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69--環球信貸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 提供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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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3日 18:20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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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INTERNATIONALCREDITGROUP LIMITED環球信貸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69)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提 供 財 務 資 助

提 供 貸 款

董 事 會 欣 然宣 佈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 環 球 信 貸 (作 為 放 貸 人 ) 與 客 戶A ( 作 為 借 款 人 ) 訂 立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A 及 與 客 戶 B 、 客 戶 C 及 客 戶 D ( 各 自 作為 借 款 人 ) 訂 立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 據 此 , 環 球 信 貸 同 意 延 長 貸 款 協 議 A 及 貸款 協 議B 的 條款 , 授出 兩 項 總金 額 為 12,100,000港 元 的 有 抵押 貸 款 , 為 期 12個月 。

本 集 團 主 要 根 據 放 債 人 條 例 於 香 港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及 私 人 貸 款 的 貸款 業 務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該 等 貸 款 的 放 貸 人 )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上 市 規 則 的 影 響

由 於 該 等 客 戶 各 自 互 有 關 聯 ( 有 關 彼 等 關 係 的 詳 情 載 列 於 本 公 告 「 有 關 客 戶的 資 料 」 一 節 ) , 授 出 該 等 貸 款 須 根 據上 市 規 則 第 14.22條 合 併 計 算。 鑒 於 根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條 有 關 該 等 貸 款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合 共 超 過 5%但 少 於 25%,故 授 出 該 等 貸 款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章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披 露 交 易。

提 供 貸 款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放 貸 人 ) 與 客 戶 A( 作 為 借 款 人 ) 訂 立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A及 與 客 戶 B、 客 戶 C 及 客 戶 D ( 各 自 作 為 借 款 人 )訂 立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據 此 , 環 球 信 貸 同 意 延 長 貸 款 協 議 A 及 貸 款 協 議 B 的 條 款 ,授 出 兩 項 總 金 額 為 12,100,000 港 元 的 有 抵 押 貸 款 , 為 期 12 個 月 , 有 關 詳 情 如 下 :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A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放 貸 人 : 環 球 信 貸

借 款 人 : 客 戶 A

本 金 : 6,000,000港 元 , 為 貸 款 協 議 A 的 本 金

利 率 : 年 息 12 %

期 限 :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八 日 起 計 12個 月

抵 押 品 : 為 有 關 位 於 愉 景 灣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的 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揭 ,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對 該 物業 進 行 估 值 , 估 值 金 額 為 10,000,000港 元

還 款 : 借 款 人 須 分 1 2 期 ( 每 期 為 一 個 月 ) 償 還 貸 款 利 息 及 於 貸 款到 期 日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計 算 而 總 額 上 限 為 792,000港 元

提 前 還 款 : 借 款 人 可 給 予 環 球 信 貸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後 於貸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時 候 償 還 貸 款 本 金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A 是 貸 款 協 議 A 的 延 期 , 其 詳 情 已 於 本 公 告 「 貸 款 協 議 A 」 一 節列 示 。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放 貸 人 : 環 球 信 貸

借 款 人 : 客 戶 B 、 客 戶 C 及 客 戶 D

本 金 : 5,500,000港 元 , 為 貸 款 協 議 B 的 本 金

利 率 : 年 息 12 %

期 限 :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起 計 1 2 個 月

抵 押 品 : 為 有 關 位 於 愉 景 灣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的 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揭 ,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對 該 物業 進 行 估 值 , 估 值 金 額 為 8,500,000港 元

還 款 : 借 款 人 須 分 1 2 期 ( 每 期 為 一 個 月 ) 償 還 貸 款 利 息 及 於 貸 款到 期 日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計 算 而 總 額 上 限 為 660,000港 元

提 前 還 款 : 借 款 人 可 給 予 環 球 信 貸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後 於貸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時 候 償 還 貸 款 本 金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是 貸 款 協 議 B 的 延 期 , 其 詳 情 已 於 本 公 告 「 貸 款 協 議 B 」 一 節 列示 。

貸 款 協 議

於 訂 立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前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放 貸 人 ) 已 訂 立 貸 款 協 議 , 據 此 , 向 該等 客 戶 授 出 兩 項 原 貸 款 總 額 為 12,100,000港 元 的 有 抵 押 貸 款 。 該 等 貸 款 協 議 的 概要 載 列 如 下 :

貸 款 協 議 A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放 貸 人 : 環 球 信 貸

借 款 人 : 客 戶 A

本 金 : 6,600,000港 元

利 率 : 年 息 12 %

期 限 : 自 提 取 貸 款 日 起 計 12 個 月

抵 押 品 : 為 有 關 位 於 愉 景 灣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的 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揭 ,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對 該 物 業 進行 估 值 , 估 值 金 額 為 11,500,000 港 元

