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亿惊天巨案曝光!银行惨被自家隐形股东当成“提款机”!

26亿惊天巨案曝光!银行惨被自家隐形股东当成“提款机”!
2021年04月21日 11:29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26亿惊天巨案曝光!银行惨被自家隐形股东当成“提款机”!(附刑事判决书)

  来源:PBC清廉金融

  一家成立七年之久的银行竟曾沦为个人大股东的“提款机”。如此匪夷所思的事情被曝光于2019年。彼时有媒体报道称,河北一家名为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小型银行,被股东等多人的内外团伙勾结骗取贷款超26亿元,还有的村民去世后仍“被贷款”。眼下该案又有了新进展: 10人被终身禁业!

  通过代持成为隐形大股东

  晋州是河北省辖县级市,由石家庄市代管。

  2014年3月,晋州市恒升村镇银行由浙江瓯海农商银行等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瓯海银行持股40%,其他三家企业分别持股10%,赵某等6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5%。

  不过,据媒体报道, 赵强是晋州恒升村镇银行名副其实的隐形大股东,除了表面上持有晋州恒升银行5%的股权外,其他三家企业和5位自然人股东都是代其持股,合计持股达60%,已经超过了发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持有的40%股份。

  去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显示,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被股东骗贷26亿元一案中,靳某波等14人因犯骗取贷款罪、周某松等16人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刑。

  这起骗贷大案的诸多细节也被进一步曝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 晋州恒生银行股东赵强指使银行内部和银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的形式,冒充他人名义,制作虚假贷款合同从晋州恒生银行骗取贷款26亿元由其使用。

  那么这些钱被用去干什么了呢?

  据经济观察报此前的报道, 赵强将其中的15.6亿余元用于还本付息,将2.4亿余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投资旧城改造项目和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其余8亿余元占为己有,包括购买合计1.6亿余元的房产,及车辆、证券等。

  法院审理则认定,赵强骗取银行贷款合计18亿余元,贷款诈骗共计8亿余元。

  靠PS提供假贷款资料

  据赵强自我供述,2015年年初开始至2018年8月份,骗取了晋州恒升银行贷款大概12亿元。一开始,他让绿钻担保公司和其他几个小的贷款公司找到贷款人通过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联保贷款的方式将钱贷出来给了他, 后来因为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他就让靳某波负责找贷款人到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贷款。

  至于这些名义贷款人的身份证从哪里来。赵强称,从2015年开始的时候,他安排靳某波、杨某军等人去晋州找贷款户或晋州籍的身份证,并提前给这些人说好用他们的名义贷款,每户支付500-600元的报酬,贷款下来后由赵强使用,并由他到期负责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是到了后来就慢慢变成了 用虚假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借来的真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用于四户联保贷款。

  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赵强说晋州市银行需要提升业绩,要找人从银行贷出款来,具体是找各自的亲朋好友在晋州市银行办理四户联保的贷款,每找一个农村户口的人会给500元的好处费。

  彭某表示,在办理虚假的四户联保贷款资料中出现的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银行流水、居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信息,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的来源:一是赵强安排所有员工从亲戚朋友本人那里借了一部分;二是利用彭某原来在乡里上班时留存的一部分。三是赵强安排靳某考购买了一部分,四是赵强安排彭某在网上搜了一批晋州人的身份证号,把这些身份证号给了靳某波,由靳某波安排银行员工通过银行身份证联查系统查出人员的姓名、住址、照片等详细信息,手机拍照后提供给“赵静”,“赵静”等人则利用PS软件进行了修改,一般都是修改了住址和背面身份证有效期。

  赵某的证言也表示,大概是其本人在2017年10月份到2018年5月份在晋州市的居民楼里上班。 在这个工作的地方主要是用电脑上PS软件做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行车本等的复印件。

  张某的证言也称,PS主要就是把不清楚的身份证复印件调亮度调清楚再打印出来,在电脑上用原来录好的模板输入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等,背面的身份证有效期也是随便编,然后再打印出来。另外就是户口本复印件,按着她提供给我的身份证照片将信息录入到所对应的户口本的相应位置,户口本户号是随便编造的。

  30余人获刑,还有12亿未追回

  那么该骗贷大案是怎么发现的呢?

  2018年6月,瓯海银行派出了检查组对恒升村镇银行进行合规检查,检查组发现,在同一支行同一窗口同一柜员处,有同一个人携带大量现金在为不同的贷款户还利息,最多时连续为329个贷款户还利息,这太不正常了。

  于是检查组开始深入调查,案发了。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 赵强因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而另案处理的30人,也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但是至今,还有6212笔、合计11.99亿元的贷款未追回。

  最新进展:10人被终身禁业

  4月16日,河北银保监局披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称,经查,于英军在晋州恒升村镇银行工作期间,对该行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负有主要责任,且严重越权审批财务开支,拟对于英军作出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另外,经查,周青松、郭欣、周翠欣、黄策、杨猛、李浩天、郑川广、刘晓、张雨萌在晋州恒升村镇银行工作期间,对该行违规发放冒名贷款负有直接责任,拟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河北银保监局称,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银保监罚告字〔2020〕11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该局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大猫财经)

  附: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冀0183刑初334号

  (2020)冀0183刑初30号

  (2020)冀0183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朝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张作武,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某波,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1年10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军,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新峰,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某考,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1989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金琢,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华,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冲,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某,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波,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中纬一胡同21号。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靳某考,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旺,曾用名王某,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农业路3号。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良,男,1995年6月25日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朝阳街8号。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修某微,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黑龙江佳木斯市人,住河北省辛集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1,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商业路25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辉,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2018年9月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聚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松,男,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7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8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1,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1,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欣,曾用名周希,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郝淑巧,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晖,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无极限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仁,男,195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晋州市。系被告人王朝辉的父亲。

  被告人黄某1,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中兴街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无极限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波,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晋州市中兴街市。系被告人黄某1的父亲。

  被告人杨某1,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无极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天,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1,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宇,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2,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无极限看守所。

  辩护人庞安来,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广,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无极限看守所。

  辩护人谷艳彩,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22日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萌,女,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绪,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女,1985年3月6日生,汉族,中共党员,专科学历,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女,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群众,专科学历,河北省无极县人,现住河北省晋州市。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晋检公诉刑诉【2020】25号、晋检公诉刑诉【2020】67号起诉书指控靳某波、彭某、杨某军、靳某考、方某华、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修某微、张某辉、赵某1犯骗取贷款罪,指控被告人周某松、郭某1、任某1、周某欣、王某晖、黄某1、杨某1、李某天、吕某1、安某宇、张某2、郑某广、刘某、张某萌、张某2、耿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至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智、张作武、被告人靳某波及其辩护人赵薇、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王清凯、被告人杨某军及其辩护人龚新峰、被告人靳某考及其辩护人刘金琢、被告人方某华及其辩护人雷冲、被告人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修某微、赵某1、被告人张某辉及其辩护人牛聚强、被告人周某松及其辩护人苏程、被告人郭某1及其辩护人娄丽云、被告人任某1、被告人周某欣及其辩护人郝淑巧、被告人王某晖及其辩护人王某仁、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黄某波、被告人杨某1、李某天、吕某1、安某宇、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年庞安来、郑某广及其辩护人谷艳彩、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张某萌及其辩护人王国绪、被告人张某2、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州银行)股东赵强(另案处理)指使银行内部和银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的形式,冒充他人名义签订贷款合同从晋州银行骗取贷款。

  银行外部由被告人靳某波总负责,被告人彭某伙同杨某军、靳某考、方某华、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修某微、赵某1等人,制作整理虚假贷款资料,携带虚假的贷款资料送往晋州银行小樵支行、周头支行、总十庄支行、马于支行、槐树支行、元头支行进行贷款审批,并办理贷款支取、偿还等业务。

  银行内部由晋州银行副行长于英军(在逃)负责安排、协调各支行违规违法审批发放联保贷款,各支行工作人员被告人周某松、郭某1、任某1、周某欣、王某晖、黄某1、杨某1、李某天、吕某1、安某宇、张某2、郑某广、刘某、张某萌、张晓玲(在逃)、耿某、张某2等人在赵强的指使和胁迫下对上述银行外部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不进行审查、不入户调查,编造贷款调查报告等,制作联保贷款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发放贷款,综合保障部经理被告人张某辉指使、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

  经审计,赵强、靳某波、彭某、杨某军、靳某考、方某华、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修某微、张某辉、赵某1等人共骗取晋州银行联保贷款17114笔,贷款本金共计260057万元;已偿还贷款10902笔,偿还贷款本金140174万元;未偿还贷款6212笔,未偿还贷款本金119883万元。

  经审计,晋州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情况如下:

  1、周某松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3972笔,发放金额61163万元,已收回贷款2549笔,已收回金额33507万元,未收回贷款1423笔,未收回金额27656万元。

  周某松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4388笔,发放金额65413万元,已收回贷款2965笔,已收回金额37757万元,未收回贷款1423笔,未收回金额27656万元。

  周某松作为审批人2发放贷款1356笔,发放金额13549万元,已收回贷款1356笔,已收回金额13549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2、郭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838笔,发放贷款本金10095万元,已收回贷款702笔,已收回贷款本金7408万元,未收回贷款136笔,未收回贷款本金2687万元。

  郭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3339笔,发放金额55528万元,已收回贷款1907笔,已收回贷款本金27248万元,未收回贷款1432笔,未收回贷款本金28280万元。

  郭某1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3929笔,发放金额61186万元,已收回贷款2503笔,已收回贷款本金33025万元,未收回贷款1426笔,未收回贷款本金28161万元。

  郭某1作为审批人2发放贷款6笔,发放金额119万元,均未收回。

  3、任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639笔,发放贷款本金7128万元,已收回贷款571笔,已收回贷款本金5788万元,未收回贷款68笔,未收回贷款本金1340万元。

  任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2768笔,发放贷款本金47461万元,已收回1686笔,已收回贷款本金25921万元,未收回贷款1082笔,未收回贷款本金21540万元。

  任某1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3106笔,发放贷款本金50800万元,已收回贷款2024笔,已收回贷款本金29260万元,未收回贷款1082笔,未收回贷款本金21540万元。

  4、周某欣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38笔,发放金额1416万元,已收回138笔,已收回金额1416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周某欣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3326笔,发放金额49818万元,已收回贷款1959笔,已收回金额25379万元,未收回贷款1367笔,未收回金额24439万元。

