派 發 紀念 品
鑒於 新冠 病 毒持 續帶 來 風險,本公 司強 烈 建議 股東 應 委任 股東 週 年大 會主 席 為其 代表 人來行 使 其 投票 權,以替 代 股 東親 身 出 席股 東 週 年大 會。
於本 通 告刊 發 日 期,董 事 會包 括 六名 董 事,其 中 三 名為 執 行董 事,即曾 昭 武先 生、曾 昭 婉 女 士 及 朱 明 德 女 士;以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即 許 人 傑 先 生、劉 沛 榮 先生 及 何 婷 媚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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