還 款 : 借 款 人 須 分 1 2 期 ( 每 期 為 一 個 月 ) 償 還 貸 款 利 息 及 於 貸 款到 期 日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計 算 而 全 期 總 額 上 限 為 792,000港 元

提 前 還 款 : 借 款 人 可 給 予 環 球 信 貸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後 於貸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時 候 償 還 貸 款 本 金

貸 款 協 議 B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放 貸 人 : 環 球 信 貸

借 款 人 : 客 戶 B 、 客 戶 C 及 客 戶 D

本 金 : 5,500,000 港 元

利 率 : 年 息 12%

期 限 : 自 提 取 貸 款 日 起 計 1 2 個 月

抵 押 品 : 為 有 關 位 於 愉 景 灣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的 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揭 ,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對 該 物 業 進行 估 值 , 估 值 金 額 為 8,900,000 港 元

還 款 : 借 款 人 須 分 12期 ( 每 期 為 一 個 月 ) 償 還 貸 款 利 息 及 於 貸 款到 期 日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計 算 而 總 額 上 限 為 660,000港 元

提 前 還 款 : 借 款 人 可 給 予 環 球 信 貸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後 於貸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時 候 償 還 貸 款 本 金

有 關 貸 款 信 貸 風 險 的 資 料

貸 款 以 該 等 客 戶 提 供 的 兩 項 住 宅 物 業 作 為 抵 押 , 總 貸 款 對 估 值 比 率 為 約 65.4%,此 乃 基 於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就 有 關 貸 款 的 抵 押 物 業 所 釐 定 價 值 計 算 。 每 項 抵 押的 詳 情 及 其 各 自 貸 款 對 估 值 比 率 的 概 要 如 下 :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A 是 以 客 戶 A 提 供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的 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 揭 作 為 抵押 , 貸 款 對 估 值 比 率 為 約 66.0%, 此 乃 基 於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就 抵 押 物 業 所 釐 定價 值 計 算 。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是 以 客 戶 B 、 客 戶 C 及 客 戶 D 提 供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的 第 一 法 律押 記 ╱ 按 揭 作 為 抵 押 , 貸 款 對 估 值 比 率 為 約 64.7%, 此 乃 基 於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就 抵 押 物 業 所 釐 定 價 值 計 算。

本 集 團 基 於 ( i ) 該 等 客 戶 的 財 政 實 力 和 還 款 能 力 作 出 的 信 貸 評 估 ; 及 (i i ) 該 等 客戶 所 提 供 的 抵 押 品 作 出 有 關 貸 款 的 墊 款 。 本 集 團 於 評 估 有 關 墊 款 風 險 的 過 程中 經 考 慮 以 上 所 披 露 的 因 素 後 , 認 為 向 該 等 客 戶 作 出 有 關 墊 款 涉 及 的 風 險 對本 集 團 而 言 屬 可 接 受 。

貸 款 的 資 金 來 源

該等貸 款 是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的 兩 項 總 金 額 為 12,100,000 港 元 的 有 抵 押 貸 款 的 延 期 。

有 關 客 戶 的 資 料

客 戶 A

客 戶 A是 一 名 服 裝 設 計 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她 是 客 戶 C及 客 戶 D的 女 兒 。

客 戶 B

客 戶 B為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主 要 從 事 物 業 持 有 業 務 。客 戶 C 和 客 戶 D 各 自 為 客 戶 B 的 (i)董 事 ; 及 (ii)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一 。

客 戶 C

客 戶 C 是 一 名 商 人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她 是 客 戶 B 的董 事 及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一 。她 亦 是 客 戶 D的 配 偶 及 客 戶 A的母 親 。

客 戶 D

客 戶 D 是 一 名 商 人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他 是 客 戶 B 的董 事 及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一 。他 亦 是 客 戶 C的 配 偶 及 客 戶 A的父 親 。

該 等 客 戶 為 本 集 團 再 度 惠 顧 客 戶 , 於 授 出 該 等 貸 款 前 持 有 本 集 團 未 償 還 貸 款總額 12,100,000 港 元 , 且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並 無 違 約 記 錄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查 詢 後 所 知 、 所 悉 及 所 信 , 該 等 客 戶 均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方 。

有 關 本 集 團 及 環 球 信 貸 的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根 據 放 債 人 條 例 於 香 港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及 私 人 貸 款 的 貸 款 業務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該 等 貸 款 的 放 貸 人 , 為 本 公 司 間 接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訂 立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的 理 由