  周某欣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3494笔,发放金额51464万元,已收回贷款2128笔,已收回金额27044万元,未收回贷款1366笔,未收回金额24420万元。

  周某欣作为审批人2发放贷款126笔,发放金额1259万元,已收回贷款125笔,已收回金额1240万元,未收回贷款1笔,未收回金额19万元。

  5、王某晖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2039笔,发放贷款本金32668万元,已收回贷款1090笔,已收回贷款本金14149万元,未收回贷款949笔,未收回贷款本金18519万元。

  王某晖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116笔,发放贷款本金1266万元,已收回贷款116笔,已收回贷款本金1266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王某晖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16笔,发放贷款本金311万元,已收回贷款16笔,已收回贷款本金311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6、黄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789笔,发放贷款本金30426万元,已收回贷款1099笔,已收回贷款本金16799万元,未收回贷款690笔,未收回贷款本金13627万元。

  黄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198笔,发放贷款本金1975万元,已收回贷款198笔,已收回贷款本金1975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7、杨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436笔,发放金额23134万元,已还贷款832笔,已还金额12186万元,未还贷款604笔,未还金额10948万元。

  杨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32笔,发放金额312万元,已还贷款32笔,已还金额312万元,没有未还贷款。

  8、李某天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323笔,发放贷款本金22537万元,已收回贷款561笔,已收回贷款本金7459万元,未收回贷款762笔,未收回贷款本金15078万元。

  李某天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43笔,发放贷款本金430万元,已收回贷款43笔,已收回贷款本金430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9、吕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157笔,发放贷款本金22302万元,已收回贷款458笔,已收回贷款本金8734万元,未收回贷款699笔,未收回贷款本金13568万元。

  吕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8笔,发放贷款本金155万元,已收回贷款8笔,已收回贷款本金155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10、安某宇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058笔,发放贷款本金20203万元,已收回贷款518笔,已收回贷款本金9483万元,未收回贷款540笔,未收回贷款本金10720万元。

  11、张某2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427笔,发放金额8381万元,已收回贷款19笔,已收回金额370万元,未收回贷款408笔,未收回金额8011万元。

  张某2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427笔,发放金额8381万元,已收回贷款19笔,已收回金额370万元,未收回贷款408笔,未收回金额8011万元。

  12、郑某广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488笔,发放金额9751万元,已收回贷款7笔,已收回金额140万元,未收回贷款481笔,未收回金额9611万元。

  13、刘某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375笔,发放贷款本金5548万元,已收回贷款192笔,已收回贷款本金1968万元,未收回贷款183笔,未收回贷款本金3580万元。

  刘某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181笔,发放贷款本金1810万元,已收回181笔,已收回贷款本金1810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14、张某萌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92笔,发放金额2924万元,已收回贷款89笔,已收回金额890万元,未收回贷款103笔,未收回金额2034万元。张某萌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64笔,发放金额640万元,已收回贷款64笔,已收回金额640万元,没有未收回贷款。

  15、张某2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236笔,发放贷款本金4720万元,已收回贷款2笔,已收回贷款本金40万元,未收回贷款234笔,未收回金额4680万元。

  16、耿某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504笔,发放金额100370000元,已收回4笔,已收回金额800000元,未收回500笔,未收回金额99570000元。耿某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504笔,发放金额100370000元,已收回4笔,已收回金额800000元,未收回500笔,未收回金额99570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靳某波、彭某、杨某军、靳某考、方某华、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修某微、张某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周某松、郭某1、任某1、王某晖、黄某1、杨某1、李某天、吕某1、安某宇、张某2、郑某广、刘某、张某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靳某波等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

  30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

  靳某波、彭某、杨某军、靳某考、方某华、张某辉、周某松、周某欣、王朝辉、黄某1、郑某广、张某2、张某萌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被告人郭某1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郭某1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州银行)股东赵强(另案处理)指使银行内部和银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的形式,冒充他人名义,制作虚假贷款合同从晋州银行骗取贷款,骗取的贷款归赵强使用。

  银行外部在赵强的指使下由被告人靳某波总负责,被告人彭某、方某华制作整理虚假贷款资料,杨某军指派靳某考、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修某微、赵某1等人携带虚假的贷款资料送往晋州银行小樵支行、周头支行、总十庄支行、马于支行、槐树支行、元头支行进行贷款审批,并办理贷款支取、偿还等业务。

  银行内部由晋州银行副行长于英军(在逃)负责安排、协调各支行违规违法审批发放联保贷款,各支行工作人员被告人周某松、郭某1、任某1、周某欣、王某晖、黄某1、杨某1、李某天、吕某1、安某宇、张某2、郑某广、刘某、张某萌、张晓玲(在逃)、耿某、张某2等人在赵强的指使和胁迫下对上述银行外部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不进行审查、不入户调查,编造贷款调查报告等,制作联保贷款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发放贷款,综合保障部经理被告人张某辉指使、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

  经审计,赵强、靳某波、彭某、杨某军、靳某考、方某华、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修某微、张某辉等人共骗取晋州银行联保贷款17114笔,共计260057万元,已偿还贷款10902笔140174万元,未偿还贷款6212笔119883万元。

  经审计,晋州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情况如下:

  1、周某松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3972笔61163万元,已收回2549笔33507万元,未收回1423笔27656万元。周某松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4388笔65413万元,已收回2965笔37757万元,未收回1423笔27656万元。周某松作为审批人2发放贷款1356笔13549万元,已全部收回。

  2、郭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838笔10095万元,已收回702笔7408万元,未收回136笔2687万元。郭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3339笔55528万元,已收回1907笔27248万元,未收回1432笔28280万元。郭某1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3929笔61186万元,已收回2503笔33025万元,未收回1426笔28161万元。郭某1作为审批人2发放贷款6笔119万元,均未收回。

  3、任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639笔7128万元,已收回571笔5788万元,未收回68笔1340万元。任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2768笔47461万元,已收回1686笔25921万元,未收回1082笔21540万元。任某1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3106笔50800万元,已收回贷款2024笔29260万元,未收回1082笔21540万元。

  4、周某欣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38笔1416万元,已全部收回。周某欣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3326笔49818万元,已收回贷款1959笔25379万元,未收回1367笔24439万元。周某欣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3494笔51464万元,已收回2128笔27044万元,未收回1366笔24420万元。周某欣作为审批人2发放贷款126笔1259万元,已收回125笔1240万元,未收回1笔19万元。

  5、王某晖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2039笔32668万元,已收回1090笔14149万元,未收回949笔18519万元。王某晖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116笔1266万元,已全部收回。王某晖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16笔311万元,已全部收回。

  6、黄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789笔30426万元,已收回1099笔16799万元,未收回690笔13627万元。黄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198笔1975万元,已全部收回。

  7、杨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436笔23134万元,已收回832笔12186万元,未收回604笔10948万元。杨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32笔312万元,已全部收回。

  8、李某天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323笔22537万元,已收回561笔7459万元,未收回762笔15078万元。李某天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43笔430万元,已全部收回。

  9、吕某1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157笔22302万元,已收回458笔8734万元,未收回699笔13568万元。吕某1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8笔155万元,已全部收回。

  10、安某宇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058笔20203万元,已收回518笔9483万元,未收回540笔10720万元。

  11、张某2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427笔8381万元,已收回19笔370万元,未收回408笔8011万元。张某2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427笔8381万元,已收回19笔370万元,未收回408笔8011万元。

  12、郑某广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488笔9751万元,已收回7笔140万元,未收回481笔9611万元。

  13、刘某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375笔5548万元,已收回192笔1968万元,未收回183笔3580万元。刘某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181笔1810万元,已全部收回。

  14、张某萌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192笔2924万元,已收回89笔890万元,未收回103笔2034万元。张某萌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64笔640万元,已全部收回。

  15、张某2作为信贷员发放贷款236笔,发放贷款本金4720万元,已收回贷款2笔,已收回贷款本金40万元,未收回贷款234笔,未收回金额4680万元。

  16、耿某作为审查人发放贷款504笔,发放金额100370000元,已收回4笔,已收回金额800000元,未收回500笔,未收回金额99570000元。耿某作为审批人1发放贷款504笔,发放金额100370000元,已收回4笔,已收回金额800000元,未收回500笔,未收回金额9957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1、刘某、张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8年8月23日20时许,晋州银行凌某报警,晋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侦查。

  2、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晋州银行信贷员、审查人、审批人1、审批人2违法发放贷款情况表:共计违法发放17114笔260057万元。

  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车辆、账目档案、房产、股权、移动硬盘一个:含有外部人员取款的监控视频。

  4、晋州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手续:

  公安机关对赵强及其妻子魏文、儿子赵尚源、女儿赵雨薇名下、彭某名下的房产房产予以查封,对魏文、赵尚源的账号予以冻结,协助追缴赵强团伙涉案资金的函、北京远奥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追缴赵强团伙涉案资金的函》的回函。冻结彭丽霞、孟月田的账号,冻结河北绿钻担保有限公司在晋州市,以及赵强、赵某1的所有银行账号。冻结赵强在晋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晋州市鑫荣汽车材料有限公司10%股权、石家庄市鑫华纤维素10%股权、科迪电缆10%股权、吕某、张娥、田某2、张某4、黄东、赵强分别合股权。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强5%股权、石家庄贞观商贸有限公司5%股权、石家庄XX10%股权、河北森力销售有限公司10股权。查封赵强在车管二所的车辆:冀A×××××、冀A×××××、冀A×××××、冀A×××××、冀A×××××、冀A×××××、冀A×××××、冀A×××××、冀A×××××、冀A×××××、冀A×××××、冀A×××××、冀A×××××,河北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A×××××、冀A×××××、冀A×××××,赵荣在三亚市的:琼B×××××、琼B×××××。扣押冀A5M1P7保时捷汽车一辆、冀A×××××奔驰汽车一辆、冀A×××××宝马汽车一辆、冀A×××××奥迪Q7汽车一辆、冀A×××××斯柯达汽车一辆、冀A×××××大众汽车一辆、冀A×××××奔驰汽车一辆、冀A×××××奔驰汽车一辆、冀A×××××大众汽车一辆、琼B×××××别克GL8汽车一辆、冀A×××××大众汽车一辆、冀A×××××捷达汽车一辆、冀AUD018帕萨特汽车一辆、冀A×××××北京现代汽车一辆。相片10张。

  5、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万豪酒店审批情况的说明。

  6、2018年11月2日晋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河北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省体育局项目协议书及征收补偿方案。

