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21--工蓋有限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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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07:54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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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421--工蓋有限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KINGBOSTRIKELIMITED工 蓋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21)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茲 通 告 工 蓋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九 日(星 期 三)上 午 十時 正 假 座 香 港 干 諾 道 中111 號 永 安 中 心 10樓 1011 室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目 的 如下:

1. 省 覽、考 慮 及 批 准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財務 報 表 以 及 董 事(「董 事」)會 報 告 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2.(a)重 選 以 下 退 任 董 事:

(i) 姚 潤 雄 先 生 為 執 行 董 事;及

(ii) 譚 德 華 先 生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b) 授 權 董 事 會(「董 事 會」)釐 定 各 董 事 的 酬 金。

3. 續 聘 國 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並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酬 金。

4.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不 論 有 否 修 訂)以 下 決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動 議:

(a) 在 本 決 議 案 第 (c)分 段 規 限 下,及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所」)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謹 此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董 事 於 有 關期 間(定 義 見 本 決 議 案 下 文)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權 力,以 配 發、發 行 及 處置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1港 元 的 股 份(「股 份」),及 作 出 或 授 出 可能 須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收 購 建 議、協 議 及 購 股 權(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可 兌 換為 股 份 的 認 股 權 證、債 券 及 債 權 證);

* 僅 供 識 別

(b) 本 決 議 案 第 (a) 分 段 的 批 准 授 權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需 要於 有 關 期 間 或 有 關 期 間 結 束 後 發 行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股 份 的 收 購 建 議、協 議 及 購 股 權(包 括 可 兌 換 為 股 份 的 認 股 權 證、債 券 及 債 權 證);

(c) 董 事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第 (a) 分 段 的 批 准 而 配 發 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同 意 配發 或 發 行(不 論 是 否 根 據 購 股 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配 發 或 發 行)的 股 份 總 數(不 包 括 根 據 (i)供 股(定 義 見 本 決 議 案 下 文);或 (ii) 行 使 任 何 認 股 權 證、優 先 股、可 換 股 債 券 或 本 公 司 發 行 可 兌 換 為 股 份 的 其 他 證 券 隨 附 的 認購 權 或 兌 換 權;或(iii) 行 使 本 公 司 根 據 當 時 為 授 予 董 事、本 公 司 及╱或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高 級 職 員 及╱或 僱 員 及╱或 其 他 合 資 格 人 士(如 有)收購 股 份 的 權 利 而 採 納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計 劃 或 類 似 安 排 所 授 出 的 購 股 權;或 (iv)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組 織 章 程 細 則」)配 發 及 發 行 股 份 代替 股 份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的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或 類 似 安 排;或 (v) 由本 公 司 股 東(「股 東」)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授 出 的 特 別 授 權 而 配 發 或 發 行 者)不 得 超 出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的 20%,且 上 述 批 准 亦須 受 此 限 制;及

(d)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有 關 期 間」指 由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起 至 下 列 三 者 中 最 早 發 生 者 止期 間:

(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或

(ii) 本 公 司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及 開 曼 群 島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及 法 規 須 舉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期 限 屆 滿;或

(iii)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修 訂 或 更 新 本 決 議 案 給予 董 事 的 授 權;及

「供 股」指 董 事 於 指 定 期 間,向 於 指 定 記 錄 日 期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股 份 持 有 人(及 如 適 用,有 權 參 與 該 收 購 建 議 的 本 公 司 其 他 證 券 持 有人),按 彼 等 於 該 日 所 持 有 關 股 份(或 如 適 用,有 關 其 他 證 券)的 持 股 比例 發 售 股 份 或 發 行 購 股 權、認 股 權 證 或 有 權 認 購 股 份 的 其 他 證 券,惟於 所 有 情 況 下 董 事 可 就 零 碎 股 份,或 經 考 慮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地區 的 任 何 法 律 限 制 或 責 任,或 該 等 地 區 任 何 認 可 監 管 機 構 或 任 何 證券 交 易 所 的 規 定 後,作 出 其 認 為 必 要 或 適 當 的 豁 免 或 其 他 安 排。」

5. 「動 議:

