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81--邁博藥業-B:公告 (1) 董事變更 (2) 行政總裁變更及 (3) 董事會委員會組成變動

02181--邁博藥業-B:公告 (1) 董事變更 (2) 行政總裁變更及 (3) 董事會委員會組成變動
2020年10月28日 19:27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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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2181--邁博藥業-B:公告 (1) 董事變更 (2) 行政總裁變更及 (3) 董事會委員會組成變動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交 易 及結 算 所有 限 公司 及 香港 聯 合 交易 所 有限 公 司對 本 公告 的 內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何 部 分 內 容 產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Mabpharm Limited邁 博 葯 業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181)

公 告(1) 董 事 變 更

(2) 行 政 總 裁 變 更及(3) 董 事 會 委 員 會 組 成 變 動

董 事 會 謹此 宣 佈:

(1) 錢 衛 珠 博 士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行 政 總 裁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並 將 改任 為 本 公 司 顧 問;

(2) 王 皓 博 士 已 獲 委 任 為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及

(3) 陶 靜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及 提 名 委 員 會成 員,自 二 零 二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生 效。

執 行 董 事、行 政 總 裁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辭 任

邁 博 藥 業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本 集 團」)董 事(「董 事」,各 自稱 為 一 名「董 事」)會(「董 事 會」)謹 此 宣 佈,錢 衛 珠 博 士(「錢 博 士」)因 工 作 安 排 而 辭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行 政 總 裁 及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員 會(「提 名 委 員 會」)成 員 的 職 務,自二零 二零 年 十月 二十 八日 起生 效。辭 任 後,錢 博士 將改 任為 本公 司顧 問,即時 生效。

錢 博 士 已 確 認:(i) 彼 並 無 就 其 辭 任 對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索;(ii) 彼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意 見 分歧;及(iii)並 無有 關彼 辭 任之 事 宜須 敦 請本 公司 股 東或 香 港聯 合 交易 所 有限 公司(「聯交 所」)垂 注。

委 任 行 政 總 裁、執 行 董 事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董 事 會 進 一 步 宣 佈,(i) 王 皓 博 士(「王 博 士」)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及 (ii)陶靜 先 生(「陶 先 生」)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自 二 零 二 零 年十 月 二 十 八日 起 生 效。

王 皓 博 士 及 陶 靜 先 生 的 個 人 簡 歷 及 其 他 資 料

王 皓 博 士 的個 人 簡 歷 及 其 他 資 料 如 下:

王 皓 博 士,52 歲,為 本 公 司 首 席 科 學 家 並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獲 委 任 為 執 行董 事,主 要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的 研 發 活 動 及 研 發 設 施 建 設。王 博 士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一月 起 加 入 本 集 團 並 擔 任 泰 州 邁 博 太 科 生 物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和 泰 州 邁 博 太 科 藥 業 有 限公 司 的 副 總 經 理,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辭 任。王 博 士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獲 委 任 為上 海 晟 珩 生 物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及 泰 州 邁 博 太 科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泰 州 邁 博 太 科生 物 技 術 有限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王 博 士 於 醫 療 及 醫 藥 科 技 行 業 擁 有 逾 二 十 年 經 驗,故 董 事 認 為 彼 可 勝 任 本 集 團 的職 責。由 一 九 九 八 年 至 二 零 一 六 年,王 博 士 先 後 出 任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海 軍 軍 醫 大學 腫 瘤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員、副 研 究員 及 研 究 員。自 二 零一 五 年 六 月 起,王 博士 為 上海 市 免 疫 學 會 第 二 屆 腫 瘤 免 疫 專 業 委 員 會 委 員。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至 二 零 一 八 年五 月,王 博 士 亦 擔 任 上 海 張 江 生 物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至 二 零 一 八年 六 月 擔 任 江 蘇 邁 太 首 創 生 物 技術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王 博 士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七 月 及 一 九 九 四 年 七 月 獲 第 二 軍 醫 大 學(現 稱 中 國 人 民解 放 軍 海 軍 軍 醫 大 學)頒 授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及 醫 學 碩 士 學 位。其 後,彼 於 一 九 九 七 年六 月 獲 相 同院 校 頒 授 醫 學 博 士 學 位。

王 博 士 曾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兩 次 獲 頒 授 國 家 技 術 發 明獎,並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獲 頒 授 上 海 高 校 特 聘 教 授(東方學 者)及 上 海市 科 學 技 術 進 步 獎。

截 至 本 公 告 之 日,王 博 士 持 有 本 公 司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24,827,006股 購 股 權 相 關 股 份 權 益,約 佔 本 公 司 目 前 已 發 行 普 通股 股 本 的 0.60%。

王 博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協 議,自 上 市 日 期(即 二 零 一 九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起 初步 為 期 三 年,其 可 按 雙 方 同 意 之 條款 及 條 件 予 以 續 期。於 任 期 內,可 由 任 何一 方 向另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三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而 終 止 委 任。王 博 士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細 則 於 本 公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退 任 及 膺選 連 任。