  7、关于协助追缴赵强团伙涉案资金的函;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回复意见。

  8、石家庄七星苗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创世纪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变更信息。

  9、晋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杨某军等人普通账户开户信息;杨某军等人证券转入、转出;交易记录电子版。

  10、杨某军、赵某1、王某1、赵某1银行账户明细清单。

  11、冻结杨某军、赵某1、王某1、赵某1银行账户。

  12、2018年9月9日晋州市银行槐树支行的证明:程威,男,身份证号:1301831987××××××××,为我行(晋州银行)代办员,代理办理存款业务、取款业务。

  我行员工张某2代理程威家业务,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期间,从程威处拿走程英水的身份证一张,张某2在我行,为程威代理的储户办理了八张存单,根据我行规定上述八张存单及程英水身份证应由代办员程威从我行取走,返还其代理的储户。

  13、晋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身份证1张:张占超;浦发银行卡:张占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张占超;中国民生银行卡1张:张占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6221501210000708193;招商银行卡1张:张占超;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张占超;晋州市银行卡1张:6235250050000001865;兴业银行卡1张:6229026578633106;平安银行卡1张:6221560492676922;长包1个:棕色印有“助农取款”“河北省邮政公司”字样;笔记本2本:黑皮印有“恒升村镇银行”字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1本户名:张占超;恒升村镇银行活期一本通1本户名:张占超;恒升银行存单8张;程英水的身份证1张。

  14、2018年9月5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晋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晋州市银行个人贷款暂行办法;一套完整联保贷款档案复印件;移动硬盘1个。

  15、安某宇叙述违法发放四户联保贷款的过程。

  1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17、证人凌某的证言:我来报案,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8月1日,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的主发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检查组对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合规检查,发现涉嫌晋州行有关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违法发放巨额贷款,根据公司的数据分析发现在同一支行同一窗口同一柜员处有大量连续贷款客户还利息的数据出现,我们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同一个人携带大量现金在为不同的贷款户还利息,最多时连续为329个贷款户还利息,公司觉得不正常,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检查组在一人为大批量借款人还息的客户中随机抽选了51户联保贷款客户,通过调阅信贷相关档案资料及实地调查走访借款人,确认为冒名贷款。调阅51户联保贷款档案,发现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信贷资料上的签名均为借款人本人姓名,但借款人笔迹基本雷同,存在较明显的伪造借款人笔迹嫌疑。估计金额为冒名贷款的大部分,涉及金额估计也在10亿元左右。

  18、证人黄朝辉共证言:我行2014年的时候就开始有了联保贷款,截止到2018年7月底现在一共有6330户,贷款金额合计12多亿元。可能涉嫌存在内外勾结,具体是谁操纵的我不清楚。

  19、证人赵振水的证言:不认识晋州市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见过该贷款合同也没有在上面签过字其,妻子也没有上述行为。

  20、证人平某、李某1、李士刚李艳波、杨某、平双海赵志谦、李某2、李某3、李某4、人魏寸巧、尚某的证言:侦查十三卷P36-37

  21、证人宿某的证言:赵强在石家庄总面积约1800平米,办公室主任:马东晓、我和司机赵荣、李石,王健;会计:韩梅;出纳:李某6;前台和做饭的都是女的刚到我不清楚;杜沙沙、戴宝云和辛琪操作股票。贷款公司地点在石家庄,马东晓是负责人,平时由王康负责日常经营,工作人员有:张伟、田某1。业务为拿房产做抵押放贷款,赵某1是赵强的亲哥。

  22、证人李某5的证言:彭某是我的丈夫,彭某手中有孟月田卡号为62×××79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卡和彭丽霞的6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现在这两张卡银行卡在我这里,我把这两张银行卡交给你们公安机关。

  23、证人李某6的证言:河北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东胜广场7楼,法人赵强,马东晓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主公司人员财物办公室有我,张某1、韩某。戴宝云他们主要负责股票交易,但是用的谁的账号我不清楚。赵强除经营嘉益房地产以外,还有一个禾华地产,是要盖一个酒店的项目。

  24、证人戴宝云的证言:我给赵强做股票交易员用的是杨某军、赵某1、赵某1、王某1的户名,都是海通证券开的户。

  赵强买股票赔了几千万,具体数不清楚,钱哪来的我不知道。

  25、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河北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我上班至今,嘉益房地产只有省体育局旧房改造项目,嘉益房地产的大部分支出也都用在这个项目上了。省体育局旧房改造项目主要是业主的拆迁过渡费、拆迁补偿款。这个项目的支出都是用的嘉益房地产的对公账户,账户的钱都是现金存入的,现金都是赵强安排杨某军拿到东盛广场楼下的工商银行,我再存进嘉益房地产的对公账户,每次存入对公账户的现金大概有几百万元,河北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肯定没有收益,赵强在北京买房子,用我的银行卡向北京的房地产公司转的钱,转了5800多万。

  26、证人韩某的证言:我在嘉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做财务岗位,具体工作赵强安排我记出纳张某1的账,9月10日周一的时候,我来单位收拾东西,我忘了是谁说的,说赵某1让我们把财务的电脑搬到楼后金色里程小区前,我就把我的电脑主机搬过去放在地上就走了。

  27、证人王康的证言:石家庄创世纪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张某2,老板是赵强,实际也是赵强管理和控制着公司。赵强有河北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勃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知道和赵强有什么关系,大概是2016年的时候,赵强把河北森力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过户到我的名下,然后以这个公司的名义从网上竞拍得到藁城恒升银行的10%股份(同样情况的还有田某1、戴宝云,她们也是藁城恒升银行的股东),竞拍的钱是赵强出的,我只是替他代持股份,赵强还让我签订过一个协议,协议的内容大概是这个公司和股份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28、证人张伟的证言:石家庄创世纪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实际是赵强。创世纪公司和晋州市银行合作,为晋州市银行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银行发放贷款成功以后收取客户的手续费。除了在创世纪贷款上班以外我们公司的赵总还让我给他买过一堆的房子。在石家庄市,以上这些房产都写在他的儿子赵尚源和赵雨微名下,石家庄赫石府小区的住宅七套(写的是靳伽猛、靳某考、赵方源、赵荣名下,现在这个楼盘五证不全)、上东区公寓两套(赵尚源的名字,五证不全)。这些房产都是我们老板赵强出的钱。

  29、证人李某7的证言:我是恒升银行财务部总经理,赵强是银行的股东,董事。赵强也给我们开过会。他在晋州市个门市内我们银行的中层开过几次会,在北旺养老院也给银行中层开过,会议内容主要是银行的业务经营情况汇报。主要是银行综合保障部的王晓彩打电话通知开会,偶尔也微信通知。因为股东赵强不能参与经营,而实际是他在参与银行经营,所以开会地点就在银行外面了。在银行外面开会,有时赵强在,赵强给开。有时于英军给开,靳某波也讲过话,靳某波就是传达赵强的意思。王晓彩也给开过,也是传达赵强的意思,会议内容主要是银行全面工作,业务经营情况。我参会的主要是银行各项财务指标必须达标。存款指标、贷款指标都要完成,因我参加这种会议不多,不涉及联保贷款。我听说过支行长、客户经理也经常开会,他们主要负责联保贷款。各网点主管会计上报计划后,我这就负责调拨,没有人指使或督促。

  30、证人李某8的证言:赵强替不良贷款户还过贷款,自2016年12月开始经我手赵强还过十五笔左右,大概金额在一千万左右。以前也还过,还款方式是派人(有个叫杨某军的)拿现金到柜台还的,还有一次在2016年12月份赵强派人打我卡上五百万,让我还的全是逾期不良贷款。五百万是用一个叫张某4的恒升折子转到我妻子张娟折子上的,后我还的。

  31、证人崔某的证言:2017年石家庄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卖给了赵荣一块地,赵荣以1.3亿的价格购买了这块地的开发权。

  32、证人赵某2的证言:我是2017年1月22日正式上的班,地点在晋州市朝阳北区门的户里,当时就有杨某军在,杨某军让我买了一个绿色封皮的日记本,他说以后就按他的要求在上面记账,里面的内容从2017年1月22日开始的,内容都是杨某军让我怎么记我就怎么记,后我填入一个Excel表格,然后每天通过QQ报给魏文,表格的内容和记账本上的一样,就是每天杨某军的收支情况。在河北绿钻担保有限公司上班的有彭某、靳某波、赵强偶尔去,杨某军每天过来让我记完账他就走了。

  33、证人谷某的证言:我是去晋州恒升银行应聘柜员,我没在银行上班,就被赵强安排到绿钻公司上班了,赵强说这家公司和银行是一事。我是该公司出纳,平时在这里上班的有靳某波、彭某,赵强不经常来。工资有靳某波、彭某、杨某军、方某华、修某微、靳某考、吕某波、靳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赵某1、赵茂兴、谢硕等人。靳某波、彭某在绿钻公司上班,其他人具体在哪干活我不清楚,是靳某波这么安排的,让我给这些人发工资。

  34、证人田某1的证言:2016年的时候,赵强说用我的名字注册公司,后赵强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达电气有限公司过户到我的名下,赵强用公司的名义从网上竞拍得到藁城恒升银行的10%股份,竞拍的钱是赵强出的,我只是替他代持股份,赵强还让我签订过代持股份协议,协议在赵强那。藁城恒升银行的股东会我参加过几次,都是赵强让我去的,去了就是听听、举手表决提案,都是赵强安排我这么做的。

  35、证人孙京京的证言:我在晋州市的蔬菜大棚做会计,负责日常工作的报账等,有的时候方某华让我到位于晋州市2-202的居民楼里干活。方某华他应该是我所在的公司的领导。都是在电脑上操作,简单的说就是方某华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给我,他给我的那些复印件好多都是不清楚的,让我在电脑上用模板修改好以后再打印出来。当时还有两个女的在这个屋办公,分别是赵某3、还有一个叫小洁。方某华让我在电脑上用Photoshop软件将他给我的身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基本上都是不清楚的)做清楚以后打印出来。方某华告诉我,电脑上已经都有做好了的身份证复印件模板、户口本复印件模板、个人征信报告模板、行车本复印件模板、结婚证复印件模板。拿身份证复印件模板来说,电脑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模板的姓名、地址及背面的身份证有效期等都是空的,让我照着他给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文字在模板上打,身份证照片(电子版)也是方某华提前给准备好了的,我只要将照片放到身份证复印件模板照片所在的位置就行,弄成完整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后再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户口本复印件、行车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也是这样形成的。方某华让我按着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在ps中的个人信用报告模板上录入(模板上姓名等都是空的或者有上一个人的姓名等),报告编号将后几位随便编一个号,另外查询时间和报告时间一般都是我们编造的。身份证的有效期我们一般都是按着方某华的要求做成一个时间段的区间,比如说2016年6月到2026年6月等,这都是随便编的。地址看不清的时候都会做修改,我过去帮忙的时候赵某3和小洁她们两个就在呢,她们两个主要就是做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她俩跟我干的工作是一样的。方某华安排我去帮忙,每次去的时间不固定,总共大概有三个月左右。总共做过多少身份证复印件等这个没有数,我也记不清。做出来的这些身份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行车本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我们都给了方某华了,方某华用于干什么了我不清楚。

