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30--建成控股:持續關連交易總採購協議

01630--建成控股:持續關連交易總採購協議
2020年10月09日 19:06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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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630--建成控股:持續關連交易總採購協議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KinShingHoldingsLimited建 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630)

持 續 關 連 交 易總 採 購 協 議

總 採 購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九 日,梁 杯(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與 景 富 訂 立 總 採 購協 議,據 此,梁 杯 同 意 採 購 而 景 富 同 意 向 本 集 團 供 應 模 板 工 程 所 用 的 工 具 及材 料,協 議 期 限 直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景 富 由 曹 廣 華 先 生 及 王 小 紅 女 士 分 別 擁 有 50%及 50% 的 權 益,彼 等 分 別 為 執 行 董 事 曹 女 士 的 胞 弟 及 弟 婦。因 此,景 富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士,而 總 採 購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於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年 度 上 限 的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均 低 於 25%且年 度 上 限 低 於10,000,000 港 元,故 總 採 購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將 須 遵 守 上市 規 則 第 14A章 項 下 有 關 申 報、年 度 審 核 及 公 告 的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通 函(包 括 獨 立 財 務 意 見)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緒 言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招 股 章 程「關 連 交 易-不 獲 豁免 持 續 關 連 交 易」一 節,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先 前 總 採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持 續 關 連交 易。

總 採 購 協 議

由 於 先 前 總 採 購 協 議 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九 日,梁 杯(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與 景 富 訂 立 總 採 購 協 議,據 此,梁 杯 同意 採 購 而 景 富 同 意 向 本 集 團 供 應 模 板 工 程 所 用 的 工 具 及 材 料,協 議 期 限 直 至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總 採 購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日 期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九 日(於 交 易 時 段 後)

訂 約 方

(1) 景 富(作 為 供 應 商);及

(2) 梁 杯(為 其 本 身 及 作 為 其 不 時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利 益 之 受 託 人)(作 為 買 方)。

期 限

除 非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1個 月 的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協 議,否 則 總 採 購 協議 將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交 易 性 質

梁 杯 同 意 採 購 而 景 富 同 意 向 本 集 團 供 應 模 板 工 程 所 用 的 工 具 及 材 料。

定 價 政 策

商 品 的 銷 售 價 將 由 訂 約 方 以 應 付 購 買 價 應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的 原 則 為 基 準,將 每 次 採 購 分 開 磋 商,並 須 不 遜 於 現 行 市 價 及 本 集 團 向 獨 立 第三 方 取 得 的 金 額。訂 約 方 將 就 每 次 採 購 訂 立 獨 立 採 購 訂 單。

為 確 保 景 富 所 報 的 採 購 價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報 價 相 若,本 集團 將 於 向 景 富 下 達 採 購 訂 單 前 就 相 同 產 品 類 型 及 數 量 向 至 少 兩 間 其 他 獨 立 公司 獲 取 報 價,以 了 解 現 行 市 價。董 事 認 為 上 述 程 序 可 確 保 總 採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交易 將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進 行,亦 不 損 害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利 益。

歷 史 數 據

本 集 團 因 向 景 富 採 購 而 產 生 的 採 購 總 額 如 下:

財 政 年 度╱期 間 過 往 上 限 過 往 交 易 金 額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

(概 約)

二 零一 七 年 四 月 一 日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三月 三 十 一 日 11 9.6二 零一 八 年 四 月 一 日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月 三 十 一 日 12 12.0二 零一 九 年 四 月 一 日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月 三 十 一 日 13 5.6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2.8由 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直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期 間 因 向 景 富 採購 而 產 生 的 採 購 總 額 的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14A 章)均 低 於5%且 總 代 價 少 於3,000,000港 元,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1)條,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一 日 起 直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期 間 因 向 景 富 採 購 而 產 生 的 採 購 總 額 為本 公 司 獲 豁 免 持 續 關 連 交 易,且 獲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申 報、年 度審 核、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如 下: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自 二 零 二 一 年四 月 一 日 至二 零 二 二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自 二 零 二 二 年四 月 一 日 至二 零 二 三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上 限 8,000,000 港 元 8,000,000 港 元 8,000,000 港 元建 議 年 度 上 限 乃 基 於 (i) 歷 史 數 據;及 (ii)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年 度 各 年 本 集 團 對 景 富 相 關 商 品 的 預 計 需 求 而 釐 定。

訂 立 總 採 購 協 議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本 集 團 主 要 營 運 附 屬 公 司 為 一 間 在 香 港 擁 有 逾 20 年 經 營 歷 史 的 知 名 分 包 商。

