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69--環球信貸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 提供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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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9日 19:40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1669--環球信貸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 提供財務資助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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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INTERNATIONALCREDITGROUP LIMITED環球信貸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69)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提 供 財 務 資 助

提 供 新 貸 款

董 事 會 欣 然宣 佈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放 貸 人 ) 與 該等 客 戶 ( 作 為 借 款 人 ) 訂 立 貸 款 協 議 B 及 貸 款 協 議 C , 據 此 , 環 球 信 貸 同 意 授出 兩 項 為期 12 個月 的 有 抵 押 貸 款 合共 34,000,000港 元 。

於 訂 立 新 貸 款 協 議 前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放 貸 人 ) 已 訂 立 貸 款 協 議 A , 據 此 , 向該 等 客 戶 授 出 一 項 現 有 有 抵 押 貸 款 28,000,000 港 元 。 提 取 貸 款 協 議 B 下 的 所 得款 項 已 用於 全 數清 還 貸 款 協 議 A 下 的 未 償 還 本 金 。

本 集 團 主 要 根 據 放 債 人 條 例 於 香 港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及 私 人 貸 款 的 貸款 業 務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新 貸 款 及 前 貸 款 的 放 貸 人 )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 。

上 市 規 則 的 影 響

鑒 於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有 關 新 貸 款 的 其 中 一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但 少 於 25%, 故 授 出 新 貸 款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章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易 。

提 供 新 貸 款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放 貸 人 ) 與 該 等 客戶 ( 作 為 借 款 人 ) 訂 立 貸 款 協 議 B及 貸 款 協 議 C, 據 此 , 環 球 信 貸 同 意 授 出 兩 項 為期 12個 月 的 有 抵 押 貸 款 合 共 34,000,000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貸 款 協 議 B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放 貸 人 : 環 球 信 貸

借 款 人 : 客 戶 A 、 客 戶 B 及 客 戶 C

本 金 : 28,000,000港 元

利 率 : 年 息 8%

期 限 : 自 提 取 貸 款 日 起 計 1 2 個 月

抵 押 品 : 為 有 關 位 於 九 龍 塘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及 兩 個 停 車 場 車 位 的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 揭 ,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八月 二 十 五 日 對 該 等 物 業 進 行 估 值 , 估 值 總 金 額 為55,000,000港 元

還 款 : 借 款 人 須 分 1 2 期 ( 每 期 為 一 個 月 ) 償 還 貸 款 利 息 及 於 貸 款到 期 日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計 算 而 總 額 上 限 為 2,240,000港 元

提 前 還 款 : 借 款 人 可 給 予 環 球 信 貸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後 於貸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時 候 償 還 貸 款 本 金

貸 款 協 議 C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放 貸 人 : 環 球 信 貸

借 款 人 : 客 戶 A 、 客 戶 B 及 客 戶 C

本 金 : 6,000,000港 元

利 率 : 年 息 8%

期 限 : 自 提 取 貸 款 日 起 計 1 2 個 月

抵 押 品 : 為 有 關 位 於 九 龍 塘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及 兩 個 停 車 場 車 位 的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 揭 ,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八月 二 十 五 日 對 該 等 物 業 進 行 估 值 , 估 值 總 金 額 為55,000,000港 元

還 款 : 借 款 人 須 分 1 2 期 ( 每 期 為 一 個 月 ) 償 還 貸 款 利 息 及 於 貸 款到 期 日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計 算 而 總 額 上 限 為 480,000港 元

提 前 還 款 : 借 款 人 可 給 予 環 球 信 貸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後 於貸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時 候 償 還 貸 款 本 金

提 供 前 貸 款

於 訂 立 新 貸 款 協 議 前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放 貸 人 ) 已 訂 立 貸 款 協 議 A , 據 此 , 向 該等 客 戶 授 出 一 項 現 有 有 抵 押 貸 款 28,000,000 港 元 。 貸 款 協 議 A 的 概 要 載列 如 下 :