  36、证人张某3的证言:是靳某波给我联系的到朝阳小区的一个单元楼上班,当时说让我听静的,跟着她学电脑上操作,把不清楚的身份证复印件调亮度调清楚再打印出来,或者照着静提供给我的身份证照片在电脑上用原来录好的模板输入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等,背面的身份证有效期也是随便编,然后再打印出来。另外就是户口本复印件,按着她提供给我的身份证照片将信息录入到所对应的户口本的相应位置,户口本户号是随便编造的,也是打印出来。信用报告是按着她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上的姓名打印到信用报告模板的对应位置,查询时间是随便编造的,也是打印出来。一般是根据她提供的身份证照片做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征信报告这一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我们做出来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出现地址和有效期不一致的情况,一般她提供的身份证照片只有正面,没有背面,我们随便找一个背面贴上去,有效期和真实的肯定不一样。一起上班的还有一个叫静的(辛集人)还有一个叫京京的,她们的工作和我的一样。

  37、证人赵某3的证言:十三卷P177-179

  我大概是在2017年10月份到2018年5月份在晋州市的居民楼里上班。在这个工作的地方主要是用电脑上PS软件做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行车本等的复印件。干这些工作的还有孙京京、张某3。是方某华按排的,每隔一段时间方某华就会告诉我需要多少组(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行车本等的复印件),然后我们就开始给他准备,做完以后再给了他。是彭某教我在电脑上用PS软件做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行车本等的复印件的,平时我们在工作中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都问彭某。简单的说就是彭某把原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双方的)给我,我的工作分两种情况:1、是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在有效期内的话,我们只需要将夫妻双方的复印件复印,根据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身份信息,制作户口本的复印件(我们电脑上有晋州各个派出所的户口本扫描件,算是个模板吧,我们只需要编造户号,将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签发日期等打进去),一般户口本复印件要做三张,分别是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分别一页、再做一个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也是电脑上的PS软件将模板找出来,填上要做的这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报告时间是随便编的,本人查询记录明细也是编的,做好以后打印出来。这就算完成了一组。2、是如果身份证不在有效期了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看不清的情况,我们就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到电脑上,将有效期修改成在有效期的(这个时间一般都是编的,改成二十年或者长期有效的有效期),看不清地址的有的时候问问彭某,按着彭某说的修改或者随便改改,看不清的时候调节一下流程上边说的一样。另外有的时候这一组里还需要用电脑PS软件做结婚证复印件、行车本复印件等。

  身份证信息都是彭某提供的,他哪来的我不清楚。总共做过多少组复印件这个没有数,我也记不清。做出来的这些身份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行车本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我们都给了方某华了,方某华用于干什么了我不清楚。

  38、证人齐某的证言:我是兼职会计,我印象中2016年底或者2017年初的时候开始给赵强做记账的工作,一直做到了2018年9月初。般都是每个月来记一次涨,每月记好了都发给魏文,我记账的内容都涵盖在一张表格上,这个表格我是每个月做一次。表格上体现,赵强从恒升银行联保贷款开始贷款到2018年8月31日日,总共联保贷款的人数是17117人,金额260120万元,还款人数10928人,还款金额140607万元;还有6189人没有还款,尚欠银行金额119513万元;总付利息162807238.81元。

  39、证人宋某的证言:晋州市鑫荣汽车材料有限公司在晋州市银行的具体占股多少我不太清楚,当时是彭某找的我,说用一下公司的手续、名义上在恒升银行占点股份。

  40、证人刘某的证言:大概是在2012年,彭某找到我,说用一下我们公司的手续,他在我公司拿走了我公司手续的一套复印件,并提供了一套文件要我在其文件上盖上我们公司的公章,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他没有承诺给我恒升村镇银行的股份,也没有给我任何好处费用。

  41、证人吕某的证言: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赵强找到我让我帮忙代持晋州市银行的股份,要用我的身份证,我同意了。后来,赵强通知我,让我带着身份证到晋州银行,在赵强在场的情况下,我填写了几张表并放在桌子上,就走了。股金是赵强出的现金,占股5%。

  42、证人马某于的证言:大概在2013年或2014年的时候,有一个叫彭某的人找到我们公司的一个财务人员,说用一下我们公司的账号,我就同意了。我想大概是那个时候彭某拿走我们公司的手续办理的。一直到现在也没有人给我说过我们公司在晋州银行持有股份。

  43、证人田某2的证言:大概在2013年,赵强找到我说用一下我的身份证,我问他做什么用,他只说银行的事用一下。后来赵强要我到晋州市银行开会,我才知道我替赵强在晋州市银行持股了。我后来还参加过一次股东会,我参加股东会就是在那坐会儿,散会后签完字就离开,会议内容也不知道是什么,在现场就是按赵强说的办。我一共就参加过两次股东会。我替赵强持有5%股份。

  44、证人张某4的证言:我与靳某波是亲戚关系。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靳某波找到我要用我的身份证,我就给了他了。后来,靳某波通知我,让我带着身份证到晋州银行,在赵强在场的情况下,我填写了几张表并放在桌子上,就走了。为赵强代持恒升村镇银行的股份没有好处,赵强说过,后来也没有给过我财物。股金是赵强出的现金,占股5%。一共去过两次股东大会,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去那签字、留身份证号,但不道是干什么,赵强当时在场。

  45、证人张某5的证言:北京市远洋天著春秋这个项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是有一个张某1的人曾经向我们公司的账户转入过购房款。转入了大概是5000多万,我没有见过这个客户,胡男男给我交接的时候说这是赵总买的房子,但是我不知道全名,当时留的电话189××××7717,还留了一个她媳妇的电话132××××1666,但是我在9月初的时候给赵总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

  46、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原来在赵强的昌源合作社在朝阳南区的办公室上班,昌源合作社在朝阳南区联系下边的代办员,念事情等。我在这负责管理流水账,在这的工作人员报销等都在我这,给他们发工资,吃饭报销、加油等等日常支出。这些支出的钱都是魏文打到我的银行卡,魏文在2014年分多次向我的银行卡转入1000多万,这些都是办公室的日常开支、种植基地的树苗款、基地的费用等,另外就是赵强有的时候让给别人转钱,具体这是什么钱我也不清楚。

  47、证人关某的证言:不认识赵强,赵强没有提过要在,在任期间,村委会没有收到过一笔1100万的款项。

  48、证人冯某的证言:十三卷P224-226

  我母亲燕苍敏的卡一直是我在使用,赵强转给我的这些钱都是还款。大概是2013年7月份的时候,赵强找到我说用我点钱,听他说了一句好像是征地用(具体不清楚),当时借了4000万整,大概是到2016年还清的,赵强一共还了总共有大概2000多万的利息。他通过谁的账户我不知道,我这边收到还款的账户有燕仓敏(6228480638163256578),冯楚函的信用社账户(6210210030201283183)、王兴的信用社账户(尾号319)、王皓伟信用社账户(尾号730)。

  49、同案犯赵强的供述:2015年年初开始至2018年8月份,我骗取了晋州市银行贷款大概12亿元。一开始我让绿钻担保公司和其他几个小的贷款公司找到贷款人通过晋州银行联保贷款的方式将钱贷出来给了我,后来因为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我就让靳某波负责找贷款人到晋州银行贷款,有本人去贷款的也有不是本人去贷款而是用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具体这事是靳某波负责的,我不具体办这事不是很清楚具体流程。银行内部我都是让于英军负责让他安排将贷款审批并放贷出去的,具体过程我不是很清楚都是于英军在负责。具体来说,于英军因为有联保贷款的业务审批权,他负责银行内部及各个支行关于贷款的事情,安排银行的人具体操作联保贷款资料的逐级审批,具体他怎么安排银行的各个部门经理、支行长、客户经理操作的我不清楚。从银行内部来说,应该是于英军跟银行的客户经理、支行行长等负责人协调好以后,银行外部的人拿着准备好的贷款资料交给银行的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签字报支行长,并没有履行客户经理正常的贷款程序,支行长在于英军安排下签字审批报于英军审批。于英军审批后将贷款发放出来并通知靳某波等外部人员取款。而且于英军还负责告诉靳某波等人每天哪个支行有贷款额度。银行外部人员都是靳某波负责管理,下边的人包括杨某军、方某华等人,另外杨某军下边还有一群负责取款、还款的人员。从2015年开始的时候,我安排靳某波、杨某军等人去晋州找贷款户或晋州籍的身份证,并提前给这些人说好用他们的名义贷款,每户支付500-600元的报酬,贷款下来后由我使用,由我到期负责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其中有些贷款户应该也是他们俩通过贷款公司找的,当时具体找了多少身份证、多少贷款人我不清楚。但是到了后来就慢慢变成了用虚假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借来的真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用于四户联保贷款,具体数目我也不清楚,但是最后贷款下来后都被支取现金到了我这。贷款下来后杨某军负责支取现金、还贷款利息,他会安排下边的人员拿着虚假的贷款手续到各个支行贷款现金,还款的时候杨某军根据银行提供的快到期人员的名单安排下边的人员拿着现金去还款。杨某军下边的方某华负责接银行贷款回访电话,其余银行外部的事由靳某、吕某波等人来办,具体他们负责什么也都是靳某波安排的,我就不清楚了。从该银行成立开始至今,我多次召集过晋州银行的各支行长开过会,会上主要内容是督促各支行的存款业绩情况,给各支行长加油鼓劲拉存款。

