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234--新世紀集團:須予披露的交易 - 提供財務資助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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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4)
須予披露的交易提供財務資助
提供財務資助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易提款財務(作為放債人)與該客戶(作為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根據貸款協議,易提款財務向該客戶授出本金額為45,000,000港元之有抵押貸款,為期十二個月。
上市規則之涵義
鑒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之規定,有關貸款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授出貸款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
提供貸款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易提款財務(作為放債人)與該客戶(作為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根據貸款協議,易提款財務向該客戶授出本金額為45,000,000港元之有抵押貸款,為期十二個月。貸款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 僅供識別
貸款協議
協議日期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放債人 : 易提款財務
借款人 : 該客戶
本金 : 45,000,000港元
利率 : 年利率11%
還款 : 借款人須每月支付利息,為期十二個月,本金則於最後一期供款時償還
提早還款 : 借款人可向放債人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以清償所有未償還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
抵押品 : 為有關(i)一個位於大埔之住宅物業連同一個停車場車位;及(ii)一個位於上水的住宅物業,而以放債人為受益人的第一按揭契約,獨立專業物業估值師已於二零二零年八 月二 十七 日對 該物 業進 行估值 ,估 值金 額合 共約73,400,000港元
貸款之資金
本集團將以其一般營運資金撥付貸款。
有關貸款信貸風險的資料
授出貸款乃根據該客戶所提供的抵押品、該客戶的財政實力和還款能力作出的信貸評估,以及貸款之相對短期性質。經計及所有有關因素後,董事認為貸款所涉及的風險相對較低及可管控。
該客戶之資料
該客戶為一名商人之個別人士。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該客戶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獨立第三方。
訂立貸款協議之理由及得益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包括提供放債服務、郵輪租賃服務、物業投資及證劵買賣。
貸款協議之條款(包括利率)乃經易提款財務與該客戶公平磋商,並按易提款財務之信貸政策訂立。考慮到該客戶之財務背景及還款能力,董事認為,預期貸款產生之利息收入會帶來穩定收益及現金流量。董事認為及相信,貸款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而訂立貸款協議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鑒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之規定,有關貸款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授出貸款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新世紀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34)
「該客戶」 指 根據貸款協議,借款人為官志剛先生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易提款財務」 指 易提款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註冊之放債人牌照並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劵上市規則
「貸款協議」 指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易提款財務與該客戶訂立的貸款協議,其詳情於本公告「貸款協議」一節列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代表董事會
主席
黃偉傑
香港,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黃偉傑先生(主席)、蕭潤群女士(副主席)、黃琇蘭女士(營運總裁)、黃莉蓮女士、陳格緻女士及余偉文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鎮國先生、關啟健先生及何友明先生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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