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22--香港潮商集團:須予披露交易有關融資租賃安排之補充協議

02322--香港潮商集團:須予披露交易有關融資租賃安排之補充協議
2020年10月22日 21:09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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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2322--香港潮商集團:須予披露交易有關融資租賃安排之補充協議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ONGKONGCHAOSHANGGROUPLIMITED香 港 潮 商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22)

須予披露交 易有關融資 租賃安排之補充協議

茲提述香港潮商 集團有 限公司(「本 公司」)日期為二零 一八年 十二月 十七日之公佈(「該公 佈」),內容 有關(其中 包括)融資租賃安排。除 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 所用詞彙與該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背景

租賃總協議一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i)出租人( 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承租人訂立租賃總協議一;及(ii)出租人、承租人與賣方訂立買賣協議一,內容有關租賃資產一之代價一人民幣1,500,000元( 相當於約1,740,000港元)。

為保證承租人切實及 如期履行租賃總協議一及買賣 協議一項下之責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承租人已促使及擔保人甲、擔保人乙及擔保人丙各自已分別以出租人為受益人簽立擔保書一甲、擔保書一乙及擔保書一丙。

售後回租總協議二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售後回租總協議二及買賣協議二,內容有關租賃資產二之代價二人民幣6,500,000元( 相當於約7,540,000港元)。

為保證承租人切實及 如期履行售後回租總協議二及 買賣協議二項下之責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承租人已促使及擔保人甲、擔保人乙及擔保人丙各自已分別以出租人為受益人簽立擔保書二甲、擔保書二乙及擔保書二丙。

售後回租總協議三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售後回租總協議三及買賣協議三,內容有關租賃資產三之代價三人民幣5,000,000元( 相當於約5,800,000港元)。

為保證承租人切實及 如期履行售後回租總協議三及 買賣協議三項下之責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承租人已促使及(i)擔保人甲、擔保人乙及擔保人丙各自已分別以出租人為受益人簽立擔 保書三甲、擔保書三乙及擔保 書三丙;及(ii)擔保人丁以 出租人為受益人簽立按揭。

售後回租總協議四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售後回租總協議四及買賣協議四,內容有關租賃資產四之代價四人民幣8,500,000元( 相當於約9,860,000港元)。

為保證承租人切實及 如期履行售後回租總協議四及 買賣協議四項下之責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承租人已促使及擔保人甲、擔保人乙及擔保人丙各自已分別以出租人為受益人簽立擔保書四甲、擔保書四乙及擔保書四丙。

於本公佈日期,(i)代價一、代價二及其應計利息已分別獲承租人悉數償付;(ii)融資租賃安排三項下之尚未償付本金額約為人民幣3,311,098元( 相當於約3,840,874港元);及(iii)融資租賃安排四項下之尚未償付本金額約為人民幣5,319,442元( 相當於約6,170,553港元)。

融資租賃安排四之補充 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零年 十月二 十二日(聯交 所交易時段後),出租人、承租人、擔保人甲、擔保人乙、擔保人丙及廣西超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廣西超速」)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以修訂及補充融資租賃安排四項下之若干條款。

補充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i) 出租人;

(ii) 承租人;

(iii) 擔保人甲;

(iv) 擔保人乙;

(v) 擔保人丙;及

(vi) 廣西超速

承租人自二零一八年 四月起一直為本集團之客戶。廣西超速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電路板之製造、加 工及貿易。於本公佈日 期,(i)廣西超速由曹 雪梅( 擔保人甲之表妹)及王喜軍(一名獨立第三方)分別擁有90%及10%股權;及(ii)擔保人丙由深圳宇辰科技 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全資擁有,而深圳宇辰科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由孟能(擔保人乙之胞弟)及向輝龍(一名獨立第三方)分別擁有99%及1%股權。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承租人、擔保人甲、擔保人乙、擔保人丙、廣西超速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各自均為獨立第三方。

根據補充協議之條款 及條件,出租人已同意將融資租賃安排四項下之尚未償付金額之償還日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延長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倘承租人未能履行其 於補充協議下之付款義務及責 任,則出租人有權行使其於融資租賃安排四之條款及條件項下之權利,要求償還所有尚未償付租金、違約利息、購回費四及其項下應付之任何其他款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融資租賃安排四之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均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補充擔保書四及廣西超 速擔保書

為保證承租人切實及 如期履行售後回租總協議四、買賣協議四及補充協議項下之責任,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聯交所交易時段後),承租人已促使及(i)擔保人甲、擔保人乙及擔保人丙各自已分別以出租人為受益人簽立補充擔保書(統稱「補充擔保書四」);及(ii)廣西超速以出租人為受益人簽立擔保書(「廣西超速擔保書」)。

訂立補充協議、補充擔保書四及廣西超速擔保書之 原因及裨益

本集團主要從事 貿易、放債、保理、融資租賃及金融 服務。出租人為於中國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一般及日常業務乃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

補充協議、補充擔保書四及廣西超速擔保書(「補充融資租賃安排四」)乃經訂約方公平磋商 後釐定,並已 參考(i)於2019冠狀病 毒病疫情下於中國 從事類似融資租賃 業務之公司之現行商業慣例;及(ii)出租人於考慮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中國市場影響後向其他承租人提供之現行商業慣例。

經計及(i)承租人需要額外時間安排所需資金流量以償還融資租賃安排四項下之尚未償付金額,其 主要由於2019冠狀 病毒病疫情對其業務營運造 成不利影響 所致;(ii)補充協議項下將予收取之利息收入以利息回報之形式為本集團於經延長期間提供合理及穩定收入;(iii)出租人有權於承租人拖欠補充協議項下之付款之情況下行使其於融資租賃安排四項下之權利以要求還款;及(iv)廣西超速提供之額外擔保後,董事會認為補充融資租賃安排 四之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 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訂立補充融資租賃安排四構成對先前於該公佈中披露之融資租賃安排四之條款之重大變動,故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36條作出本公佈。

承董事會命

香港潮商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鄭菊花女士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就本 公佈而言,除另有指明 者外,人民幣兌港元乃 按概約匯率人民幣1.00元兌1.16港元換算。此匯率僅供說明用途,並不代表任何金額已經、應可或可按此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兌換。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鄭菊花女 士及陳 志遠先 生;獨立 非執行 董事為 萬國樑先生、余伯仁先生及季志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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