  50、被告人靳某波的供述:赵强是晋州市银行的股东,赵强指使我、彭某、杨某军等人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晋州市银行办理虚假的联保贷款业务。2016年春天,赵强召集我、彭某和杨某军,让我们分别去找各自的亲朋好友在晋州市银行办理四户联保的贷款,每找一个农村户口的人会给500元的好处费,后来没有这么多人可找了,赵强就跟晋州市银行副行长于英军和各个支行的行长说以后他提供贷款人的信息等资料,就不让贷款人亲自过去了,每个支行按照正规的贷款手续把贷款发放下来。就这样,赵强就让我负责贷款的全面工作,其中一部分工作是跟银行的正规业务,另外就是赵强让我去问于英军这个月是否能够放贷款,如果于英军说能放贷款,我就告诉赵强能放。然后赵强就让我指派彭某和杨某军各自准备虚假贷款的手续。准备好手续后,杨某军就派他手下的小伙子拿着贷款使用的信息(杨某军准备的虚假身份信息)到各支行找客户经理办理贷款业务。办理好贷款业务后赵强会让我督促于英军赶紧把贷款发下来,到了放款的时候客户经理通知杨某军,杨某军再让这些小伙子就到各支行找客户经理拿存折取钱,取出来的钱都给了杨某军,杨某军再给了赵强。赵强派彭某找过虚假的身份信息,但是彭某有没有找到我就不知道了。具体主要的虚假身份信息还是杨某军和他手底下的人在制作,具体怎么弄的我就不清楚了,赵强单线跟杨某军联系,是不允许我过问的,杨某军也不告诉我。绿钻担保公司在虚假贷款中是赵强为自己找的退路,赵强经常在绿钻担保公司给副行长于英军和各个支行的行长开会,有时候也会有客户经理参与其中会议。因为赵强是晋州市银行股东之一,股东是不允许参与银行的经营,所以赵强就私自组织于英军和各个支行长在绿钻担保公司开会,这个会晋州市银行的董事长和另一个副行长是不知道的。赵强给各个支行定存款任务,如果有的支行没有完成,赵强就会惩罚和训斥支行长。赵强是晋州恒升银行的股东和董事人员,晋州银行的审批都是赵强跑下来的,于英军和各个支行的行长任命都是开董事会时赵强提出来的,赵强想让谁当就让谁当。如果有人不听赵强的话,这个人就别想在晋州恒升银行干下去了,因为我和赵强有亲属关系,我负责向于英军和各个支行长传达赵强的指示和全面工作,彭某听我指挥。杨某军领着一些小伙子负责虚假贷款这方面的具体事。杨某军名义上是归我管,但是一般虚假贷款上的事情杨某军直接向赵强汇报,杨某军手下有赵某1、靳某考、王家旺、赵某、赵某良、靳某、修某微、吕某波、方某华,有的时候人手不够用了靳某考也会过来帮忙。

  5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2014年4月份晋州市银行开门营业,赵强是其中的股东、董事。赵强说晋州市银行需要提升业绩,要找人从银行贷出款来,具体是找各自的亲朋好友在晋州市银行办理四户联保的贷款,每找一个农村户口的人会给500元的好处费。我联系了10个左右的人,每个人给了500元的好处费。2017年年初时赵强说办了一个担保公司,我们给这家门市起了一个名字,叫绿钻担保公司,我和靳某波负责绿钻担保公司。后来我了解到,赵强让我办理的这些贷款都是用于他个人使用了。赵强开这个绿钻担保公司是准备做担保业务,就让我和靳某波在这里工作,一笔担保业务也没有做,赵强就让我和靳某波做一些配合他骗取恒升村镇银行贷款的事情。我帮助赵强找了一部分需要办理贷款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因为我以前在乡镇的民政部门工作过,我手里还留存有一部分以前在乡镇工作遗留的在我这里办理过结婚离婚登记手续的信息,赵强每次骗取了贷款,赵强会把底账给我,他都是当面给我纸质的账目,内容就是最近他骗取贷款的合同号、姓名、借款日期和借款数额以及还款日期,他让我记着还款日期,到还款日期就让我通知靳某波,靳某波再通知杨某军。在赵强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我和靳某波负责联系具体的事情,杨某军负责具体的钱,每次恒升银行放款以后,都是杨某军和跟着他的几个小伙子负责收钱。靳某波负责赵强骗取贷款的总体事宜,各方面的事情靳某波都参与;杨某军负责骗取贷款以后现金的方面,每次放了贷款都是杨某军和他手下的小伙子们负责收取,然后赵强和杨某军单线联系;在办理虚假的四户联保贷款资料中出现的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银行流水、居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信息,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的来源:一是赵强安排所有员工从亲戚朋友本人那里借了一部分;二是利用我原来在乡里上班时留存的一部分。利用以上两种方式获取的贷款已经还清了。三是赵强安排靳某考购买了一部分,四是赵强安排我在网上搜了一批晋州人的身份证号,我把这些身份证号给了靳某波,由靳某波安排银行员工通过银行身份证联查系统查出人员的姓名、住址、照片等详细信息,手机拍照后提供给“赵静”(修某微妻子),这一部分有多少我不清楚。靳某波安排“赵静”、“孙晶晶”利用PS软件进行了修改,一般都是修改了住址和背面身份证有效期。后期基本不看原始复印件上的有效期信息了,直接PS修改上去。虚假四户联保贷款资料中的征信报告是靳某波安排“赵静”、“孙晶晶”以靳某波的征信报告为模板PS出来的,虚假四户联保贷款资料中的身份信息和征信报告是一一对应的。虚假四户联保贷款资料中的村委会证明是杨某军安排修某微、靳某、赵某1等人手写的,印章是赵强伪造的。

  52、被告人张某辉的供述:我是2013年8月份左右,通过赵强介绍到晋州恒升银行工作,在晋州恒升银行综合保障部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提成副经理,2016年成为经理直到现在。我主要负责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消防,整理和发放文件。因为我们综合保障部经常到下面各个支行检查,行长于英军经常派我到各个支行督促支行长赶紧把那些虚假的联保贷款放下来。一开始靳某波和杨某军经常领过来的人办理联保贷款,每个贷款人都会给点钱作为好处费,贷下来的款就会被靳某波和杨某军截住,最后给了赵强,不会到真实的贷款人手中。后来办理联保贷款的人就成了靳某波和杨某军手底下的几个小伙子办理,他们把假的贷款人信息交给银行,银行放下贷款后,也是由这几个小伙子去取钱。赵强是晋州恒升银行的股东和董事人员,晋州恒升银行的审批都是赵强跑下来的,于英军和各个支行的行长任命都是开董事会时赵强提出来的,赵强想让谁当就让谁当。赵强会组织晋州市银行总行、支行的工作人员开会,有时候在赵强家里,有时候在绿钻担保公司,赵强会给银行的中层领导安排工作。

  53、被告人靳某考的供述:从2017年开始,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在晋州市赵强开的七星苗木基地打工时,赵强对我说要听杨某军的就行了,2017年7月份的时候,杨某军说让我去晋州市银行贷款,让我和靳某考、赵月良、吕某波一块去,我们去了小樵恒升村镇银行,在那的客户经理王朝辉把贷款的手续给了我们,我们四个去窗口贷款支钱,贷款手续上是谁的名,我们四个人就各签一贷款人的人名,合同上写的贷款人和担保人都不来,都是我们写的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名字,还去过两次,把贷款支取后就交给杨某军,银行的工作人员不核对身份证上本人的照片和我们四个人是否一个人,只要我们去的四个人签那身份证上四个人的名字就把贷款给我们。彭某让我去找过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说去办贷款,杨某军和彭某都向赵强负责,在办理虚假的四户联保贷款资料中出现的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银行流水、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信息我买过一部分身份证复印件,买了以后给了彭某了,别的资料我不知道哪来的。

  54、被告人杨某军的供述:十卷P2-27

  我主要在办理联保贷款的过程中主要是负责现金业务,我下边的工作人员将支取的联保贷款现金交给我,当贷款需要还本金或者利息的时候恒升银行的客户经理通知我,给我一个名单,名单上有贷款户的姓名、还款日期、金额,然后我把现金和名单给了我下面的工作人员,安排他们拿到银行还款。贷款合同上贷款人肯定没有贷款,都是虚假的,他们到银行以后找客户经理办理手续,然后支取贷款。另外我会给这些取款人需要还本金或者还利息的单子,按着单子上的金额给他们,派他们到各个恒升支行还本金利息。我下边的工作人员办理恒升银行联保贷款人赵某、靳某、吕某波、靳某考、修某微、王某旺、赵某良、赵某1、靳某考等。我从来不去银行,只是银行客户经理在有联保贷款到期前通知我、给我名单。存放在我这里的联保贷款现金除用于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以外,剩余的现金赵强派人派车到我这里来都拉走了。靳某波是晋州这边外围工作人员的总头,负责全面工作,每天给我们安排工作,这个工作包括就是存取款业务,涉及到我这的都是让我管理好现金、还款单子、存折等不出差错;彭某也是负责人,协助靳某波管理我们,靳某波不在的时候彭某做主,一般都在新世纪商城东南角的门市办公;方某华在靳某波的厂子办公,和我办公室是对门,负责在电脑上记联保贷款的贷款人名单;靳某考和靳某波是亲兄弟,他也算在我们这打工的,他有的时候在,有时候不在,具体来说忙的时候和别人一起去银行支取贷款或者还利息等,但是去的次数不多。办理联保贷款时和银行的客户经理及支行长主要是和我联系,有时候我下边人去办业务也捎信回来给我报告。赵强是公司的大老板,靳某波也得听赵强的,另外他们两个也是亲戚。

  55、被告人方某华的供述:我主要是帮着赵强的人做联保贷款的记账和组织靳某等人在个人贷款合同签字、完善虚假的贷款合同等。我就是守着一台电脑,在电脑上通过excel表格的形式记录杨某军等人每天从晋州市通过联保贷款的形式贷款明细,我把杨某军给我提供的当天的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放款日期、金额、对应的放款的客户经理姓名、贷款用途等都登记到表格里。靳某波或者彭某将贷款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给我,另外靳某波安排我或者杨某军让下边的工作人员到恒升银行将空白的贷款合同等资料取回来,我让下边的工作人员在空白的合同上签上贷款户的名字及妻子的名字,然后将身份信息复印件和合同等按银行的联保贷款档案要求装在不同的档案袋里准备好。等到靳某波给我说分到哪个银行,我再安排下边的工作人员送到恒升各个支行去审批。杨某军下面负责取款、还款的人都有赵某、靳某、吕某波、靳某考、宿景微、王某旺、赵某良、赵某1。

