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请问股东大会前怎么征集投票权,以便投反对票
董秘回答(怡合达SZ301029):
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与“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前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增加公司产能,增强公司的交付能力,满足下游市场与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巩固与夯实公司的市场领先优势与综合竞争能力。 针对征集投票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相关安排,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请您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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