貸 款 協 議 A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放 貸 人 : 環 球 信 貸

借 款 人 : 客 戶 A 、 客 戶 B 及 客 戶 C

本 金 : 28,000,000港 元

利 率 : 年 息 11%

期 限 : 自 提 取 貸 款 日 起 計 12 個 月

抵 押 品 : 為 有 關 位 於 九 龍 塘 的 一 項 住 宅 物 業 及 兩 個 停 車 場 車 位 的第 一 法 律 押 記 ╱ 按 揭 ,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七月 三 日 對 該 等 物 業 進 行 估 值 , 估 值 總 金 額 為 50,000,000港元

還 款 : 借 款 人 須 分 1 2 期 ( 每 期 為 一 個 月 ) 償 還 貸 款 利 息 及 於 貸 款到 期 日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計 算 而 全 期 總 額 上 限 為 3,080,000港 元

提 前 還 款 : 借 款 人 可 給 予 環 球 信 貸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後 於貸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時 候 償 還 貸 款 本 金

有 關 新 貸 款 信 貸 風 險 的 資 料

新 貸 款 以 該 等 客 戶 提 供 的 一項 住 宅 物 業 及 兩 個 停 車 場 車 位 作 為 抵 押 , 總 貸 款 對估 值 比 率 為 約 6 1 . 8 % , 此 乃 基 於 獨 立 物 業 估 值 師 就 新 貸 款 的 抵 押 物 業 所 釐 定 價值 計 算 。

本 集 團 基 於 (i)該 等 客 戶 的 財 政 實 力 和 還 款 能 力 作 出 的 信 貸 評 估 ; 及 (ii) 該 等 客 戶所 提 供 的 抵 押 品 作 出 有 關 新 貸 款 的 墊 款 。 本 集 團 於 評 估 有 關 墊 款 風 險 的 過 程 中經 考 慮 以 上 所 披 露 的 因 素 後 , 認 為 向 該 等 客 戶 作 出 有 關 墊 款 涉 及 的 風 險 對 本 集團 而 言 屬 可 接 受 。

新 貸 款 的 資 金 來 源

本 集 團 將 以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撥付 新 貸款 。

有 關 客 戶 的 資 料

客 戶 A

為 一 間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主 要 從 事 物 業 控 股 業 務 。客 戶 B 和 客 戶 C 各 自 為 客 戶 A 的 (i)董 事 ; 及 (ii)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一 。

客 戶 B

為 個 別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她 是 客 戶 A 的 董 事 及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一 。 她 是 一名 退 休 人 士 及 客 戶 C的母 親 。

客 戶 C

為 個 別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他 是 客 戶 A 的 董 事 及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之 一 。 他 是 一名 商 人 及 客 戶 B的 兒 子 。

該 等 客 戶 是 本 集 團 的 再 度 惠 顧 客 戶 , 在 授 出 新 貸 款 前 , 該 等 客 戶 根 據 貸 款 協議 A持 有 環 球 信 貸 未 償 還 貸 款 28,000,000港 元 , 且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並 無 違 約 記 錄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 、 所 悉 及 所 信 , 該 等 客 戶 均 為 獨 立 於 本 公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

有 關 本 集 團 及 環 球 信 貸 的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根 據 放 債 人 條 例 於 香 港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及 私 人 貸 款 的 貸 款 業務 。 環 球 信 貸 , 作 為 新 貸 款及 前 貸款 的 放 貸 人 ,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訂 立 新 貸 款 協 議 的 理 由

經 考 慮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活 動 , 向 該 等 客 戶 授 出 新 貸 款 屬 於 本 集 團 一 般 及 日 常業 務 。

新 貸 款 協 議 的 條 款 經 環 球 信 貸 與 該 等 客 戶 按 公 平 原 則 磋 商 後 協 定 。 董 事 認 為 ,授 出 新 貸 款 屬 本 集 團 提 供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的 財 務 資 助 。 董 事 認 為 , 新 貸 款 協 議的 條 款 是 按 照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並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信 貸 政 策 訂 立 。 考 慮 到 該 等 客 戶 理想 的 財 務 背 景 , 且 預 期 收 取 的 利 息 收 入 是 穩 定 的 收 入 及 現 金 流 , 董 事 認 為 新 貸款 協 議 的 條 款 公 平 合 理 , 且 新 貸 款 協 議 的 訂 立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