  56、被告人靳某的供述:我是到晋州市银行办理过联保贷款业务,都是杨某军让我去办理的,我的工作的单位只知道是个贷款公司(名不清楚),老板是杨某军,工作人员有我和吕某波、赵某、王某旺、赵某良、靳某考、赵某1、赵荣、修某微,杨某军给我一个档案袋,让我去恒生银行办理贷款,他应该是提前联系好的,我只要把档案袋交到恒升银行的客户经理就行了,杨某军也让我找方某华要过几次贷款的档案袋。我都到过总十庄、周头、马于的恒升银行代办点。有时候杨某军、有时候方某华也让我在空白的贷款合同上签字,我在贷款资料上签字,是提前准备好客户名字的名单,让我们照着贷款客户的名字签,不签我自己的名字,取完钱,我们带着现金和存折回“厂子”再交给杨某军。一般就是上午取了贷款,给了杨某军,下午了杨某军再把这些钱给了我们,我们带着现金和杨某军提供的贷款客户名单去还以前贷款人的贷款。

  57、被告人吕某波的供述:我第一次去恒升村镇银行支钱是和修某微、靳某一块去的,回来后我将钱和存折及凭条交给杨某军了。后来又陆续去晋州银行各个点支取过多次。我还还过贷款和贷款的利息,也是杨某军将现金和支款凭条给我们,然后我们去银行还钱,还了钱后银行给个凭条,回来后我将凭条交给杨某军,杨某军或方某华安排我拿着贷款资料去过银行,他们两个有时也叫我签字,签的是贷款户的名字。贷款资料应该是方某华整理的,然后再安排我们送过去。支回钱后把钱和存折都交给杨某军。公司名老板赵强,下面是靳某波和彭某、杨某军。我们具体干活的有:赵某1、靳某、修某微、靳某考、赵阳、赵某良、王某旺。

  58、被告人修某微的述:靳某波安排我去帮助别人在晋州市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这些联保贷款的客户都是些农村人,到了2016年春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听靳某波、杨某军他们说银行的手续简单了,不用那么复杂,以后不用联保贷款客户本人去银行取钱了,我单位工作人员也多了,我们直接去银行找客户经理拿贷款手续和存折,然后去柜员那就可以取钱了,有时候方总(方某华)整理贷款资料,也让我在贷款资料上签字,都是方总提前准备好客户名字的名单,让我们照着贷款客户的名字签,方某华也安排过我去晋州市银行取过空白的贷款合同和送过整理好的贷款手续,我去送贷款手续时都是方某华先联系好,让我给谁我就给谁,我给过小樵支行的客户经理吕崇,马于支行的客户经理安某宇,总十庄支行的客户经理杨某1、张晓玲,周头支行的客户经理黄某1、李某天,槐树支行的客户经理王朝辉,别的我说不上名字,靳某波、彭某是领导,杨某军、方某华、靳某考也是管事的,赵某、靳某考、吕某波、赵某良、王某旺、靳某、赵荣,赵某1和我就是负责跑腿办业务的。

  59、被告人赵某良的供述:我还和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赵某1、赵荣、修某微、王某旺去过恒升村镇银行,杨某军安排谁去,谁就一块去恒升村镇银行。我和他们一块去时,有时是杨某军直接将恒升银行的存折交给我们,有时是到银行那找客户经理,杨某军先联系好的,去后客户经理给我手提袋,然后我拿了手提袋先出来下,在车上等一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杨某军这样安排的),然后去银行里面柜员处支钱,回来后将钱和存折交给杨某军。我去晋州市银行还过贷款和利息,去前杨某军将现金和需还款的名单给我,我到了银行后将现金和名单给了银行柜员就行,还钱的时候签贷款户名,杨某军安排去过恒升银行取空白的贷款合同,取回来交给杨某军。有时杨某军或方某华让我在空白的贷款合同上签字,他们提前准备好客户名字的名单,让我们照着贷款客户的名字签,方某华整理好合同,会安排人送去银行,等我支钱的时候直接找客户经理拿就可以了。方某华他整理东西,还负责单位的电脑,他自己一间办公室。杨某军的老板是赵强,我还知道有靳某波、靳某考、彭某也是管事的,靳某波、彭某管理杨某军和方某华,但是不直接管理我们,我们直接受杨某军的指派。

  60、被告人王某旺的供述:我是2018年5月份前后到的杨某军公司去上班的,到了公司主要干的活就是开车跟靳某、靳某考他们几个去银行里办理贷款,取钱、存钱。具体都是杨某军让我们直接去晋州市银行找客户经理,到了客户经理屋里以后,客户经理给我们很多资料,我们再拿着这些资料去柜台办理,柜员让我们签字我们就签字,单子上是谁的名字,我们就签谁的名字。这些人名等信息我听靳某考说是买来的信息,然后再用这些信息去办理贷款。签好了以后,就能把钱贷出来。平时都是这样操作,我也弄不明白,每次都是还了多少钱,马上就能贷出来。吕某波、赵某、靳某、赵月良、靳某考、赵某1、宿景微他们去银行取钱或者还利息都是这样操作,去了银行不管取钱还是存钱,我们主要干的活就是签字。方某华主要是电话联系事情,具体联系什么事情不知道,有时候还让我们几个签名、按手印,我们都知道这是替别人签名贷款用的。跟我一样在这里上班的还有吕某波、赵某、靳某、赵月良、靳某考、赵某1、宿景微、方某华。

  61、被告人靳某考的供述:杨某军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一开始我广开车,把他们拉到银行就行,我不下车,后来业务忙了,人手不够,杨某军就让我开始跟着进银行办理手续,一般是我们到银行直接找客户经理拿了联保贷款的手续,包括一个存折、一张取款凭条(名字是签好的)、一份合同还有借据,然后拿着去银行柜员处取钱,我将手续给了柜员后,他就开始办理,然后让我在取款凭条上签上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回来我将钱、存折、小票交给杨某军,有时杨某军也让我们捎贷款资料(在档案袋里装着)给客户经理,都是杨某军他们先和客户经理说好的,我们带到给了客户经理就不管了。

  6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平时都是杨某军给我安排工作,主要工作就是开车和靳某考、赵某良、王某旺、宿景微一块去晋州市银行支行去取钱或者存钱。一般情况下是杨某军给我们几个安排去哪个晋州市银行支行,我们就去哪个支行,取完现金以后我们就带回公司,把钱和存折一块交给杨某军。存钱的时候,也是杨某军安排我们去晋州市银行支行,在公司上班的还有靳某、方某华、吕某波、王家旺、靳某考、赵某良、宿景微、赵某1等人,在公司里我在贷款手续上签过字,是方某华叫我过去签的,上面是谁的名字,我就签谁的名字。

  63、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我只在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任晋州恒升银行槐树支行行长助理期间负责审查和审批发放联保贷款了。经过我签字审批的贷款约有三、四百笔左右,总共大约涉及7000万元左右。实际工作中我没有按照规定审查、审批贷款的发放。首先我知道需要两名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后我才可以审查、审批,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省去了这一环节客户经理不进行入户调查直接提交我,我直接就审查、审批了。是我们晋州恒升银行的副行长于英军授意指使我这么做的。2018年3月我支行开展联保贷款业务后只对那个中介公司开展联保贷款业务。贷款客户的贷款资料是赵强的人搜集、填写好之后交到我们银行的,当时都是王某晖接受的资料。因为我不想做这种不合规的贷款业务,对赵强说:“我们槐树支行不想开通贷款业务。”赵强对我说:“上级怎么安排你就怎么做就行了,分清上下级!让你干你就干,干了就干,干不了就回家!”晋州恒升银行的股东赵强组织过开会,我参加过五、六次赵强组织的会。有一、两次是在赵强家中,其他的都是在晋州里开的,参加这种会议的大多是晋州恒升银行的支行长或负责人参加,有时候是晋州恒升银行的支行长或负责人加上客户经理参加,每次开会的时候赵强和于英军都参加,有时候晋州恒升银行的张某辉和王晓彩也参加。赵强一直控制着银行的大小事,包括人事任免及各项业务。所以每次开会的时候赵强都跟我们贯彻落实各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及实施情况,另外基本每次开会的时候赵强都会或多或少的提到让我们对联保贷款的事放心并说要是出了什么事他担着。

  64、被告人王某晖的供述: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我在晋州恒升银行小樵支行任信贷客户经理期间经我手办理的四户联保贷款约有800多笔,涉及金额约一亿六千多万元。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我在晋州恒升银行槐树支行任信贷客户经理期间经我手办理的四户联保贷款约有400笔左右,涉及金额约八千万元左右。晋州恒升银行副行长于英军和晋州恒升银行股东赵强都授意过我让我这样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我在没有见到借款人的情况下,就直接在靳某考等人送来的借款合同上代表银行签了字,签订了借款合同,我没有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等各项信息,未开展任何核实工作。2018年开始赵强开始给支行的客户经理开会偶尔支行长也参加,开会一般都是在非工作时间,不是早上就是下午下了班。有时候在晋州新世纪商城的一个靳志坡办公的地点,有时候是在赵强家。开会的内容一般都是四户联保贷款的事,都是鼓励我们去多做这种业务。赵强和于英军都授意过我,他俩都跟我说过以后关于贷款业务方面的事都听靳志坡的。具体提供客户资料的是靳某考、修某微、“阳”、“良”、还有一名我不知道名字的男子,他们五个是靳志坡派去给我提供贷款客户资料的。每次贷款批下来之后也是他们五个去银行支取贷款的。

  65、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6年8月10日至今在周头支行担任支行长,经我审批的联保贷款截至目前一共多少笔我记不清了,金额大概在2亿8千万元左右,逾期的有300万元左右,其余的都在存续期内。实际工作中,有一小部分联保贷款是按照联保贷款规范进行发放的,涉及的就四笔,涉及金额80万元,剩余的都是通过于英军同意,客户经理未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然后就审批发放的。这些贷款都是赵强安排的,赵强曾经召集我们支行长开会,他在会上说过,联保贷款只能做他安排的,不让我们各支行自己做。我不想失去工作,赵强召集我们支行长开会时说过,这项工作必须做,如果我们不做就让我们滚蛋。这项任务是他的硬性规定,每个月必须完成他下达的额度。其实我们支行有多少额度我们也不知道,赵强派的人拿来资料我们就做,他们不来我们就不做这项业务。于英军在晋州恒生银行行务会上传达我们行中层领导,决定和河北绿钻担保公司进行合作,河北绿钻担保公司负责对联保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资料由绿钻担保公司交给客户经理后,由客户经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资料完整的就由客户经理组织撰写调查报告,然后录入我行信贷系统进行审批。客户经理也是受赵强直接领导的,像这些业务都是赵强直接布置给他们,具体怎么要求他们的我们不知道,客户经理把资料送到我这儿我就直接审批了。