其 主 要 提 供 模 板 工 程,且 持 續 不 定 期 地 從 包 括 景 富 在 內 的 多 名 供 應 商 處 訂 購工 具 及 原 材 料。

董 事 會 認 為,景 富 已 於 香 港 擁 有 20 年 經 營 歷 史,並 享 有 良 好 聲 譽。景 富 乃 廣 泛商 品(包 括 建 築 相 關 工 具 及 材 料)的 供 應 商。董 事 會 認 為,根 據 梁 杯 所 執 行 的 定價 程 序,景 富 可 向 梁 杯 提 供 公 平 合 理 並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報 價 相 若 的 採 購價。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來 自 景 富的 採 購 減 少 主 要 乃 因 以 下 各 項 事 實:(i) 五 項 頗 具 規 模 的 模 板 項 目 正 處 建 築 週期 最 後 階 段;及(ii)香 港 營 商 環 境 因 新 型 冠 狀 病 毒(「COVID-19」)爆 發 及 擴 散 而 蒙受 不 利 影 響,加 上 政 府 推 行 一 系 列 措 施,如 保 持 社 交 距 離 政 策、強 制 性 隔 離 以及 邊 境 管 控 措 施,令 若 干 模 板 項 目 延 期,建 築 進 度 放 緩。由 於 本 集 團 採 購 材 料乃 以「按 需」基 準 進 行,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材 料 成 本 因 模板 項 目 竣 工 及 延 期 而 減 少。董 事 會 認 為,伴 隨COVID-19 疫 情 後 經 濟 復 甦,加 上本 集 團 持 續 致 力 擴 充 各 類 建 築 項 目 類 型 範 圍,本 集 團 的 收 益 將 會 逐 步 提 升,建議 年 度 上 限 足 以 滿 足 本 集 團 的 採 購 需 求。

因 此,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總 採 購 協 議 乃 於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中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其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且 符 合 本 公 司 與 股 東 的 整 體 利益。

景 富 由 曹 廣 華 先 生 及 王 小 紅 女 士 分 別 擁 有 50% 及50% 的 權 益,彼 等 分 別 為 曹 女士 的 胞 弟 及 弟 婦。因 此,景 富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而 總 採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此 外,執 行 董 事 兼 董 事 會 主 席 梁先 生 為 曹 女 士 的 配 偶。因 此,曹 女 士 及 梁 先 生 已 就 批 准 總 採 購 協 議 之 董 事 會 決議 案 放 棄 投 票。董 事 會 確 認,除 曹 女 士 及 梁 先 生 外,概 無 其 他 董 事 於 總 採 購 協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中 擁 有 任 何 重 大 權 益,或 已 就 批 准 總 採 購 協 議 之 董 事 會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有 關 本 集 團 及 景 富 的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模 板 工 程,少 量 從 事 樓 宇 建 築 工 程(包 括 混 凝 土 工 程 及 修飾 工 程)。

景 富 的 主 要 營 業 活 動 為 供 應 廣 泛 商 品(包 括 建 築 相 關 工 具 及 材 料)。景 富 由 曹 廣華 先 生 及 王 小 紅 女 士 分 別 擁 有 50% 及 50% 的 權 益,彼 等 分 別 為 執 行 董 事 曹 女 士的 胞 弟 及 弟 婦。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景 富 由 曹 廣 華 先 生 及 王 小 紅 女 士 分 別 擁 有 50%及 50% 的 權 益,彼 等 分 別 為 執 行 董 事 曹 女 士 的 胞 弟 及 弟 婦。因 此,景 富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而 總 採 購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於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年 度 上 限 的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均 低 於25% 且 年度 上 限 低 於 10,000,000 港 元,故 總 採 購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將 須 遵 守 上 市 規則 第 14A 章 項 下 有 關 申 報、年 度 審 核 及 公 告 的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通 函(包括 獨 立 財 務 意 見)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及 用 語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年 度 上 限」 指 如 本 公 告「建 議 年 度 上 限」一 節 所 述,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就 總 採 購 協 議 應付╱承 諾 金 額 的 預 期 最 高 年 度 上 限 總 額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建 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1630)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其 附 屬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最 高 行 政

人 員 及 主 要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或 彼 等 各 自 之任 何 聯 繫 人 且 與 彼 等 概 無 關 連(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的 個 人 或 公 司

「景 富」 指 景 富 塑 膠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梁 杯」 指 梁 杯 板 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為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總 採 購 協 議」 指 景 富 與 梁 杯 就 供 應 工 具 及 原 材 料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九 日 的 總 協 議

「梁 先 生」 指 執 行 董 事 兼 董 事 會 主 席 梁 志 杰 先 生

「曹 女 士」 指 執 行 董 事 曹 玉 清 女 士

「先 前 總 採 購 協 議」 指 景 富 與 梁 杯 就 供 應 工 具 及 原 材 料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的 總 協 議

「股 東」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的 普 通 股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建 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梁 志 杰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九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梁 先 生、曹 女 士、周 迪 將 先 生、陳 鍚 茂 先 生 及 趙 善能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張 振 邦 先 生、徐 良 佐 先 生 及 林 繼 陽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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