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对处罚的疑问,一是2017年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立案,超过行政处罚法两年处罚时效。二是2021年11月发一份立案通知书,7月27日做出行政措施,且行政部门法律文书未注明与2021年11月立案无关,监管部门误导投资者。三是仅仅2021年11月一份立案通知书,出局两份行政处理措施,是否为一案双罚,四是一份立案通知书应该对应一个行政措施,另一行政措施出具依据呢?建议下周一继续停牌,向会里反映!!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与立案调查事项无关。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为立案调查事项的初步调查结论。目前,公司正与相关部门积极保持沟通。立案调查事项的最终结果将以上海证监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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