根 據 服 務 協 議,王 博 士 有 權 收 取 年 薪 人 民 幣 86 萬 元(此 薪 酬 包 括 王 博 士 擔任 本 集 團其 他 職 務 的 酬 勞),其 乃 經 參 考 其 職 位、職 責、本 公 司 之 薪 酬 政 策 以 及 現 行 市 場 狀況 後,由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釐 定 並獲 董 事 會 批 准。

除 上 文 所 披露 者 外:

(i) 王 博 士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於 證 券 在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其 他 公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位;

(ii) 於 本公 告日 期,王 博士 並無 於任 何本 公司 股份中 擁有 或被 視為 擁有 任何 權益(定義 見 香 港 法 例 第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 部);

(iii) 王 博 士 (i) 並 無 於 本 公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及(ii) 與 任 何其 他 董事、高 級 管 理 層、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定 義 見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則」))並 無 任 何 關 係;及

(iv)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概 無 有 關 王 博 士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須 根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至 (v) 條 披 露,亦 無 任 何 事 宜 須 敦 請 本 公司 股 東 及 聯 交 所 垂 注。

陶 靜 先 生 的個 人 簡 歷 及 其 他 資 料 如 下:

陶靜 先生,47歲,於 二零 一五 年二 月加入 泰州 邁博 太科 藥業 有限 公司 擔任 副總 經理,及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起 為 本 公 司 副 總 裁 及 泰 州 邁 博 太 科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主要 負 責 監 督 本 集 團 藥 物 生 產。於 加 入 本 集 團 之 前,陶 先 生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至 二零 一 二 年 五 月 獲 上 海中 信 國 健 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現 稱 三 生 國 健 藥 業(上 海)股 份 有限 公 司)聘 用 為 原 核 部 副 經 理 及 經理 以 及 營 運 經 理 及 副 總 工 程 師。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六月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陶 先 生 擔 任 上 海 抗 體 藥 物 國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的 副總 工 程 師。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陶 先 生 分 別 擔 任 上 海 邁 泰 君 奧生 物技 術 有 限公 司 及 上 海張 江 生 物技 術 有 限 公司 研 發 部總 監,主要 負 責 藥 物研 發。

陶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七 月 獲 取 安 徽 大 學 生 物 化 學 學 士 學 位。彼 亦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一 月 取 得 上海 市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的 生物 化 學 高 級 證 書。

除 上 文 所 披露 者 外:

(i) 陶 先 生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於 證 券 在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其 他 公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位;

(ii) 於 本公 告日 期,陶 先生 並無 於任 何本 公司 股份中 擁有 或被 視為 擁有 任何 權益(定義 見 香 港 法 例 第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 部);

(iii) 陶 先 生 (i) 並 無 於 本 公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及(ii) 與 任 何其 他 董事、高 級 管 理層、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並 無 任 何 關係;及(iv)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概 無 有 關 陶 先 生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須 根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至 (v) 條 披 露,亦 無 任 何 事 宜 須 敦 請 本 公司 股 東 及 聯 交 所 垂 注。

陶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協 議,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初 步 為 期 三 年,其 可 按 雙 方 同 意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予 以 續 期。於 任 期 內,可 由 任 何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發 出不 少 於 三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而 終 止 委 任。陶 先 生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於 本 公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退 任 及 膺 選 連 任。因 此,陶 先 生 將 僅 任 職 至 其 獲 委 任 後 本公 司 首 個 股東 大 會 時 止,屆 時 將 合資 格 於 該 股 東 大 會 上 被 重 選,期 後,他 需根 據 章程 於 本 公 司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退 任 一 次。

根 據 服 務 協 議,陶 先 生 有 權 收 取 年 薪 人 民 幣 54.5 萬 元(此 薪 酬 包 括 陶 先 生 擔 任 本 集團 其 他 職 務 的 酬 勞),其 乃 經 參 考 其 職 位、職 責、本 公 司 之 薪 酬 政 策 以 及 現 行 市 場狀 況 後,由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釐 定並 獲 董 事 會 批 准。

董 事 會 感 謝 錢 博 士 在 擔 任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執 行 董 事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期 間 為 本公 司 做 出 的 寶 貴 貢 獻。董 事 會 也 望 藉 此 機 會 對 王 博 士 出 任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及 陶先 生 出 任 本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表 示 熱 烈 歡 迎。

承 董 事 會 命

邁 博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焦 樹 閣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王 皓 博 士、陶 靜 先 生、李 雲 峰 先 生 及李 晶 博 士;非 執 行 董 事郭 建 軍 先 生 及 焦樹 閣 先 生;及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郭良 忠 先 生、張 雁 雲 博 士 及劉 林 青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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