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融资融券业务“踩红线” 恒泰证券及四名责任人领监管罚单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嫡)事涉融资融券业务违规,证监会对恒泰证券开出责令改正的罚单,四名相关责任人亦收到了公开谴责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处罚。7月2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关于对恒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证监会指出,经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
证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对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相关责任人亦不能幸免处罚。证监会表示,恒泰证券应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证监会当日披露的另外两张罚单内容显示,证监会对刘全胜采取公开谴责措施,并对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三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
证监会表示,刘全胜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余安义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负责人、陈褘杰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相关团队负责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陈建功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在知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认定余安义、陈褘杰为不适当人选,要求其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与经纪业务相关职务。认定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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