(a) 在 本 決 議 案 第 (b)分 段 的 規 限 下,謹 此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董 事 於 有 關期 間(定 義 見 本 決 議 案 下 文)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權 力,於 聯 交 所 或 股 份 可能 上 市 並 經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聯 交 所 就 此 所 認 可 的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根 據 及 按 照 不 時 修 訂 的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及╱或 上市 規 則 或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規 定 購 回 股 份;

(b) 本 公 司 獲 授 權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第 (a) 分 段 的 批 准 於 有 關 期 間 購 回 的 股 份總 數,不 得 超 過 於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的 10%;及(c)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有 關 期 間」指 由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起 至 下 列 三 者 中 最 早 發 生 者 止期 間:

(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或

(ii) 本 公 司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及 開 曼 群 島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及 法 規 須 舉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期 限 屆 滿;或

(iii)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修 訂 或 更 新 本 決 議 案 給予 董 事 的 授 權。」

6. 「動 議 有 關 待 召 開 本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所 載 第4 項 及 第 5項 普 通 決 議 案 獲通 過 後,謹 此 透 過 於 董 事 根 據 有 關 一 般 授 權 可 能 配 發 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同 意 配 發 的 股 份 總 數 中 加 入 本 公 司 根 據 第5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授 出 的 授 權 購 回的 股 份 數 目,擴 大 授 予 董 事 根 據 第4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置 任 何未 發 行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惟 有 關 經 擴 大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日 股 份 數 目 的10%。」

承 董 事 會 命

工 蓋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劉 炎 城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註 冊 辦 事 處: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香 港

CricketSquare

干 諾 道 中 111號永 安 中 心10 樓 1011 室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附 註:

1.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大 會 上 所 有 決 議 案 將 以 投 票方 式 進 行 表 決,而 投 票 結 果 將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刊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本公 司 的 網 站。

2. 凡 有 權 出 席 上 述 通 告 召 開 的 大 會 並 於 大 會 上 投 票 的 本 公 司 股 東,均 有 權 委 任 一 名 或 超 過一 名 受 委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及 投 票。持 有 兩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東,可 委 任 一 名 以 上 人 士 為 受委 代 表,代 其 出 席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若 委 任 超 過 一 名 受委 代 表,則 委 任 書 須 列 明 各 受 委 代 表 據 此 獲 委 任 時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數 目。

3. 代 表 委 任 文 據 連 同 經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如 有),或 經 核 證 的 相 關 授 權 書 或 授權 文 件 副 本,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七 日(星 期 一)上 午 十 時 正(香 港 時 間)送 達 本 公司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338 號 華 懋 交易 廣 場 2期 33 樓3301-04室,方 為 有 效。送 達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本 公 司 股 東 仍 可 親 身 出 席 大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而 在 該 情 況 下,代 表 委 任 文 據 將 當 作 撤 回 論。

4. 為 釐 定 出 席 上 述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資 格,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四 日(星 期 五)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九 日(星 期 三)(包 括 首 尾 兩 天)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期 間 不會 登 記 任 何 股 份 轉 讓。為 符 合 資 格 有 權 出 席 大 會(或 其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所 有 過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日(星 期 四)下 午 四 時 正 送 達 本 公 司 的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338號 華 懋 交 易廣 場 2期 33 樓3301-04室。

5. 本 通 告 的 中 譯 本 僅 供 參 考。倘 有 任 何 歧 義,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6. 倘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當 日 上 午 七 時 正 後 任 何 時 間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或「黑色」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或 香 港 政 府 公 佈 的「超 強 颱 風 後 的 極 端 情 況」生 效,大 會 將 會 延 期。本公 司 將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http://www.kingbostrike.com 及 聯 交 所 披 露 易 網 站http://www.hkexnews.hk刊 登 公 告,以 通 知 股 東 有 關 重 新 安 排 舉 行 的 會 議 日 期、時 間 及 地 點。

7. 於 本 通 告 日 期,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劉 炎 城 先 生(主 席)及 姚 潤 雄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譚 德華 先 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梁 寶 漢 先 生、李 勁 先 生 及 羅 晓 東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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