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全胜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刘全胜:
经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等;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此外,恒泰证券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
刘全胜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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