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金融科技与监管的沟壑有多深?

2020年11月03日14:15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据证监会官网11月2日消息,央行等四部门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尽管尚无从知晓约谈的内容,但这是一次意料之中的对话——监管与金融科技的对话。

  尽管上海外滩金融论坛闭幕已有时日,但马云在论坛上一番“非专业人士”的、令专业人士振聋发聩的慷慨陈词却余音缭绕,引得无数人为之驻足侧耳。

  诚然,马云的讲话中充满了诸多真知灼见,但在连篇的金句背后,充满了对传统金融乃至监管的傲慢与偏见,泄露了资本的野心,也反映了金融科技公司与监管之间在创新监管方面理念的反差。这种反差形成了一条无形的沟壑,隔着金融科技与监管,既不利于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不利于监管声音的传导、监管效率的提升。沟壑的形成或缘于几个误区:

  其一:被“僵化”的监管规则。

  当一直被国际金融界视为监管“圣经”的巴塞尔协议被嘲讽为“老年俱乐部”的时候,很多金融圈的人或许会度过瞠目结舌的三秒。我们仿佛听到一个声音,你们老年人(监管)尽管去俱乐部自娱自乐好了,只要不妨碍我们年轻人(金融科技)的行动。

  《巴塞尔协议》老了吗?监管僵化了吗? 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标杆的《巴塞尔协议》自1988年7月面世以来,一直都在不断改革与完善之中。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从巴Ⅰ到巴Ⅲ,《巴塞尔协议》见证了全球金融业的动荡与变化,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巴Ⅲ在三大支柱各个方面均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要求。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强化是巴Ⅲ的精髓所在,体现了监管的活力。而这恰恰对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公司构成潜在压力,也成为其快速扩张的掣肘,自然也为金融科技类公司所忌惮、所排斥。这对于那些想做无本生意、空手套白狼,或进行无度扩张的金融科技公司而言,无疑是“眼中刺”。

  可见,监管规则被“僵化”,不是因为它真的已僵化,而是因为它的存在妨碍了被监管者。尽管目前,金融科技类公司所干的事,无论是支付结算,还是网络借贷,抑或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业务,尚未或尚未全部纳入金融监管、接受资本监管的约束;但是,它们知道,“是祸躲不过”,按照“凡是金融均需被纳入监管”的导向,这一天迟早会到来。所以,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巴Ⅲ被金融科技类公司视为“老年人俱乐部”既透着金融科技公司的傲慢,也透着其内心的胆怯。

  试想,如果从事互联网借贷的金融科技类公司严格按银行业标准要求,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其野蛮扩张的模式还能否持续?又或者,如果没有资本的监管约束,银行机构无须计提风险准备金,那么银行可以无限加杠杆,那时焉有金融科技公司的立足之地?

  诚然,年轻人(金融科技)充满活力,充满创新思维;但是,基本的规矩与规范仍应遵守。作为一个新的金融产业,金融科技显然是为金融而生,金融属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基因(DNA)。金融科技公司既然实际上干的是金融的活,就得守金融的规矩。

  其二:被漠视的系统性风险。

  马云认为,“我们国家是缺乏金融系统的风险,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这一绕口令式的说辞,显然是对我国不断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及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的视而不见。

  我们缺乏金融系统吗?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截至2019年12月,我共有460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240家保险机构法人、262家券商和基金管理机构。总体上,我国已形成了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多种金融机构相互渗透、协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金融系统已基本建立。

  我们可以漠视或否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存在吗?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单个或少数几个金融机构的破产或巨额损失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崩溃的风险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效应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的触发因素很多,包括经济基本面的较大变动、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信心的变化以及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

  系统性金融风险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的变化对金融体系产生的负面冲击。来自实体企业的违约风险不断传导到金融体系中,导致银行体系不良贷款占比明显上升,债券市场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进而引发金融风险事件。其中,房地产市场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债券流动性风险尤其值得关注。二是金融体系自身演化和逐步累积的风险。主要是资金脱实向虚、系统空转和监管套利,导致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被固化,影响货币政策调控,侵蚀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定性。表现为金融风险在不同机构、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传染和共振效应。三是外部风险溢出及内外风险共振。主要是国内的金融市场受外部市场冲击的可能性。尤其是外部市场对人民币汇率的冲击,容易导致国内资产价格大幅波动。

  近年来,从安邦、明天等金融集团风险的传染,到恒丰银行、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单体机构风险的外溢,到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蔓延,恰恰说明系统性金融风险并非虚幻的,而是现实存在的威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反复强调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就是要防范系统性风险,要防范资本野蛮生长、跨界经营的风险传染,尤其是要防范个别大型金融科技类企业快速扩张可能带来的市场垄断、监管套利、数据信息安全等问题,而这或恰恰戳中了金融科技资本的痛。

  在金融科技资本的眼中,所谓的金融系统或金融生态,应该是一个“万类霜天竞自由”的自然。资本崇尚的是物竞天择的丛林法则。而金融监管的基本定位则是要制定好“游戏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丛林法则”和“真空地带”。

