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1191--中國中石控股:要求覆核聯交所根據第 13.24 條所作出之決定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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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GemHoldingsLimited
中 國 中 石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91)
要求覆核聯交所根據第 13.24 條所作出之決定
茲提述中國中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之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6.01(3)條將本公司股份停牌之決定,原因為本公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 13.24 條所規定的足夠業務運作水平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保證其股份繼續上市(「該決定」)。 除非本公司申請覆核該決定,否則該決定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股東,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經尋求專業意見後,本公司已呈交書面要求,以要求根據上市規則第 2B.06(1)條將該決定轉交聯交所上市委員會進行覆核(「覆核」)。
謹此提醒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覆核結果仍不確定。
倘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覆核後維持該決定,股份可能會根據上市規則第 6.01(3)條被停牌。
根據上市規則第 6.01A 條,倘聯交所裁定本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 13.24 條,本公司將有 18 個月的補救期,以採取適當行動證明其已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 條,否則聯交所可能會將股份除牌。
如該事項有任何重大進展,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並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另行作出公告。
對該決定的影響有任何疑問的股東,務請取得適當的專業意見。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中國中石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顏平
香港,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顏平先生;非執行董事簡智明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WarrenLeePrimhak 先生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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