  66、被告人张某萌的供述:我经手的100多笔联保贷款大部分是相同的三四个人来办理。我没有对贷款资料进行实际审查,我只负责审查书面的东西和录入微机、归档。郭某1怎么安排我就怎么办的,也没有人给过我好处。黄某1的业务我为他审查签字。履行审查工作就是让我在那里签字我就在那里签字。公司的股东赵强给开会,我参与过一次。大概是今年三四月份,是在赵强的家里,参加会议的是全体客户经理,周头支行是我和黄某1去的,郭某1没有去,在会上赵强主要是说让我们发展优质客户,服从领导安排。

  67、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经我办理的联保贷款太多了,我记不清多少户,总额大概一亿五千万左右。逾期的有五六组(二十多笔),总额四百万左右。(出示《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6891120170002479),2017年年初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支行长郭某1把我叫到她的办公室说,有人拿贷款资料过来办理贷款,让我不用审查,只管签字走流程。后来来了四五个男子,他们将这份合同和另外三份合同及联保贷款需要的所有资料交给我,资料上所有的签字和指印已经制作好了,然后我制作《农户贷款申请调查审批表》和《借款审批书》,我签字后,提交郭某1签字盖章,我再到晋州恒升银行找行长于英军签字盖章。《借款借据》也是他们带来的,借款人签名、指印都是制作好的,我负责打印、盖章,而后把放款资料交给提供资料的人,由他们去柜台提取现金。合同上的借款人我一个都没有见过。这笔贷款的审查人是我,对客户资料交叉审核,有时是本支行客户经理之间相互审核,有时是支行长郭某1参与交叉审核,客户经理审查完毕后,提交支行长郭某1审核,业务部经理、晋州恒升银行行长两个权限都是于英军,他负责审批。所有的联保贷款都是这个程序。有时候我不在,他们就交给支行长郭某1,支行长郭某1之后再交给我。我没有见过合同上的贷款人,也没有开展过实地调查,相当于没有审查。到银行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联保贷款的有4、5个人,一个叫靳某,一个是修某微,还有一个叫赵永,另外两个人没有说过话。来银行支取贷款的人也是上面那几个人,这些联保贷款利息也是他们几个人还的。

  68、被告人李某天的供述:经我办理的联保贷款截至目前有四百多笔,涉及金额约为1.2亿元人民币。业务行长于英军打电话给我说:入户调查,中介已经办了,你不用再入户调查了。所有资料都是中介的给的我,我没有见借款人签字,我经办的联保贷款都是中介的,都是这个流程,而且一直合作的特别好,还本还息都正常。这是总行业务行长于英军给我说的,是规避风险,有第三方(中介)担保,中介是给总行合作的,总行有中介的担保,支行长耿某也让这么办。到银行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联保贷款的人我知道有四五个,都是男的,见面能认出来了,单位规定不允许于任何中介联系,我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支款的都是这几个人。

  69、被告人郑某广的供述:我经办的联保贷款分两种,一种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料,我们直接办理。另一种是由我们发展的客户双向调查再按规定逐级上报,经上级同意后办理。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是中介公司提前找客户签订好的,我们只是负责补充合同条款。中介公司与我们总行合作代替我们审核,是总行传达给支行的,马于支行长任校瑾和元头支行长耿某传达给我的,这两名支行长是开会的时候说的。没有下发给我们文件,只是口头给我们说总行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不需要去实地调查中介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料。总行与中介公司有合作合同,是总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于英军传达给我们支行长耿某,由耿某开会时口头传达给我们客户经理的。安某宇和我发放贷款的流程一样,赵强组织过开会,王晓彩指示李某天对我说过,支行长耿某也对我说过,都是电话提前通知我的;参会的人员有各个支行的支行长和客户经理,以及总行的于英军、综合保障部总经理张某辉、综合保障部副总经理王晓彩等人;会议内容有:不允许客户经理私自发放贷款,张某辉是晋州银行综合保障部的总经理。经我办理的联保贷款截至目前一共100笔左右,大概涉及8000万元。

  70、被告人安某宇的供述:经我办理的联保贷款截止目前大概600多笔业务,共涉及金额1亿左右。翟入川这笔个人贷款就是晋州银行当时的马于支行行长任校瑾把这个已经签好客户名字的联保贷款材料给了我,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翟入川和翟入川的妻子李寸引没有到现场签订合同,没有对翟入川的实际贷款用途进行实际审查。我是按照马于支行行长任校瑾的指示做的,我当时也问过任校瑾这些客户签字是否真实,任校瑾说都是客户本人签字的,所以我就没有审查。其中内容有遗漏的我补充上,然后在“负责人”处签上我的名字,另外几名联保人均没有到场和签字。这笔贷款的审查人是张京,审批人任校瑾,上级审批人是于英军。我经办的其他联保贷款大部分是按照以上流程违规操作将贷款办理出来的,只有少部分是贷款人本人过来进行办理的,是任校瑾让我这么做的。到银行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联保贷款的总共有十来个人,但是十来个人不是每次都来,每次都是来两三个、三四个人。

  71、被告人任校瑾的供述:经我审批的联保贷款截至目前大概1500笔左右,共涉及金额约2.5亿元人民币。晋州恒升银行普遍的违规贷款流程就是:于英军和赵强会不定期的给全晋州市晋州恒升银行支行长开会,在会上赵强、于英军和靳某波经常会说:“贷款业务怎么给你们安排你们就怎么做,客户资料不需要客户经理进行审核。”有时候也会给客户经理开会说这些,给我们开完会之后我会回到支行向客户经理传答赵强的不用对其指派的贷款手续进行审核的意思,于英军会直接给晋州恒升银行各个支行的客户经理安排什么时间发放多少违规贷款,靳某波就去做假的贷款申请人的资料,靳某波准备好这些手续后会根据晋州恒升银行各个支行的客户经理与其联系向其要相关的违规贷款的手续,之后靳某波会安排人将这些手续送到晋州市的各个晋州恒升银行。我拿了假的贷款手续的话会交给客户经理让他们继续完成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在拿到假的贷款申请人材料之后会在晋州恒升银行的贷款系统里办理贷款申请,我作为晋州恒升银行马于支行的行长会对客户经理报送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因为赵强、于英军和靳某波经常会开会说让我们审批这些违规贷款,不审批就会开除我们等一些话,所以我就对在晋州恒升银行马于支行办理的违规贷款进行审批。我没有在贷款审批的过程中对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我也没有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书是不是本人签字、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实际用途等进行核实。

  72、同案犯张晓玲的供述:2016年10月至今任客户经理,经我办理的联保贷款截至目约700笔,具体数记不清楚了,总金额在1亿2千万元元左右,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我办理的联保贷款大部分是支行长周某欣直接把联保贷款的手续交给我,都是已经签好字的,说直接办理就行了,不用调查了,我直接签字上报审批就行;还有一部分是周某欣让我从办理联保贷款的人手里接的,也都是签好字的,不用调查,我直接签字上报审批。来找我办理联保贷款的大概十来个人,人员固定。有一个叫“冲”,其它的不清楚叫什么名字。他们进行还款或偿还利息时也是十来个人,人员固定,杨某1办理联保贷款和我一样。我和杨某1办理联保贷款并相互为对方办理审查,不按程序,直接签字办理,支行长周某欣这样安排我的,我也这样做了,我所办理的没有按照银行规定流程进行审查的农户联保贷款都是按照晋州恒升银行的股东赵强开会的要求办的。有我参与的会有三、四次,都是赵强本人讲,内容主要是对他安排的违规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速度、发放数量提出要求,再就是讲他安排的这些违规贷款让我们必须完成,完不成就辞退。

  73、被告人张猛的供述:经我办理的联保贷款截至目前共有500笔左右,具体数记不清楚了,总金额我记不清楚了。我所办理的没有按照银行规定流程进行审查的农户联保贷款都是按照晋州恒升银行的大股东赵强的要求办的。赵强开会的内容就是说让我按照行长周某欣的要求办理农户联保贷款,不必按照银行规定进行审查,给了我以后直接做就行了;有我参与的会有三、四次,都是赵强本人讲,内容就是在他安排的违规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速度、发放数量提出要求,再就是对我们这些客户经理连吓唬带哄,主要意思就是对他安排的这些违规贷款让我们无条件服从,愿意干的就可以留在晋州恒升银行,不愿意干的就走,恒升银行这样的工作在晋州也不是那么好找的,等等之类的这些话。

  74、被告人周某欣的供述:2016年1月15日,调晋州恒升银行总十庄支行工作,任支行长至今,但是我从2017年8月15日,我实际已经调回总行银行卡部工作,但是一直还挂着总十庄支行行长的名,审批签字也是我签。我审批的联保贷款笔数记不清楚了,总金额约四亿元左右。我签字的审批书是否已经由客户经理进行过贷前调查我就不知道了,不知道贷款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复印件是否真实,本人及妻子是否到现场签订合同,包括借款用途、职业、调查报告等情况,就在审批书上签字,是晋州恒升银行行长于英军安排的。领导安排的这一部分贷款人实际上并不是客户本人,当时于英军对我们(指各个支行长、客户经理)说:“为了完成银监局的任务,需要发放一部分四户联保贷款,由银行做体内循环(指资金并不实际发放),这样也能降低不良贷款率”总体意思就是需要做一部分虚假的四户联保贷款。如果不这样办,就会被开除。杨某1和张晓玲作为总十庄支行的客户经理,知道这样的情况。晋州恒升银行办理的这些虚假农户联保贷款资金都流入到了银行大股东赵强的手里,赵强不定时的给晋州恒升银行的支行长们和客户经理开会,内容就是具体安排虚假农户联保贷款的具体事宜,晋州恒升银行内部负责此事的是张某辉、王晓彩。每次开会都是赵强安排,王晓彩在微信群中通知。