上 市 規 則 的 影 響

鑒 於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條 有 關 新 貸 款 的 其 中 一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但 少於 25%, 故 授 出 新 貸 款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章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披 露 交 易 。

上 市 規 則 第 1 4.5 8(2 )條 規 定 須 披 露 該 等 客 戶 的 身 份 。 由 於 ( i ) 該 等 客 戶 已 向 本 集團 確 認 不 會 同 意 於 本 公 告 披 露 其 身 份 , 本 公 司 在 嚴 格 遵 守 上 述 披 露 規 定 方 面 存在 實 際 困 難 ; ( i i ) 本 公 司 認 為 , 新 貸 款 相 較 本 集 團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而 言 並 不 被 視為 本 集 團 之 重 大 交 易 ; ( i i i ) 披 露 該 等 客 戶 的 身 份 並 不 能 反 映 彼 等 之 財 務 狀 況 或還 款 能 力 , 因 此 無 助 於 股 東 評 估 該 等 客 戶 之 信 用 度 及 新 貸 款 之 風 險 ; 及 ( i v ) 本公 司 已 於 本 公 告 內 就 新 貸 款 作 出 其 他 披 露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抵 押 品 的 詳 情 以 及 貸款 對 抵 押 品 估 值 比 率 , 而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應 已 可 讓 股 東 評 估 新 貸 款 的 風 險 承 擔 ,故 本 公 司 已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豁 免 嚴 格 遵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58( 2)條 , 並 已 獲 聯 交 所 授出 有 關 批 准 。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下 涵 義:

「 董 事 會 」 指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 指 環 球 信 貸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的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客 戶 A 」 指 貸 款 協 議 A 、 貸 款 協 議 B 及 貸 款 協 議 C 之 借 款 人之 一 , 為 一 間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客 戶 B 」 指 貸 款 協 議 A 、 貸 款 協 議 B 及 貸 款 協 議 C 之 借 款 人之 一 , 一 名 個 別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客 戶 C 」 指 貸 款 協 議 A 、 貸 款 協 議 B 及 貸 款 協 議 C 之 借 款 人之 一 , 一 名 個 別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 該 等 客 戶 」 指 客 戶 A 、 客 戶 B 及 客 戶 C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環 球 信 貸 」 指 環 球 信 貸 有 限 公 司 , 為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公 司 , 並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港 元 」 指 港 元 ,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 香 港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獨 立 第 三 方 」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 上 市 規 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貸 款 協 議 A 」 指 環 球 信 貸 與 該 等 客 戶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訂 立 的 貸 款 協 議 , 其 詳 情 於 本 公 告 「 貸 款 協 議A 」 一 節 列 示

「 貸 款 協 議 B 」 指 環 球 信 貸 與 該 等 客 戶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九日 訂 立 的 貸 款 協 議 , 其 詳 情 於 本 公 告 「 貸 款 協議 B 」 一 節 列 示

「 貸 款 協 議 C 」 指 環 球 信 貸 與 該 等 客 戶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九日 訂 立 的 貸 款 協 議 , 其 詳 情 於 本 公 告 「 貸 款 協議 C 」 一 節 列 示

「 放 債 人 條 例 」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1 6 3 章 放 債 人 條 例 ( 經 不 時 修 訂 、 補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

「 新 貸 款 協 議 」 指 貸 款 協 議 B 及 貸 款 協 議 C

「 新 貸 款 」 指 由 環 球 信 貸 根 據 新 貸 款 協 議 向 該 等 客 戶 提 供 合共 34,000,000港 元 的 按 揭 貸 款

「 前 貸 款 」 指 由 環 球 信 貸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A 向 該 等 客 戶 提 供28,00,000 港 元 的 按 揭 貸 款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承董事會命

環球信貸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總裁

王瑤

香 港 ,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王瑤女士、金曉琴女士及葉莉盈女士;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吳麗文博士、文耀光先生及唐偉倫先生(別名唐俊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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