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证监会前几天出台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问董秘在年报中披露的大股东已经解决了同业竞争是如何界定的?据我了解大股东旗下公司从事生产密封条业务与贵航股份业务雷同,我们散户投资人认为大股东依然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董秘回答(贵航股份SH600523):
您好!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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