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5--專業旅運:有關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01235--專業旅運:有關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2020年10月09日 20:02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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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235--專業旅運:有關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完 整 性亦 不 發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因 本 公 告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TravelExpert(Asia)EnterprisesLimited專業旅運(亞洲)企業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35)

有關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租 賃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九 日, 承 租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 )及 業 主 就 有 關租 賃 該 物 業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 租 期 自 二 零 二 零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固 定 為 三 (3)年 。

上 市 規 則 的 涵義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 作 為 承 租 人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 本 集 團 將 被 要求 在 其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將 該 物 業 確 認 為 使 用 權 資 產 。因 此,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該 租 賃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被 本 集 團 視 為 收 購 資 產 。

由 於 本 公 司 有 關 該 租 賃 協 議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但 低 於 25%, 故 根 據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該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一 項 須 予 披 露交 易 及 須 遵 守 公 告 規 定 。

該 租 賃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九 日

訂 約 方 : (1) FungProperties(LT)Limited, 作 為 業 主 ; 及 (2) 專 業 旅 運 集 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承 租 人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董 事 所 知、所 悉 及 所信 ,業 主 及其 最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的 關 連人 士( 定 義 見上 市規 則 )。

租 期 : 由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止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固 定 為 期 三 (3)年 。

物 業 :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868號 利 豐 中 心 9樓

租 金 : 每 月 252,931.00港 元(包 括 地租,但 不 包 括 管 理 費 及 差 餉 ),而 根據 該 租 賃 協 議 , 租 期 應 付 的 租 金 總 額 為 8,346,723港 元 。

免 租 期 : (1)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月 二 十 五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的 一 (1)個 月 免 租 期 ; (2) 自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月 二 十 五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的 一 (1)個 月 免 租 期 ; 及 (3) 自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月 二 十 五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的 一 (1)個 月 免 租 期 。 承 租 人 應 在 租 期 內( 包 括 上 述 免 租 期 )在 任 何 時 間 負 責 有 關該 物業 的 差 餉 、 管 理 費 及 所 有 其 他 支 出 。

按 金 : 相 當 於 三 (3)個 月 的 租 金 、 管 理 費 及 差 餉 , 於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時由 承 租 人 支 付 予 業 主 的 按 金 。

續 約 : 承 租 人 有 權 於 租 期 屆 滿 前 不 少 於 六 (6) 個 月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業主 , 提 出 於 租 期 屆 滿 重 續 該 租 賃 協 議 兩 (2)年 ( 即 由 二 零 二 三 年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 包 括 首 尾 兩日 ))。

使 用 權 資 產

本 集 團 根 據 該 租 賃 協 議 確 認 的 未 經 審 核 使 用 權 資 產 值 約 為 7.92 百 萬 港 元 , 即該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的 條 款 於 租 期 開 始 時 ,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應 付 租金 總 額 的 現 值,並 按 約 3.39%的 折 現 率 計 算 該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應 付 租 金 總 額 的 現值 。

本 集 團 的 資 料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份 代 號 : 123 5)。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 而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提供 一 站 式 旅 遊 管 理 及 服 務 , 提 供 各 種 旅 行 團 、 旅 行 套 票 、 產 品 和 服 務 。

承 租 人 的 資 料

承 租 人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及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承租 人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

業 主 的 資 料

業 主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物 業 投 資。業 主 由 馮 國 綸 博士 全 資 及 間 接 實 益 擁 有 。

訂 立 該 租 賃 協議 的理 由 及 裨 益

本 集 團 將 以 該 物 業 作 為 其 新 總 部。本 集 團 現 時 總 部 的 租 賃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月 底 屆 滿。由 於 實 施 了 重 組及 精 簡 員 工 隊 伍 後 本 集 團 總 員 工 人 數 減 少,董 事 認為 , 該 物 業 佔 地 面 積 較 小 , 足 以 滿 足 本 集 團 的 運 營 需 要 。

該 租 賃 協 議 之 條 款( 包 括 應 付 租 金 總 額 )乃 訂 約 方 之 間 經 公 平 磋 商,並 參 考 與該 物 業 附 近 地 區 類 似 的 可 作 比 較 的 物 業 之 現 行 市 場 租 金 後 釐 定。董 事 認 為,該租 賃 協 議 之 條 款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於 本 集 團 日 常 業 務 中 訂 立,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

上 市 規 則 的 涵義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 作 為 承 租 人 訂 立 該 租 賃 協 議 , 本 集 團 將 被 要求 在 其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將 該 物 業 確 認 為 使 用 權 資 產。 因 此,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該 租 賃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將 被 本 集 團 視 為 收 購 資 產 。

由 於 本 公 司 有 關 該 租 賃 協 議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但 低 於 25%, 故 根 據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該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一 項 須 予 披 露交 易 及 須 遵 守 公 告 規 定 。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 ,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 否 則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 董 事 會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 指 專 業 旅 運( 亞 洲 )企 業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1235)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指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港 元 」 指 港 元 , 香 港 之 法 定 貨 幣

「 業 主 」 指 Fung Properties (LT) Limited , 一 間於 香港 註 冊 成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規 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管 理 費 」 指 每 月 之 服 務 、 管 理 及 維 修 費 用

「 該 物 業 」 指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868號 利 豐 中 心 9樓

「 股 東 」 指 股 份 之 持 有 人

「 股 份 」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0.01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該 租 賃 協 議 」 指 承 租 人 與 業 主 就 租 賃 該 物 業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九日 訂 立 之 租 賃 協 議

「 承 租 人 」 指 專 業 旅 運 集 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之 有 限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租 期 」 指 由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一 月 二 十 五 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為 期 為 三 (3)年

「 %」 指 百 分 比 率

承 董 事 會 命

專 業 旅 運 (亞 洲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高 偉 明

香 港 ,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九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行 董 事為 高 偉 明 先 生 及 鄭 杏 芬 女 士;本 公 司 的 獨 立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麥 敬 修 先 生 、 司 徒 志 文 先 生 及 容 夏 谷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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