  75、被告人周某松的供述:实际工作中,有一小部分联保贷款是按照联保贷款规范进行发放的,涉及的也就三、四十笔,涉及金额四百多万元,剩余的笔数(大概是一千笔左右)都是通过于英军同意,客户经理未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然后就审批发放的,涉及贷款金额大概在两亿元左右,于英军在晋州恒生银行行务会上主持会议时,传达我们行中层领导,行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和河北绿钻担保公司进行合作,河北绿钻担保公司负责对联保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资料由绿钻担保公司交给客户经理后,由客户经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资料完整的就由客户经理组织撰写调查报告,然后录入我行信贷系统进行审批。实际工作中,客户经理应该是没有进行入户调查,只负责审查绿钻担保公司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未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也没有和联保贷款申请人见过面,但是客户经理对外说都是进行过入户调查的。支行的客户经理有吕某1、刘某。

  76、被告人吕某1的供述:经我办理的联保贷款截至目前大概有四、五百笔,涉及金额一亿元左右。赵强、于英军在开会时跟我们客户经理说过有担保公司的人会和我们对接,把贷款需要的前期调查报告及借款人的相关资料给我们客户经理,我们直接录入系统,等我们出了借款借据后再把支取贷款用的资料给了这些担保公司的人,让他们去支取贷款。并跟我们说不干的就滚蛋,这活谁也能干。我办理的这四、五百笔贷款大部分都是这样操作的。有一部分我自己的营销客户,是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的。

  7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十二卷P164-173

  我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关机关上网追逃,今天我来投案自首。我任小樵支行客户经理期间,没有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违规发放联保贷款。经我办理的联保贷款截止目前大概有47组,共涉及金额3691万元左右。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及贷款流程违规操作发放贷款是赵强要求我这样做的,我调入小樵支行前,赵强和王晓彩两个人在总行于英军的办公室里给我开会,当时就我们三个人,于英军没在,赵强给我说去小樵支行办理联保贷款,不用进行实地调查,银行和担保公司有合作,去了以后认真办理业务,多听支行长周某松的安排,王晓彩说让我去了少说话,不让对外说联保贷款的事,要给客户保密,不要随意给其他员工和家属谈论。我这么做都是赵强安排指示的,我不这么做就会被赵强辞退。王晓彩带我去晋州新世纪商城一个门市内见过靳某波、彭某,靳某波对我说这些贷款放心做,不用担心,不要拖拉快速办理就可以了。“担保公司”人员送的贷款资料都是靳某考、赵某等人送来的,谁制作的我不知道,银行里的空白合同我也不知道从哪拿的,从来没有给我要过。贷款发放表是元头支行的客户经理李某天制作的,我不知道谁安排他这么做的,我们客户经理有一个微信群,每次都是李某天发这个表。这个表上的内容有日期和客户经理姓名,日期就是发放贷款日期,客户经理姓名包括所有支行的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写的谁就是安排谁放一组,有时也可能也两个同一客户经理姓名,就是代表放两组。赵强组织过开会,参会的有客户经理和支行长,于英军、王晓彩、张某辉、靳某波、彭某等人,开会的内容主要是赵强说联保贷款,让客户经理办理要认真,速度要快,也会经常说不要担心贷款还不了,还不了了我还,放心做就可以了,也时常吓唬我们客户经理,不听话就要辞退,很多人等着干这项工作。

  78、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大概是2016年或者2017年我到赵强在靳某波的办公地点上班,主要工作是当司机拉着靳某、吕某波到晋州市恒升银行的各个网点送四户联保贷款的资料给客户经理、支取四户联保贷款的现金、还四户联保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方某华或者杨某军将四户联保贷款的贷款申请资料装在档案袋里给了靳某或者吕某波,给了银行的工作人员;支取贷款的现金大多数时候是我拉着靳某到银行,他们去支取四户联保贷款的现金,支取现金以后我们拿回来给了杨某军;另外就是杨某军安排我拉着靳某等人拿着现金和需要还本还息的贷款户人员名单到恒升银行去还本金和利息,当时在靳某波厂子上班的还有杨某军、方某华、赵某良、靳某考、赵某、佳旺、靳某、修某微、吕某波等。靳某波给我们开过会,主要是说保证现金的安全。

  79、被告人耿某的供述:我在恒升银行上班期间任元头支行行长助理,代理行长管理元头支行事务。期间审批过四户联保贷款,从2018年3月份到2018年6月份,涉及大概500笔,涉及9000多万元。找我审批四户联保贷款的客户经理是李某天、郑某广。流程是客户经理先在恒升银行的信贷系统流转冒名的四户联保贷款,同时把冒名的开款资料整理完整(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征信报告、银行流水,贷款客户已经签好字的申请书等),拿过来让我在信贷系统和贷款审批表的支行张处签字,然后找总行于英军审批,就这样四户联保贷款就审批下来了。审批的联保贷款打入农户的存折,担保公司的人再以现金的形式支走。审批这些贷款的时候没有见到贷款人本人,也没有入户调查,贷款人的用途我见到的时候已经填好了,我觉得应该是编造的。至于客户经理编造的还是外部的人编造的就不清楚了。贷款资料的调查报告是客户经理根据模板编造的,客户经理手里已经签好字的贷款资料是银行外部的担保公司给的,担保公司我只知道是赵强的,具体有谁不知道,担保公司拿走了这些钱,实际中农户也不知情,更没有拿到这些钱。本金和利息是赵强下边担保公司的人还的,我不认识这些人。

  80、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在晋州银行马于支行担任信贷客户经理期间办理过联保贷款业务,都是给赵强的公司办理的,在晋州,涉及一百二、三十户,涉及金额约2000多万元。除了用我的工号录入办理的联保贷款外,我还在我同事安某宇(另外一个客户经理)办理的联保贷款业务中所有需要信贷客户经理签字盖章的地方盖过章、签过字,在安某宇办理的贷款业务的调查报告上也都签过字。我没有经过任何核查,也没见过贷款申请人,都是直接签字盖章的,对安某宇办理的联保贷款业务调查报告上所填写的内容没有入户调查或实地考察,我就是按照赵强那个公司的人提供的资料上的内容编纂的调查报告,郑某广和任某1都对我说过不需要核实。

  81、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鉴定意见书冀中信专审字[2019]第1-4017号:晋州市银行自开业以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累计发放联保贷款17526笔,发放贷款本金2636780000元,已收回贷款11245笔,收回贷款本金1430557797.49元,未收回贷款6281笔,未收回贷款本金1206222202.51元,累计收回贷款利息165996166.09元。以及各被告人作为审查人和审批人发放贷款的数额及笔数。

  8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对李某天的信贷档案室和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2)对郑某广的信贷档案室和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3)对晋州市银行槐树支行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4)对晋州银行周头支行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5)对恒升村镇银行总十庄支行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6)对恒升村镇银行小樵支行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7)对恒升村镇银行马于支行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8)对王朝辉的住处晋州市东关新村小区1-12-04室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9)对晋州市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10)对修某微办公用的银色捷达车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11)对赵强位于三亚市天涯区鲁能美丽三区B区西区82栋83栋别墅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83、辨认笔录:郑某广辨认耿某、张某2辨认王朝辉、王朝辉辨认王某旺、赵某、赵某良、修某微、靳某考,黄某1辨认李某天、修某微、吕某波、赵某1、靳某,张某萌辨认吕某波、靳某、赵某1、修某微,安某宇辨认吕某波、靳某、赵某、靳某考、靳某考、赵某1、赵荣,靳某考辨认赵某、彭某,吕某波辨认黄某1、李某天、王跃,赵某良辨认吕某1,赵某辨认王朝辉,靳某考辨认吕某1、李某天、王朝辉,修某微辨认吕某1、杨某1、李某天、黄某1、张晓玲、安某宇,王某旺辨认李某天、王朝辉,靳某辨认杨某1、黄某1、安某宇,吕某1辨认赵某1、修某微、靳某、靳某考、吕某波,周某松辨认修某微、吕某波,张某1辨认赵某1,韩某辨认赵某1,张某3辨认赵某3,孙京京辨认方某华、赵某3、张某3。

  84、到案经过:张某辉传唤到案、彭某传唤到案、靳某考传唤到案、靳某波传唤到案、方某华传唤到案、杨某军传唤到案、靳某传唤到案、吕某波传唤到案、修某微传唤到案、赵某良传唤到案、王某旺传唤到案、靳某考传唤到案、赵某传唤到案、郭某1投案自首、张某萌传唤到案、黄某1传唤到案、李某天传唤到案、郑某广传唤到案、吕某1传唤到案、周某松投案自首、杨某1传唤到案、周某欣传唤到案、安某宇传唤到案、任某1传唤到案、王朝辉传唤到案、张某2传唤到案、刘某投案自首、耿某抓获到案、赵某1抓获到案、张某2投案自首。

  85、吕某波、赵某良、王某旺、赵某、张某辉、方某华、杨某军、靳某考、靳某、靳某波、修某微、黄某1、杨某1、周某欣、任某1、李某天、张某2、吕某1、王朝辉、郑某广、周某松、张某萌、安某宇、刘某、郭某1、张某2、耿某、赵某1无前科;靳某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11月9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彭某于2011年10月24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86、晋州恒升银行关于部分涉案员工家属有关诉求情况的报告: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后,对目前虽有未结清冒名贷款,但其的确是受到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胁迫且没有与主要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和没有为自身谋取贷款资金的员工,我们建议司法部门给予从轻处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波在赵强的指使下伙同彭某、杨某军、方某华、靳某考、靳某、吕某波、赵某、靳某考、王某旺、赵某良、修某微、赵某1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张某辉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松、郭某1、任某1、周某欣、王某晖、黄某1、杨某1、李某天、吕某1、安某宇、张某2、郑某广、刘某、张某萌、张某2、耿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是虚假的贷款资料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在骗取贷款中,上述被告人均受赵强的指使,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考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违法发放贷款中,上述被告人均受到赵强的胁迫和指使,系胁从犯,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晋州银出具情况报告,建议对其从轻处理,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松、郭某1、张某2、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认为靳某波等外部人员应按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经查,被告人靳某波等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骗取的贷款都归赵强使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杨某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靳某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方某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靳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吕某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赵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靳某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王某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赵某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修某微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赵某1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张某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周某松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郭某1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任某1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周某欣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王朝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黄某1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杨某1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李某天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吕某1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安某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张某2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郑某广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张某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耿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张某2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双利

  审判员  高军彩

  审判员  牛彦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琳 史冰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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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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