  其三:被割裂的创新与监管。

  马云说,做没有风险的创新,就是扼杀创新,很多时候,把风险控制为零才是最大的风险。前半句,意味着创新就必须冒险。但反过来,不冒险就不是创新,就是扼杀创新,这显然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诚然,创新需要一定的冒险精神,但创新并不等于冒险。谁说没有风险的创新就不是创新?创新意味着对现有体制机制的突破,但并不等于冒险。

  监管的天职是防范风险。将创新等同于风险,实际上就是将监管完全置于创新的对立面。“没有风险的创新,就是扼杀创新”,其潜台词就是:以防范风险为使命的监管对创新是一种扼杀。

  实际上,监管与创新并非绝对对立的矛盾关系。好的、审慎的创新是监管所鼓励支持的;反之,坏的、盲目冒险的创新,自然要受到监管的约束。另一方面,完善健全的监管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创新的一种保护,不仅为创新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还能通过审慎监管避免盲目冒险带来的风险成本。

  其实,马老师也知道创新不应像脱缰的野马,“创新程度远远走在监管前面,这是不正常的”。马老师的讲话,看似对监管滞后的焦虑,实则表明了金融科技对监管的不满,认为监管管得太多、太宽,从而给创新的空间太少、太窄。

  究竟是创新走得太快、太远,还是监管果真如马老师所言,在按“老年人俱乐部”的思维在运行?监管究竟是太严,还是太松、太过温情?或许连马老师他自己对这个问题也会惶惑。毕竟,蚂蚁是在监管的呵护下一点点长大的。

  实际上,更多的时候,监管都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努力寻找平衡点。对于金融科技这一新业态,监管其实给予更多的包容。试想,没有监管的包容,金融科技巨头们何以能“先上车后买票”,甚至“无票乘车”?一些科技金融巨头堂而皇之涉足金融业务,打着数字科技创新的旗帜,肆意采集客户数据,并据此进行数据打包、解构、画像,形成所谓的数字风控。焉知貌似先进的风控技术背后是监管的短板?有人曾复盘蚂蚁集团成长历程,发现在每个重大节点上,从支付宝、余额宝,到“相互宝”,再到“花呗”、“借呗”,蚂蚁集团取得的“辉煌”,都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包容与支持。

  如果没有监管的呵护,有多少创新可以贴上好的标签,可以接受监管的洗礼?所以,我们的确应该反思“创新程度远远走在监管前面”的不正常现象!反思之余,才会认识到强化金融科技监管的紧迫性。

  其四:被泛化的普惠金融。

  “如果普惠、绿色、可持续是个错误,那么我们愿意一错到底!”这话充满了悲情。但是,普惠金融或许并非简单地“做到钱找人、钱找企业,钱找好企业”,并非简单地给普罗大众提供贷款支持,还必须注重对融资对象的适当性甄别与保护,遵循消费者保护原则,避免不适当的融资支持使接受对象陷入财务困境。

  按照联合国的定义,“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这意味着,普惠金融并非普遍优惠,有别于公益和慈善,不仅要考虑提供金融服务方的成本,还需考虑接受金融服务方对融资成本的负担能力。因为,不适当的金融服务,不仅可能给接受服务者带来伤害、使其陷入本难以承受的财务困境,还会带来系列的社会稳定问题。这就要求金融服务供给者强化职业道德,在业务拓展中合理把握和认真甄别有金融服务需求,主动对融资对象进行善意提醒、保护,把对融资对象的保护列为与提供融资一样重要的位置。

  毋庸置疑,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金融科技无疑大大拓宽了普惠的视野,加快了普惠的速度;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乱象。尤其是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将普惠金融触角向在校学生、刚就业青年、低收入及无正常收入群体延伸的时候,未遵循普惠金融的保护原则,未能考虑受众的接纳能力、还款能力、自控能力,盲目地、以我为主地提供融资的做法,某种程度上有“挖坑”之嫌疑。

  或许提供融资者会言之凿凿:他们(在校学生、刚就业青年、低收入及无正常收入群体)确有融资需求;但作为贷款人,如果不能认真甄别融资者的适当性及其需求的合理性,那么至少是不合理、不审慎的。尽管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过度消费、过度负债,并不违法,但是我们“不能简单以需求端的合理、合法,来反推供给端必然合理、合法”,尤其要防止诱导过度金融消费的行为。

  如果马云的观点代表了金融科技对监管的态度,那么,是时候让金融科技真正认识监管的时候了!唯有通过监管与被监管的适当对话,才能逐步填充彼此间的沟壑,实现良性互动。

  面对诸如基于大数据、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金融科技创新的时候,监管部门如何平衡好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的关系,做到包容而不纵容?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引入“监管沙盒”(Sandbox),按照行为监管的理念与思路强化对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既要体现监管对创新的适度包容,又要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负面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核心是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应该成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灵魂。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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