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48--恆宇集團:須予披露交易出售附屬公司

02448--恆宇集團:須予披露交易出售附屬公司
2020年11月13日 20:59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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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2448--恆宇集團:須予披露交易出售附屬公司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SpaceGroupHoldingsLimited

恆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48)

須 予 披 露 交 易出 售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交 易 時 段 後),賣 方(本 公 司之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與 買 方(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已 訂 立 出 售 協 議,據 此,賣 方已 同 意 出 售 而 買 方 已 同 意 購 買 銷 售 股 份,代 價 為7,000,000 港 元。

由 於 有 關 出 售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5%但均 低 於25%,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章,簽 立 出 售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易,因 此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通 知 及 公 告 的 規 定。

緒 言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交 易 時 段 後),賣 方(本 公 司 之 直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與 買 方(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已 訂 立 出 售 協 議,據 此,賣 方 已 同 意出 售 而 買 方 已 同 意 購 買 銷 售 股 份,代 價 為 7,000,000 港 元。

出 售 協 議

日 期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由 訂 約 方 於 交 易 時 段 後 簽 署)

訂 約 方

(1) SpaceConstruction(BVI)Ltd,本 公 司 的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作 為 賣 方)

(2) HapToEngineeringCo.Ltd(作 為 買 方)

據 董 事 會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全 悉 及 確 信,買 方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出 售 事 項

緊 接 訂 立 出 售 協 議 前,目 標 附 屬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根 據 出 售協 議,買 方 已 同 意 向 賣 方 購 買 銷 售 股 份。

代 價

根 據 出 售 協 議 之 條 款,代 價 金 額 為7,000,000 港 元,須 由 買 方 於 完 成 日 期 以 現 金支 付 予 賣 方。

出 售 事 項 之 代 價 乃 由 賣 方 與 買 方 經 參 考 目 標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日 之 未 經 審 核 資 產 淨 值 後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經 公 平 磋 商 釐 定。

完 成

完 成 須 於 出 售 協 議 項 下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獲 達 成(或 由 買 方 書 面 豁 免(如 適 用))後 第七 個 營 業 日 或 訂 約 方 書 面 協 定 的 另 一 日 期 下 午 五 時 正 或 之 前 方 可 作 實。於 完成 後,目 標 附 屬 公 司 將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附 屬 公 司。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預 期 出 售 事 項 之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用 作 可 能 出 現 之 其 他 潛 在 裝 修 工 程 及 樓 宇 建築 項 目 及╱或 商 機 以 及 用 作 本 集 團 之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及 業 務 發 展。

出 售 事 項 之 財 務 影 響

董 事 會 估 計,本 集 團 將 錄 得 出 售 事 項 應 佔 淨 收 益 約 1,100,000 港 元,該 淨 收 益 乃參 考 (i) 代 價 與 (ii)目 標 附 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之 未 經 審 核 資 產 淨 值之 間 的 差 額 計 算。本 公 司 錄 得 因 出 售 事 項 而 導 致 的 實 際 收 益 或 虧 損 金 額,將 須待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進 行 審 閱 及 最 終 審 核 後,方 可 作 實。

無 論 如 何,董 事 會 預 計 出 售 事 項 概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任 何 重 大 不利 影 響。

進 行 出 售 事 項 之 理 由

董 事 會 認 為,預 期 出 售 事 項 將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收 益,而 此 將 為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帶 來較 目 標 附 屬 公 司 未 完 成 訂 單 更 多 之 利 益。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目 標 附屬 公 司 之 未 完 成 訂 單 總 值 約 為 7,100,000 港 元,分 別 佔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的 裝 修 工 程及 樓 宇 建 築 項 目 餘 下 合 約 總 額 及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及 澳 門 的 裝 修 工 程 及 樓 宇 建 築項 目 餘 下 合 約 總 額 約 6.2% 及 1.5%。

於 進 行 出 售 事 項 後,本 集 團 將 專 注 於 其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餘 下 兩 間 全 資 附 屬公 司 的 業 務,以 於 香 港 開 展 裝 修 工 程 及 樓 宇 建 築 項 目。因 此,董 事 會 認 為,此將 減 少 本 集 團 的 行 政 費 用,且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將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董 事 會 認 為,出 售 事 項 及 出 售 協 議 之 條 款(包 括 代 價)乃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屬 公 平 合 理,並 符 合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有 關 本 集 團 及 買 方 之 資 料

本 公 司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而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裝 修 工 程 及 樓 宇 建 築 工 程。

買 方 為 於 澳 門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裝 修 工 程 及 樓 宇 建 築 工 程。

目 標 附 屬 公 司 之 資 料

目 標 附 屬 公 司 為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裝 修 工 程 及 樓 宇 建 築工 程。

目 標 附 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財 政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資 料 載 列 如 下:

截 至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九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財 政 年 度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除 稅 前 淨 溢 利 13,247 25,899除 稅 後 淨 溢 利 11,242 21,827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目 標 附 屬 公 司 之 未 經 審 核 資 產 淨 值 約 為 5,900,000 港元。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由 於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5%但 均 低 於 25%,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簽立 出 售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因 此 須 遵 守 通 知 及 公 告 的 規 定,惟 獲豁 免 遵 守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中,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營 業 日」 指 於 香 港 之 銀 行 開 門 營 業 之 日 子(星 期 六 除 外);「本 公 司」 指 恆 宇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已 發 行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代 號:2448);

「完 成」 指 根 據 出 售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完 成 出 售 事 項;

「完 成 日 期」 指 完 成 須 於 出 售 協 議 項 下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獲 達 成

(或 獲 買 方 書 面 豁 免(倘 適 用))後 第 七 個 營 業 日或 訂 約 方 書 面 協 定 的 另 一 日 期 下 午 五 時 正 或 之前 方 可 作 實;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之 涵 義;

「代 價」 指 買 方 根 據 出 售 協 議 就 購 買 銷 售 股 份 應 付 之 代 價7,000,000港 元;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出 售 事 項」 指 賣 方 根 據 出 售 協 議 向 買 方 出 售 銷 售 股 份;

「出 售 協 議」 指 買 方 與 賣 方 就 出 售 事 項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的 協 議;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之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且 與 彼 等 並 無 關 連

的 訂 約 方;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澳 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買 方」 指 HapToEngineeringCo.Ltd,一 間 於 澳 門 註 冊 成 立之 有 限 公 司;「銷 售 股 份」 指 一 (1)股 普 通 股 指 目 標 附 屬 公 司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銷 售 股 份 由 賣 方 全 資 擁 有;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份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目 標 附 屬 公 司」 指 恆 宇 建 築 工 程(香 港)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

「賣 方」 指 SpaceConstruction(BVI)Ltd,一 間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直 接 全 資 附屬 公 司;及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恆 宇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謝 鎮 宇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謝 鎮 宇 先 生、李 瑞 娟 女 士 及 何 光 宇 先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范 駿 華 先 生、李 秉 鴻 先 生 及 梁 逸 鸞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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