經 考 慮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活 動 , 向 客 戶 授 出 該 等 貸 款 屬 於 本 集 團 一 般 及 日 常 業務 。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的 條 款 經 環 球 信 貸 與 客 戶 按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後 協 定 。 董 事 認 為 , 授出 該 等 貸 款 屬 本 集 團 提 供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的 財 務 資 助 。 董 事 認 為 , 補 充 貸 款 協議 的 條 款 是 按 照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並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信 貸 政 策 訂 立 。 考 慮 到 客 戶 理 想的 財 務 背 景 , 且 預 期 收 取 的 利 息 收 入 是 穩 定 的 收 入 及 現 金 流 , 董 事 認 為 補 充 貸款 協 議 的 條 款 公 平 合 理 , 且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的 訂 立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益 。

上 市 規 則 的 影 響

由 於 該 等 客 戶 各 自 互 有 關 聯 ( 有 關 彼 等 關 係 的 詳 情 載 列 於 本 公 告 「 有 關 客 戶 的 資料 」 一 節 ) , 授 出 該 等 貸 款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2 2 條 合 併 計 算 。 鑒 於 根 據 上 市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有 關 貸 款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合 共 超 過 5 % 但 少 於 2 5 % , 故 授 出 該 等貸 款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上 市 規 則 第 14. 58( 2)條 規 定 須 披 露 該 等 客 戶 的 身 份 。 由 於 ( i ) 該 等 客 戶 已 向 本 集團 確 認 不 會 同 意 於 本 公 告 披 露 其 身 份 , 本 公 司 在 嚴 格 遵 守 上 述 披 露 規 定 方 面 存在 實 際 困 難 ; ( i i ) 本 公 司 認 為 , 該 等貸 款 相 較 本 集 團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而 言 並不 被 視為 本 集 團 之 重 大 交 易 ; ( i i i ) 披 露 該 等 客 戶 的 身 份 並 不 能 反 映 彼 等 之 財 務 狀 況 或還 款 能 力 , 因 此 無 助 於 股 東 評 估 該 等 客 戶 之 信 用 度 及 該 等 貸 款 之 風 險 ; 及 ( i v )本 公 司 已 於 本 公 告 內 就 該 等 貸 款 作 出 其 他 披 露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抵 押 品 的 詳 情 以及 貸 款 對 抵 押 品 估 值 比 率 , 而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應 已 可 讓 股 東 評 估 該 等 貸 款 的 風 險承 擔 , 故 本 公 司 已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58(2 )條 , 並 已 獲 聯交 所 授 出 有 關 批准 。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下 涵 義:

「 董 事 會 」 指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 指 環 球 信 貸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的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客 戶 A 」 指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A 及 貸 款 協 議 A 之 借 款 人 , 一 名 個別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客 戶 B 」 指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及 貸 款 協 議 B 之 借 款 人 之 一 , 為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客 戶 C 」 指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及 貸 款 協 議 B 之 借 款 人 之 一 , 一名 個 別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客 戶 D 」 指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及 貸 款 協 議 B 之 借 款 人 之 一 , 一名 個 別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客 戶 」 指 客 戶 A 、 客 戶 B 、 客 戶 C 及 客 戶 D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環 球 信 貸 」 指 環 球 信 貸 有 限 公 司 , 為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公 司 , 並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港 元 」 指 港 元 ,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 香 港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獨 立 第 三 方 」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 上 市 規 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貸 款 協 議 A 」 指 環 球 信 貸 與 客 戶 A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訂立 的 貸 款 協 議 , 其 詳 情 於 「 貸 款 協 議 A 」 一 節 列示

「 貸 款 協 議 B 」 指 環 球 信 貸 與 客 戶 B 、 客 戶 C 及 客 戶 D 於 二 零 一 九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訂 立 的 貸 款 協 議 , 其 詳 情 於「 貸 款 協 議 B 」 一 節 列 示

「 貸 款 協 議 」 指 貸 款 協 議 A 及 貸 款 協議 B

「 貸 款 」 指 環 球 信 貸 根 據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向 該 等 客 戶 提 供 總額 為 12,100,000港 元 的 按 揭 貸 款

「 放 債 人 條 例 」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1 6 3 章 放 債 人 條 例 ( 經 不 時 修 訂 、 補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

「 股 東 」 指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 補充貸款協議A」 指 環 球 信 貸 與 客 戶 A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訂 立的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 其 詳 情 於 「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A 」一 節 列 示

「 補充貸款協議B」 指 環 球 信 貸 與 客 戶 B 、 客 戶 C 及 客 戶 D 於 二 零 二 零年 十 一 月 三 日 訂 立 的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 其 詳 情 於「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 一 節 列 示

「 補 充 貸 款 協議」 指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A 及 補 充 貸 款 協 議 B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承董事會命

環球信貸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總裁

王瑤

香 港 ,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王瑤女士、金曉琴女士及葉 莉盈 女士 ;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吳麗文博士、文耀光先生及唐偉倫先生(別名唐俊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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