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符合以下...

投资者提问: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符合以下...
2021年02月01日 17:05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情形的需要预披露年报,当年净利润增长或者下滑超过50%,盈转亏或者扭亏为盈。请问公司出售振氟新材料65%股权的2亿收入,工商登记已经变更完成,是否确认在第四季度,否则为何迟迟不见公司的年报预披露?

董秘回答(国新文化SH600636):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公司预计去年经营业绩未出现上述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将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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