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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717--英皇證券:須予披露交易-提供貸款融資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717)
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貸款融資
於 2021 年 4 月 13 日,貸方就提供不多於 99,800,000 港元之貸款融資與借方訂立該貸款協議,貸款融資按當中的條款提取,並須於提取日起計 3 日內償還。
該項下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需遵守上市規則有關作出公告之規定,惟可獲豁免徵求股東批准之規定。
董事會宣佈,於 2021 年 4 月 13 日,貸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借方訂立該貸款協議。
該貸款協議
日期 : 2021 年 4 月 13 日
貸方 : 英皇卓越信貸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借方 : 該貸款協議項下之借方
貸款融資款額 : 不多於 99,800,000 港元
還款期 : 於提取日起計 3 日內
26%
利息 : 年息
* 僅供識別
貸款融資的提取取決於(其中包括) 貸方對借方信貸評估之滿意程度。貸款融資是為了完成購買位於香港筲箕灣若干商業物業的交易。若干獨立估值師已於 2021 年 3 月 31 日就該等物業進行估值,其平均總金額約為 314,500,000 港元。借方已同意並承諾於該等物業交易完成後將上述物業抵押予本集團作為擔保。本公司可能於其後向借方及/或其聯繫人授予按揭貸款。
借方之資料
借方為一名商人。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所悉及確信,借方為獨立第三方。
訂立該貸款協議之理由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而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提供金融服務,包括(i)商業及個人貸款以及孖展及首次公開發售融資;(ii)經紀服務、財富管理及資產管理;(iii)為上市發行人提供配售與包銷服務;及(iv)企業融資顧問服務。
貸方乃根據香港法例第 163 章《放債人條例》持有有效之放債人牌照之註冊放債人,主要從事放債服務之業務。提供貸款融資乃一項於本集團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之交易。貸款融資由本集團之內部資源撥付。
該貸款協議之條款乃由貸方與該等借方按公平原則磋商釐定,並根據本集團信貸政策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行。經考慮到就該等借方之財務背景及還款能力進行盡職調查的結果,以及預期從貸款融資會帶來穩定的利息收入,董事認為,該貸款協議條款屬公平合理,而訂立該貸款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根據貸款協議的貸款融資向借方或其聯繫人授予之最高財務資助款額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 (按上市條例之定義) 超過 5%但低於 25%,據此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需遵守上市規則有關作出公告之規定,惟可獲豁免徵求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聯繫人」 指 與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相同
「董事會」或
指 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
「借方」 指 劉達泉先生
「本公司」 指 英皇證券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該等(及就公司及企業而言,彼等最終實益擁有人)並非本公司
關連人士及獨立於本公司及其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彼等各自聯繫人的人士, 且與彼等概無關連
「貸方」 指 英皇卓越信貸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
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該貸款協議」 指 貸方與借方於 2021 年 4 月 13 日就授出貸款融資而訂立之貸款協
議
「貸款融資」 指 貸方根據該貸款協議之條款向借方授出款額為不多於 99,800,000
港元之貸款融資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規則第 14.07 條所載適用於釐定交易類別之百分比率
「股東」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普通股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英皇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楊玳詩
香港,2021 年 4 月 13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為:
執行董事: 楊玳詩女士
蔡淑卿女士
陳佩斯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朱嘉榮先生
潘仁偉先生
溫彩霞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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